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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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轨道交通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市、区级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职责,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佛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佛山市党政机关值班和重要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规范》《佛山市突发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定位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影响范围跨区级行政区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3)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别按照国家、省相关预案执行。但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工作仍适用本预案。
非跨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预案进行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确保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并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发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后,各相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科学妥当。
1.5 预案体系
(1)本预案是《佛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和指导区级人民政府及各参建单位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政策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2)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制定本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区级预案),由各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区级预案的适用范围根据职责权限依法确定。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专项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及落实情况。
本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以及自身所承担的应急救援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2 组织体系
2.1 体系架构
发生本预案适用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处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中,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在省处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助配合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指挥部
总指挥:负责轨道交通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协调轨道交通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轨道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轨道交通局、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佛山地质局、佛山供电局,佛山地铁集团等,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
市指挥部职责:
(1)决定启动本预案;
(2)按规定组织或配合上级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单位有关应急救援工作的指令;
(4)根据实际情况组建若干现场专业救援组;
(5)按程序作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稳定生产、生活秩序所必需的各种决定;
(6)作出结束应急救援状态的决定。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轨道交通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轨道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轨道交通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技术力量等保障措施;
(2)组织召开现场应急救援会议,提出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的工作建议及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原则、要求;
(3)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5)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单位进行报道。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协调伤员搜救和火灾扑救工作。
(3)市轨道交通局负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应急决策组、信息发布组、专家咨询组等应急救援组工作;按照权限启动和组织指导协调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4)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市级救灾物资的调出;协调供电部门做好灾区电力调度、临时供电和供电设备线路等的保障和抢修工作;协调做好抢险救灾车辆的油料供应保障;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公司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事故现场通信网络安全畅通。
(6)市公安局负责通过110系统承接事故报告,并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报送市轨道交通局;将先期警力、灾情通报相关单位;组织事故灾害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事故责任人监控等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危险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和灾区、人员安置区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处置因事故灾害引发的群体性社会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及应急补偿的资金保障工作。
(8)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防治提出相关建议;对事故灾害可能引发突发地质灾害的,积极做好预警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应急调查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提供事故发生区域地质资料。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因事故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建议。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因工程建设事故引发的地上及周边重要房屋建筑物、职能范围内的燃气管线等毁坏或丧失使用功能提出相关建议;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提供事故发生区域相关重要在建的房屋建筑物和职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图纸或资料。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恢复受损的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
(12)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做好水利工程调度、设施及职能范围内的管线等规避事故灾害的应急工作。
(13)市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救治专家组;调配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及药品等救援资源,做好伤员现场抢救或转运工作;组织伤员的院内救治工作,报告医院收治伤员的伤亡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4)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协调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5)市气象局开展事故灾害区域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1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伤员搜救和火灾扑救工作;承担事故抢险救援等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开展消防应急救援技能训练、消防应急预案演练、配备消防装备器材、消防宣传等工作。
(17)佛山地质局负责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现场及影响范围进行应急地质勘察、地面变形监测,及时提交监测数据资料,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提供地质勘查技术支撑;在收集地质、环境、工程、水文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18)佛山供电局负责组织受事故灾害影响的电力设施、线路抢修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负责灾区电力调度、临时供电工作。
(19)佛山地铁集团负责建立与本单位所管理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应急管理体系,督促下属单位及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应急响应工作,并按规定如实报告信息;负责所管理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一般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参与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处置工作;督促和检查各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督促开展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引发的次生灾害的预警与监测工作,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与设备,应急状态下统筹调配各施工单位的应急资源;承担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职责:
(1)参与现场事故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
(2)指导专业救援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工作;
(4)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事故调查组的协调、联系、对接;
(5)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业救援组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专业救援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完成各项应急救援任务。
(1)应急决策组负责根据事故的性质、现场的实际情况,对事故的危害进行预测,及时制定、审查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协调做好抢险救灾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济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事宜;协调各专业救援组工作。该组由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轨道交通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牵头单位为市轨道交通局。
(2)应急处置组负责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审定的救援方案实施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该组由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轨道交通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工程参建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
(3)警戒疏散组负责及时疏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转移周边物资,设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事发工程参建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公安局。
(4)医疗救助组负责组织对现场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将需要转送的伤员转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并报告医院收治伤员的伤亡情况。该组由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市卫健局及其指定的具有相应医疗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卫健局。
(5)物资保障组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供应,对抢险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组织车辆运送应急物资。该组由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事发工程参建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
(6)信息发布组负责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客观报道事故及救援过程,积极引导舆论,消除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社会舆论影响,制止谣言传播。该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轨道交通局、公安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市轨道交通局。
(7)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预测,对应急救援能力进行评估,为救援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等技术支持,提出结束应急救援工作状态的建议。该组由市轨道交通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佛山地质局,佛山地铁集团等单位有关人员及聘请的有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牵头单位为市轨道交通局。
(8)企业救援组负责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响应,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救援,及时报告事故救援情况,配合其他专业救援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该组由佛山地铁集团、事发工程参建单位组成,牵头单位为佛山地铁集团。
