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二〇一一年
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试 行)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八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 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八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 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八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 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八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 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八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 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 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 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 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九条 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四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审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除当场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已经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报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查决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结果,应当由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察。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已经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报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查决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结果,应当由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察。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结果,应当由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察。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察。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察。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察。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察。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法》以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法》以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及《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试行)
目录
四、《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方面
备注:综合类86项;中介服务类53项;非煤矿山类52项;危险化学品类54项;烟花爆竹类28项;其他类7项,合计280项。
综合类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方面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方面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7000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5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5万元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万元的罚款;
2.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4万元的罚款;
3.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万元的罚款;
4.发生较大事故,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8万元的罚款。
三、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万元的罚款;
2.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4万元的罚款;
3.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万元的罚款;
4.发生较大事故,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8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处3000元的罚款;
2.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7000元的罚款;
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3000元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7000元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1.5万元的罚款。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3000元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7000元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七、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不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7000元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1.5万元的罚款。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3000元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7000元的罚款;
3.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九、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的罚款;
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十、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的罚款。
十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的罚款。
十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3000元的罚款;
2.有2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7000元的罚款;
3.有3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2万元的罚款;
4.有4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3万元的罚款;
5.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4万元的罚款。
十三、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的罚款;
3.有3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3.5万元的罚款;
4.有4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4.5万元的罚款。
十四、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4万元的罚款。
十五、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名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3000元的罚款;
2.有2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万元的罚款;
3.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4万元的罚款。
十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5000元的罚款;
2.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处2万元的罚款;
3.使用3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3种工艺的,处4万元的罚款;
4.使用4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4种以上工艺的,处5万元的罚款。
十七、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4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6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9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9.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关闭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十八、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处2万元的罚款;
2. 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处4万元的罚款;
3.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6万元的罚款;
4.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8万元的罚款;
5.不接受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8万元的罚款。
十九、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2.5万元的罚款;
2.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4万元的罚款;
3.有3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6万元的罚款;
4.有4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8万元的罚款。
二十、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2.5万元的罚款;
2.有2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4万元的罚款;
3.有3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6万元的罚款;
4.有4处以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8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4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十二、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3万元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7万元的罚款。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于2004年1月13日公布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的罚款。
逾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5.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于2007年4月9日 公布,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行为及处罚。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生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生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10万元的罚款;
(2)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130万元的罚款;
(3)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60万元的罚款;
(4)发生较大事故,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80万元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10万元的罚款;
(2)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330万元的罚款;
(3)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60万元的罚款;
(4)发生较大事故,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80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l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10万元的罚款;
(2)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130万元的罚款;
(3)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60万元的罚款;
(4)发生较大事故,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80万元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10万元的罚款;
(2)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330万元的罚款;
(3)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60万元的罚款;
(4)发生较大事故,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80万元的罚款;
六、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10万元的罚款;
(2)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130万元的罚款;
(3)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60万元的罚款;
(4)发生较大事故,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80万元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10万元的罚款;
(2)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330万元的罚款;
(3)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60万元的罚款;
(4)发生较大事故,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80万元的罚款;
七、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10万元的罚款;
(2)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130万元的罚款;
(3)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60万元的罚款;
(4)发生较大事故,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80万元的罚款;
2.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10万元的罚款;
(2)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330万元的罚款;
(3)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60万元的罚款;
(4)发生较大事故,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80万元的罚款;
八、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10万元的罚款;
(2)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130万元的罚款;
(3)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60万元的罚款;
(4)发生较大事故,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80万元的罚款;
2.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10万元的罚款;
(2)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330万元的罚款;
(3)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60万元的罚款;
(4)发生较大事故,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80万元的罚款;
九、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四、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发生事故后逃匿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发生事故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五、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造成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的罚款;
(2)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3万元的罚款;
(3)造成5人死亡,或者25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6万元的罚款;
(4)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的罚款;
(5)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5万元的罚款;
(6)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万元的罚款;
(7)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5万元的罚款。
十六、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十七、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十八、中介机构为事故发生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中介机构为事故发生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7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低于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6000元的罚款;
3.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9000元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或者其他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的处罚。
