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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印发佛山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3-10 17:11:33 字号: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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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府办〔2020〕4号.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印发佛山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3日

  

佛山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全面提高我市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国务院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8〕50号)以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政务部门)进行的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等行为,及其安全保障、监督考核等相关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文件、资料、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各政务部门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政务数据资源,并授权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在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依据授权制定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过程中的规则规范,监督相关规则规范落实情况,并基于全市统一的佛山市政务大数据平台,依法、合理、安全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进行编目、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落实各环节数据及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各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统一规划、标准及规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各政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数据资源的编目、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等工作,依法、合理、安全使用所获取的数据。

  第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各政务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政务数据资源的编目、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等工作;各政务部门应基于市政务大数据平台进行本部门数据的存储备份、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和开放应用等活动。

  (二)分工采集、避免重复。各政务部门应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的要求采集数据和一源多用的方式处理数据,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方式从其他部门获取的数据,不再重复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应以无条件共享为基本原则。不予共享和有条件共享的情况,各政务部门应向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否则应无条件共享。

  (四)需求导向、最小授权。因履职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获取履职所需的最少够用的政务数据和具备完成职责所需最少的数据操作权限。共享数据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数源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五)建立机制、保障安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政务部门应保障所提供的政务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并做好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工作。

  (六)依法使用、合理操作。各政务部门应合法、合理使用政务数据资源,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管理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数据管理制度,负责统筹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政务部门在数据采集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有权编目、采集、保存、使用、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开放和作废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产生的政务数据,并按照数据属性采用不同的采集和存储方式、策略。

  (二)规范数据采集过程,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的采集原则、方式、标识等采集规范开展数据采集工作,不得侵害被采集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采集质量管控和数据更新维护,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纠错,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在数据使用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因履职需要,各政务部门有权从其他部门获取使用共享数据,非法定事由,其他部门不得拒绝数据共享需求,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作为不予共享的依据。

  (二)须提出明确的数据需求,遵循数据共享流程规则获取使用数据,设计科学、合理的数据使用场景和逻辑,主动寻求其他部门数据共享应用,有效利用数据为部门履职赋能。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遵循数据使用规范,依法依规使用数据,不得超出数据共享需求中具体明确的数据使用用途和范围,数据保存期限应为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并主动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反馈,降低数据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性,保障数据安全。

  第九条  各政务部门在数据管理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设定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类型和条件、数据使用用途和范围等内容。

  (二)遵循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务数据管理规则规范,落实和配合相关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管理、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等工作,明确各类型数据权限,防止数据越权使用,确保数据管理安全合规。

  

第三章  基础平台建设

  第十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市政务大数据平台,为各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交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作为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的枢纽和集散地,提供全市所有政务数据资源的存储备份、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开放应用等服务。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完善市、区两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体系,推进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建设,依法依规为各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开放等服务;整合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

  第十一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加强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社会信用和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数据库的统筹规划,明确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部门,避免同类基础数据库的重复建设。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数据库资源,主题数据库由该主题牵头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避免同类主题数据库重复建设。

  

第四章  数据目录管理

  第十二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按照目录编制规范归纳、梳理、编制本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整合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根据数据目录的资源分类、共享开放类型等,编制形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开放目录等各类数据目录,包括数据名称、数据格式、共享开放类型、共享开放条件、更新频度、提供方式、提供部门等内容,统一进行公布实施。

  各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编制规范,负责管理、维护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各政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本部门所掌握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梳理,确定其共享和开放属性,并按照技术标准,在市政务大数据平台进行目录编制,形成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三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共享属性可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各政务部门在登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前,应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类型和相对应的数据操作权限。

  (一)无条件共享。可以无附加条件地给各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各政务部门依据履职的数据应用需要,可对数据进行查阅、比对或获取数据。

  (二)有条件共享。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各政务部门在既定共享条件范围内,依据履职的数据应用需要进行申请,可对数据进行查阅、比对或获取数据。

  (三)不予共享。不宜提供给各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在数据目录中仅可明晰部门有该数据资源存在,但无权申请查看或使用数据。

  第十四条  对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各政务部门须明确共享情形并事先设定明确可执行的共享条件,共享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一)仅可提供数据给部分特定部门的,应明确可提供的具体部门和使用用途。

  (二)仅可供部门查阅但不直接提供数据的,应明确数据的查阅方式和使用用途。

  (三)仅可供部门比对但不直接提供数据的,应明确数据的比对方式和使用用途。

  (四)仅可提供数据统计结果的,应明确可提供的数据状态描述和使用用途。

  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开放属性可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开放。各政务部门在登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前,应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开放类型和相对应的数据操作权限。

  (一)无条件开放。可以无附加条件地公开的政务数据资源为无条件开放类;行政相对人无需申请,可对开放数据进行批量获取,多次存储复用。

  (二)有条件开放。只可提供给相关行政相对人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行政相对人使用的,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开放类;各政务部门需明确有条件开放数据的开放条件或使用约束,行政相对人在相应开放条件及范围内,依据数据应用需要进行申请,可对数据进行批量获取,多次存储复用。

  (三)不开放。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数据,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数据,不予开放。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数据,不得开放。

  第十六条  对各政务部门数据共享类型划分有异议的,由各数源部门以及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对各政务部门数据开放类型划分有异议的,由各数源部门、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和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管理规范,为数据目录新增、删除、查询、修改等操作管理提供规范依据。各政务部门应按照规范建立本部门资源目录管理制度,对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进行编制、审核、发布,自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确保其准确、完整和合规。

  第十八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元数据标准,最小化统一数据标准,规范管理数据,各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监督各政务部门落实目录元数据标准。各政务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本部门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等工作,以保证数据的标准统一,满足数据共享和开放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  数据采集汇聚

