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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财政局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印发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4-03-01 16:53:24 字号: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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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财政局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印发

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8日      





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符合政策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下称到龄)起可以申领奖励金:

  (一)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合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三)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

  (四)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

  (三)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婚后只与1个政策内出生的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第四条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育唯一子女,且该子女属于独生子女的,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可申领奖励金。

  第五条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如本人提出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则以档案中记载并经退休时所在单位审核认定或社保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认定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六条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奖励资金按现行渠道由市级承担12.5%,区、镇(街道)承担比例由各区确定。市级承担的奖励金由各区先行垫付,市级再按照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区进行结算。

  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七条  奖励金按下列情形计发:

  (一)2018年7月1日后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

  (二)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奖励金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发。

  (三)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到龄的,奖励金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发。

  (四)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季度、年度)领取奖励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递交申请材料,填写《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一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申请人的结婚证,丧偶或离婚后没有再婚的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申请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四)由他人代理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以上材料,授权委托书收取原件,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

  第九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无法提供的须提供养老待遇佐证材料);

  (二)离婚、离婚后再婚或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供离婚证和经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无法提供离婚证的可只提供离婚协议书)、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供子女死亡材料及该子女未生育的佐证材料;

  (四)属于本办法第四条情形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无亲生父母信息的,提供证实存在亲子关系的材料;

  (五)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材料;

  (六)子女属合法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无法提供的须提供证实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材料和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

  (七)本人提出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供退休时所在单位的审核认定材料或社保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八)市内迁移的,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查。市外迁入的,提供迁出地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说明收取原件,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

  第十条  按下列程序对奖励对象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一)初核。村(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的《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参考样式见附件2)。村(居)委会核实情况后在《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及时汇总报送至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

  (二)审核。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在接到村(居)委会报送的奖励对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核实情况,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由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存档并对奖励名单进行汇总(登记表见附件3)。

  (三)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到异议反映的,村(居)委会应向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实时间。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四)告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第十一条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奖励金: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或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情形领取奖励金后,因离婚而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

  (三)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四)奖励对象死亡的。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三)项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初核单位报告,由审核单位核实后终止发放奖励金;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情况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履行相关手续。

  发生上述情况奖励对象或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报告的,审核单位在得知其信息后应当终止发放奖励金,并收回多领的奖励金。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实情,骗取或者冒领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已领取的奖励金。

  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的,应当退回。审核单位发现多发奖励金的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或继承人退回,逾期没有退回的,应依法予以收回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村(居)委会应当定期对奖励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提前公告资格核对的时间和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认证信息共享、视频等灵活方式),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相关信息,经核对不符合奖励资格的应当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奖励对象应当配合做好核对工作。对不配合核对或者失联的奖励对象,审核单位可以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对象被暂停奖励金发放,恢复联络经审核单位核对信息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补发奖励金并继续发放;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终止发放。

  第十五条  奖励金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代发。各镇(街道)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与代发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代发机构要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个人,发放情况要及时反馈给财政、卫生健康部门。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工作,及时掌握并监督代发机构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政府批复安排预算,并根据单位申请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拨付有关资金。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对奖励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专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八条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12月29日至本办法施行前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doc

     2.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doc

     3.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