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2.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8000元的处罚。
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普通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的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或者其他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
2.发现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的处罚。
五、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低于10%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2.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上30%以下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3.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30%以上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7000元的罚款。
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擅自启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4000元的罚款;
2.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8000元的罚款。
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2.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7000元的罚款。
八、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已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2.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3.对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7000元的罚款。
九、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4000元的罚款;
2.拒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8000元的罚款。
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处4000元的罚款;
2.拒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处8000元的罚款。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分指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他有关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全部指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的罚款,对其他有关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分指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的罚款。
十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的罚款。
十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处2.5万元的罚款。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3万元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7万元的罚款。
十五、明知无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明知无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六、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七、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5年7月22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3.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4.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二、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7000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5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5万元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名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3000元的罚款;
2.有2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万元的罚款;
3.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4万元的罚款。
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1月17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的,处3000元的罚款;
2.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7000元的罚款;
3.既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又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健全,培训考核情况不完整的,处800元的罚款;
2.从业人员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健全,培训考核情况不完整的,处3000元的罚款;
3.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健全,培训考核情况不完整的,处5000元的罚款;
4. 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
5. 从业人员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1.3万元的罚款;
6.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3000元的罚款;
2.未支付从业人员工资的,处7000元的罚款;
3.既不支付工资又不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1.5万元的罚款。
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3000元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7000元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五、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3000元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7000元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5万元的罚款。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不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7000元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七、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3000元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7000元的罚款;
3.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1.5万元的罚款。
八、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编造3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处5000元的罚款;
2.编造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编造5名以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九、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的罚款。
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0年5月24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不健全的,处3000元的罚款;
2.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7000元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3000元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7000元的罚款;
3.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2.5万元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2000元的罚款;
2.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处4000元的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转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3000元的罚款;
2.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6000元的罚款;
3.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9000元的罚款。
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7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7000元的罚款;
2.缺少2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缺少3项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间15天以内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800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间15天以外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3000元的罚款;
3.季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5万元的罚款。
4.年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三、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2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2.5万元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2.5万元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未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7000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5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5万元的罚款。
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4月1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应急预案未备案的,处2.5万元的罚款。
违反《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6月16日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2.5万元的罚款。
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有1门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2.有2门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的罚款。
3.有3门课程以上未按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4.有3门课程以上未按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l)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二、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二)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有1名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子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2.有1名未经考核或者2名以上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3.有l名未经考核或者2名以上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三、安全培训机构出借、出租安全培训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发现1次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3.发现2次以上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4.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四、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发现1次以上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3.发现2次以上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l倍罚款数额低于1万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五、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3000元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7000元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1.5万元的罚款。
六、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3000元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7000元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3000元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7000元的罚款;
3.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1.5万元的罚款。
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7年1月11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3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但未执业的,处1万元的罚款;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进行执业,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发现1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1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3.发现2次以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的罚款;
4.发现2次以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有违法所得的,处2.5万元的罚款。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
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出借、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出借、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2.5万元的罚款。
六、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过失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000元的罚款;
2.故意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七、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括动成果的,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7年1月31日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经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未取得资质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二、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7000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5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5万元的罚款。
三、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四、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7000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五、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六、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7000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七、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八、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人(次)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2.有2人(次)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3.有3人(次)以上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
九、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过失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处7000元的罚款;
2.故意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十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二、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三、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7000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1.5万元的罚款。
十四、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五、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7月1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二、安全评价机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评价机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转让、租借资质证书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三、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2万元的罚款;