  第十九条  各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级各政务部门数据确源工作,确保采集数据一数一源。各政务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以及国家、省、市级有关规定,对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采集范围进行梳理、确认。

  第二十条  各政务部门应根据履职的需要,按照部门数据采集范围,依法采集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应通过数字化方式采集、存储和管理数据,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采集的政务数据进行数字化和结构化处理。政务数据资源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有关数据;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业务系统、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协商等合法方式向行政相对人获取有关数据。

  第二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应对所采集的数据资源进行统一编码,涉及自然人数据应以法定身份证件作为标识,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跨部门协同归集的政务数据,由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界定相应的职责分工,并通过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实现采集登记和统一归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需面向行政相对人采集的数据,各政务部门应明确业务或相关服务所需采集数据的范围,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数据共享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政务大数据平台作为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统一共享通道,各政务部门间数据共享需按照数据共享流程,统一通过市政务大数据平台进行。

  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单独建设政务大数据平台或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有大数据平台或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进行整合,纳入全市一体化统一管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单独建设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使用无条件共享类数据时,通过在市政务大数据平台申请开放相应的访问权限进行直接查询使用,无需经数源部门授权。

  各政务部门使用有条件共享类数据时,应通过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向数源部门提出需求,数源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于不予共享类或数据申请部门不能满足共享条件但因履职确需使用的数据,由数据申请部门与数源部门协商解决;市级各政务部门或跨区各政务部门协商未果的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提请佛山市大数据统筹发展决策委员会协调解决,各区可参照市的方式制定协商机制。

  第二十七条  涉及跨区域、跨层级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申请,应由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收集各政务部门的数据需求后报上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则下,各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基础数据及主题数据的共享应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等需要,按照最少够用原则,以具体数据应用需求为基础,明确数据共享的应用场景,建立以应用场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授权机制。

  各政务部门的数据应用需求符合应用场景的,可直接获得授权,使用共享数据。

  第二十九条  数源部门依据设定的共享条件以及数据申请部门的履职需要为依据进行审核,核定应用业务、使用对象、所需数据、共享模式、截止时间等要素,按最小授权的原则,确保数据按需、安全共享。

  第三十条  各政务部门应在使用政务数据资源时同步进行数据校验,如果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向数源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数源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作出确认或者更正。复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行政相对人的,业务受理部门以不影响办事为前提,向行政相对人提供充足的异议申诉和救济办理渠道,并提醒行政相对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三十一条  拥有行政相对人数据的具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数据的保护并积极处理行政相对人合法合理的数据需求。行政相对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自身的敏感数据应用于特定业务场景,在确定具体数据管理部门有自身真实数据的情况下,可以授权同意具体数据管理部门提供给数据使用部门,以替代其他效率低的手段。

  第三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应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共享数据,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职需要,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十三条  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则下,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强化对数据的统筹管理和应用,基于市政务大数据平台汇聚的数据资源,结合各主题、专题数据建设相应分析模型,提供数据分析服务,辅助决策应用。

  

第七章  数据开放应用

  第三十四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数据开放范围、开放形式、分类标准规范、数据脱敏标准和数据开放审核流程等数据开放标准的制定,明确数据开放的边界和授权范围,各政务部门配合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加强开放数据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开放数据发布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各政务部门自主登录开放平台进行数据集的上传,经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并发布到数据开放门户上。

  (二)由数据提供部门同意后,通过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将本部门的业务数据直接向开放平台进行自动上传,经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并发布到数据开放门户上。

  (三)已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开放的数据,各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可自行获取并发布到数据开放门户上。

  (四)各政务部门获取的社会数据,由各政务部门在开放平台上进行发布申请并上传需要发布的数据,经各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到数据开放门户上。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须按以下规定的流程获取开放数据:

  (一)属于无条件开放类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直接从佛山市数据开放门户获取。

  (二)属于有条件开放类的,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可在线提出申请,签订数据开放利用承诺书,明确数据利用的条件、开放方式和具体要求,并按照约定通过数据下载、接口访问、数据沙箱等方式开放公共数据。获取有条件开放数据后,行政相对人应在限定的使用范围内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定期向数据授权部门报告开发利用情况,并接受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扶持和数据应用竞赛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利用开放的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研究,开展数据的开发和创新利用。

  第三十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不同意开放的,不得提供;不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不得利用其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确保开放数据集存量动态更新,增量持续不断。

  针对失效的开放数据,各政务部门应及时、主动对数据进行标识和公告。

  第四十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数据开放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数据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数据安全监管由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公安、网信、保密等部门按职能共同负责,构建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体系和标准规范,指导和监督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事件。

  各政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加强日常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向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置。

  第四十二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数据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等各环节网络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负责安全管理、数据操作、审计核查等工作,建立安全应用规则,防止越权使用数据,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建立日常检查、风险控制、应急处理、安全报告和灾难恢复机制,完善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等措施。

  各政务部门应按照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明确的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落实本部门的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政务数据的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四十三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工作要求,落实市政务大数据平台的定级、备案、安全建设和整改、信息安全等级测评、信息安全检查等管制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可靠、完整。

  各政务部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要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相关要求,加强信息系统的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保护,确保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安全可靠开展。

  

第九章  数据监督考核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对数据共享、开放环节发生的传输数据丢失、数据访问越权以及数据报送超期等行为进行监管,通过建立报送逾期预警、存取访问控制和数据审计跟踪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政务数据全流程的电子化管理,保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四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数据,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若有关部门因履职需要,经规定程序向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数据需求,由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十八条  邮政、电信、供电、供水、燃气、有线电视和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提供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和维护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和利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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