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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7-11 17:36:48 字号: 分享至:

  为积极响应国家生育政策,进一步提升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权益保障,深入推进实现市委“515”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87 号)和《佛山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佛府办〔2022〕6 号)文件精神,佛山市出台《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对我市促进公平就业、推进国家生育政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构建人才近悦远来政策体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起草背景

  (一)新的上级文件要求。

  2021年10月1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以下简称省《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拓宽了保障范围、提升了待遇保障水平、简化了待遇申请条件。

  (二)现有政策已施行多年。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佛府办〔2015〕50号)从201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为我市职工在生育期间提供了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在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负担、促进公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鼓励生育全面放开生育三孩政策、生育异地联网结算医疗机构的范围扩大等改变,需要根据新要求对现有政策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征缴管理”“待遇保障”“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共42条,对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覆盖人群、部门职责、征缴规则、待遇标准、生效日期等多个方面予以明确和规定。新政策围绕参保扩面、待遇提升、结算服务等三大领域,在受惠人群、享受时效、申领条件、支付待遇、津贴计发等方面推出了15项优化提升措施。既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和佛山实际情况,也在用人单位生育负担、促进公平就业、响应国家生育政策等方面实现了较好的均衡。

  (一)扩大医疗服务项目保障范围。将宫外孕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核报范围。按照旧政策,此类医疗费用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按有关规定支付。

  (二)优化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