2.未办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2.5万元的罚款。
四、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个项目1次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1个项目2次以上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7000元的罚款;
2.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l)发现2个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发现3个以上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 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7000元的罚款。
2. 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六、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1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2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过失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故意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2.5万元的罚款。
八、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低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低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1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2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3万元的罚款。
九、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逾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逾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或者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或者未经整改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未经整改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未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未按规定对安全评价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的,处2.5万元的罚款。
十二、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未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处2.5万元的罚款。
十三、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有1次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有2次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发现有2次以上拒绝或者3次以上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处2.5万元的罚款。
十四、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7000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5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5万元的罚款。
违反《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5年8月23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矿山救护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一)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矿山救护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的,责令限期整改,按以下标准处罚:
1.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发生3人以下重伤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
2.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发生死亡事故或者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
二、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从事救援工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二)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从事救援工作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2.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从事救援工作,造成救援护队员发生轻伤事故,或者造成10万以下经济损失的,暂扣资质证书;
3.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从事救援工作,造成救援护队员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或者造成10万以上经济损失的,降低资质等级。
三、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三)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的,责令限期整改;
2.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拒不整改,或者畏缩不前的,暂扣资质证书;
3.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临阵脱逃、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降低资质等级。
四、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四)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的,责令整改;
2.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贻误时机,或者玩忽职守拒不整改的,暂扣资质证书;
3.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的,降低资质等级。
五、矿山救护队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矿山救护队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矿山救护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矿山救护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七、矿山救护队被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矿山救护队被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八、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违反《矿山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有2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有3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有4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3.5万元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1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000元的罚款;
2.使用2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2万元的罚款;
3.使用3台(套)以上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3.5万元的罚款;
4.使用4台(套)以上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4.5万元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下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上50%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3.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50%以上80%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4.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80%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安全事故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3.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10万元的罚款;
②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130万元的罚款;
③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60万元的罚款;
④发生较大事故,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80万元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10万元的罚款;
②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330万元的罚款;
③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60万元的罚款;
④发生较大事故,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80万元的罚款;
六、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的罚款。
八、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经国务院批准,于1996年10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有2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有3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有4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3.5万元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1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000元的罚款;
2.使用2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2万元的罚款;
3.使用3台(套)以上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3.5万元的罚款;
4.使用4台(套)以上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4.5万元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下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上50%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3.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50%以上80%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4.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80%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五、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的罚款。
六、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铡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铡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3000元的罚款;
2.发现2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7000元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1.5万元的罚款;
4.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操作设备,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处1.5万元的罚款;
5.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或者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七、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检测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1次的,处3000元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2次的,处7000元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3次以上的,处1.5万元的罚款;
4.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5万元的罚款。
八、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l次违章作业行为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违章作业行为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的,处3000元的罚款;
(2)发现2处的,处7000元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3000元的罚款;
(2)发现2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7000元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九、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或者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可以处1.5万元的罚款。
2.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人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3000元的罚款;
(2)发现2人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7000元的罚款;
(3)发现3人以上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1.5万元的罚款。
十、在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水体下面开采、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等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未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一)有瓦斯突出的;(二)有冲击地压的;(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水体下面开采、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等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未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编制了专门设计文件,但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处1.5万元的罚款。
十一、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自然发火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自然发火的,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或者回采结束后未及时封闭采空区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未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或者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处1.5万元的罚款。
十二、井下采掘作业遇有透水事故发生的可能时,未探水前进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井下采掘作业遇有透水事故发生的可能时,未探水前进的,责令改正,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未探水前进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未探水前进的,处1万元的罚款;
3.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未探水前进的,处1.5万元的罚款;
4.发现有出水征兆时,未探水前进的,处1.5万元的罚款;
5.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未探水前进的,处1.5万元的罚款。
十三、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或者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或者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的,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氧气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浓度不符合规定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氧气含量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符合规定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低于30℃的,处7000元的罚款;
4.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30℃的,处1.5万元的罚款。
十四、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的,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有2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1万元的罚款;
3.有3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五、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1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3000元的罚款;
2.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2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7000元的罚款;
3.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3处以上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1.5万元的罚款;
4.井下风动凿岩,采用干打眼的,处1.5万元的罚款。