3 运行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 监控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开展风险分析,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日常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1.2 信息报告
(1)报告内容。
信息报送内容要客观真实、简明扼要、表述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事故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2)报告方式。
信息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根据轻重缓急和保密性要求,可灵活采用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平台系统等方式报告,有条件的可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尽快报送书面材料。
(3)报告程序。
信息报告单位要切实把好上报信息的质量关,重点审核报告的内容、数据、文字,严格依照程序上报。突发事件和紧急信息的上报,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对影响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灾情、社情、疫情、舆情及其他涉及敏感事件、人员等的重要紧急信息,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紧急情况下,值班人员可电话或口头请示领导批准后立即报送。
(4)信息报告时限。
凡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接报其他重要紧急信息,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报送书面材料,坚持边处置、边补充报告制度。发生在敏感时期或敏感地点、涉及敏感人群的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不受分级限制,第一时间报告。
(5)信息核报。
接到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要求核报的重要紧急信息,须在15分钟内电话反馈有关情况,并在1小时内按规定渠道书面报告。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要求时间核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释原因,并按要求做好续报工作。
(6)报告要求。
信息报告单位要按照“事件情况速报,处置情况续报,善后情况终报”的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如实报告重要紧急信息。严禁以事件情况未明或需按程序审批签报等为由拖延报送,严禁以事件已经平息为由不报送,严禁以事件尚在调查处置中为由故意迟报、漏报、瞒报。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接到可能导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2.1 预警方式和内容
不同预警级别的预警信息,应当按照《佛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国家、省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主要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
3.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按照《佛山市突发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由市级层面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指导。
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影响两个及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影响跨市或者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支援。
4.2 分级响应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企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启动响应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较大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或省相关部门请求支援。市级层面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2.1 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响应启动条件、实时事故等级和综合会商研判意见,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协调轨道交通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轨道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Ⅰ级应急响应经市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根据《佛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签发。
区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分级,可参照市级层面响应分级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2.2 启动条件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发生5人以上死亡(含失联),或者10人以上人员受困,或者20人以上人员受重伤,或者发展趋势难以控制的较大事故,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发生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含失联),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受困,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人员受重伤,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发生影响跨区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联),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人员受困,或者10人以下受重伤,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联),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人员受困,或者10人以下受重伤且需市指挥部进行协调指导的一般事故,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4.3 指挥和协调
市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市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通知有关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工程参建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或险情的发生,有效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4 紧急处置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单位必须迅速封闭及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涉事区域面积较大时,应及时请求110指挥中心协助封锁及保护现场。同时,事发工程参建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开展紧急处置工作。
紧急处置措施必须将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市指挥部应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影响特别大的处置方案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志、拍照、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措施,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5 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救助组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指挥协调相关医疗机构派出专家、提供相关医疗器械和药品等进行紧急医疗救治。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市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关成员单位的安全防护装备。
4.7 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组织实施疏散、转移行动;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事发工程参建单位应当与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所属社区建立高效的联动机制,及时采取周边群众安全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 信息发布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9 应急响应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市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并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会同事发工程参建单位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与慰问、受影响人员转移安置与慰问、受害人员经济补偿、财产损失或征用物资补偿、灾后恢复重建等。
5.2 保险理赔
事故发生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应立即通知保险机构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物资的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5.4 经验总结及工作改进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应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以事故总结的形式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轨道交通局应组织协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制定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6.2 救援装备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专业救援组应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参与现场救援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机关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4 应急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确保通信畅通。预案中涉及到的单位、部门及人员应保证相互间通讯、信息的畅通。
6.5 医疗救援保障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专业化紧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机构能力建设,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和装备物资的配备,切实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水平。
6.6 应急物资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可通过与应急救援队伍或物资供销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保证应急供应。
6.7 应急经费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经费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人民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算的有关规定落实。
6.8 应急专家保障
市轨道交通局,佛山地铁集团等单位应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及时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
6.9 其他工作保障
应急过程中需要调用或征用其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支援和保障的,由市指挥部协调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解决。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1)市轨道交通局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1次本预案演练,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演练规模和参加部门。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应依法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同时应根据项目工程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分门别类开展专业应急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演练。
(3)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应急预案。
7.2 监督检查
市、区轨道交通局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7.3 宣教培训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参加救援的人员应当熟悉掌握应急预案中应承担的工作职责和救援工作程序。
7.4 应急队伍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并通过开展演练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轨道交通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轨道交通局负责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轨道交通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事故分级标准
2.事故风险描述
3.现场应急救援指引
附件1
事故分级标准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1 特别重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包括急性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4)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造成地上及周边建筑物、市政管线破坏或主要交通道路塌陷,交通中断,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
1.2 重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造成地上及周边建筑物、市政管线破坏或主要交通道路塌陷,交通中断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1.3 较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造成地上及周边建筑物、市政管线破坏或主要交通道路塌陷,交通中断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4 一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造成地上及周边建筑物、市政管线破坏或主要交通道路塌陷,交通中断等,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事故风险描述
附件3
现场应急救援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