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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科学技术局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印发《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0-11-20 14:46:40 字号: 分享至: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我局制定了《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19日


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集中资源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加快研究成果落地和产业化应用,根据《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项目旨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和经济建设主战场,聚焦国家、省、市重大需求,围绕重点领域持续开展科研攻关,力争在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装备等方面,取得原创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为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重点围绕我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在装备制造、泛家居、汽车及新能源、军民融合及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及机器人、新材料、食品饮料、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等产业领域取得技术突破。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重大专项;

  (二)佛山市市级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市核心技术攻关及其他纳入市级重点领域科技攻关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工作遵循“聚焦重点、分类实施、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重大专项配套支持条件与要求:

  (一)申报配套支持项目应为国家科技部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科技部组织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的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重大专项项目。项目主要在佛山实施,成果优先在佛山产业化或服务于佛山经济社会发展。

  (二)申报配套支持单位应是项目的承担单位,且为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配套支持的市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相关资金由使用单位自行安排用于技术研发、科研人员队伍建设等创新工作。

  (四)申报配套支持项目的立项时间应在《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正式实施时间(即2019年6月8日)至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

  第七条  佛山市市级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市核心技术攻关及其他纳入市级重点领域科技攻关支持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与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佛山市政府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议共建的科研机构;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上述单位在佛山设立的分支机构,港澳地区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且项目成果须在佛山产业化或服务于佛山经济社会发展。

  (二)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重视技术研究开发,具备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三)申报项目应当具有技术上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项目完成后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补齐社会民生短板,形成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带动性的促进作用。

  (四)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本专项在研项目数量最多2项;同一项目负责人本专项在研项目只能1项。涉及公共安全、重大传染病等应急攻关项目可不受限项限制。

  (六)申报单位性质为企业,项目新增自筹经费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少于2:1,其中本单位新增自筹经费应占总新增自筹经费50%以上。申报单位性质为事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项目新增自筹经费与申请经费的比例应不少于1:1,其中新增自筹经费可主要由共同参与申报的企业出资。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八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重大专项采用补贴性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一)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市财政按照申报配套支持单位实际分配上级财政资金1:1比例核定总配套支持金额,并分批次给予配套支持。项目验收前,申报配套支持单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上级部门认可通过后,按已通过阶段到账的上级财政资金1:1比例且不高于总配套经费50%的额度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剩余配套经费。

  (二)验收通过后两年内未申报配套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配套支持。

  (三)已获得市科技创新项目立项支持的项目,再次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支持,如市配套支持金额大于之前立项支持金额,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拨差额;如市配套支持金额小于之前立项支持金额,不再给予配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