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6月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7000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5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5万元的罚款。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四、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五、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六、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注销,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因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而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七、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2.5万元的罚款。
八、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九、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的罚款。
逾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5.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违反《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7000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5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5万元的罚款。
二、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的罚款。
六、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4月21日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3000元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7000元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3000元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7000元的罚款;
3.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的,处1.5万元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处1万元的罚款。
3.以上两种情形均存在的,处1.5万元罚款。
违反《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2月7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或者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或者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或者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制度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配备守护船,或者使用不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船舶做守护船,或者守护船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配备守护船,或者使用不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船舶做守护船,或者守护船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规定配备守护船,或者使用不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船舶做守护船,或者守护船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守护船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处1万元的罚款;
2.使用不满足有关要求的船舶做守护船的,处2万元的罚款;
3.未按规定配备守护船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备案内容不健全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未备案的,处2.5万元的罚款。
四、未按有关规定制订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或者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不落实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有关规定制订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或者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不落实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有关规定制订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或者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不落实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井控措施或者防硫化氢措施不落实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未按有关规定制订井控措施或者防硫化氢措施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五、出海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出海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海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出海作业人员中有1人未按照规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出海作业人员中有2人未按照规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出海作业人员中有3人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处3万元的罚款。
违反《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9月7日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未按规定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按照规定时限备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备案内容不健全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未备案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二、未配备守护船,或者未按规定登记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守护船,或者未按规定登记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配备守护船,或者未按规定登记的,按照《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三、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的,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定期检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两个周期以上未定期检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四、拒绝、阻碍海油安办及有关分部依法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拒绝、阻碍海油安办及有关分部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拒绝、阻碍海油安办及有关分部依法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阻碍海油安办及有关分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拒绝海油安办及有关分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2.5万元的罚款。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说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3月2日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待实施后再按新的进行细化。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7.违法所得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7万元的罚款;
8.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万元的罚款;
9.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0.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11.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12.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13.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7.违法所得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7万元的罚款;
8.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万元的罚款;
9.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0.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11.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12.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13.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7.违法所得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7万元的罚款;
8.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万元的罚款;
9.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0.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11.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12.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13.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7.违法所得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7万元的罚款;
8.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万元的罚款;
9.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0.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11.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12.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13.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7.违法所得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7万元的罚款;
8.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0万元的罚款;
9.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0.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11.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12.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13.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六、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未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2万元的罚款;
2.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一项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两项的,处3万元的罚款;
4.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三项至四项的,处5万元的罚款。
5.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五项以上的,处7万元的罚款。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在包装上加贴、拴挂安全标签或所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未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加贴、拴挂安全标签的,处2万元的罚款;
3.未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未加贴、拴挂安全标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即进行公告,但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未立即进行公告,但及时修订了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既未立即进行公告,也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4万元的罚款。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销售一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1万元的罚款;
2.销售一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2万元的罚款;
3.销售两种以上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3万元的罚款;
4.销售两种以上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4万元的罚款。
十、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超期1年之内的,处1万元的罚款;超期1年以上2年以内的,处2万元的罚款;超期2年以上3年以内的,处3万元的罚款;超期3年以上的,处4万元的罚款;
2.没有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
3.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的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处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万元的罚款。
十一、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发现有1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但没有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发现有2处以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但没有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处3万元的罚款;
3.发现有1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的,处2万元的罚款;
4.发现有2处以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的,处4万元的罚款。
十二、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未将1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未将2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2万元的罚款;
3.未将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4万元的罚款;
4.未设专人管理的,处4万元的罚款。
十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有1种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有2种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2万元的罚款;
3.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4万元的罚款;
4.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处4万元的罚款。
十四、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有1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有2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2万元的罚款;
3.有3处以上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3万元的罚款;
4.有1处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的罚款;
5.有2处以上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五、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
(1)每发现一种处1万元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罚款额度增加1万元;
(3)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额度增加2万元;
2.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1)超过的存放量低于国家规定限量50%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50%低于100%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超过100%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六、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1)处1.5万元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万元的罚款。
2,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的:
(1)处1.5万元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万元的罚款。
3.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1)处1.5万元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万元的罚款。
十七、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但未妥善处置的,处3万元的罚款;
2.有制定处置方案但未妥善处置且未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的,处5万元的罚款;
3.未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妥善处置的,处8万元的罚款。
十八、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交通运输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5年8月26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经营、购买单位,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2万元的罚款;
2.易制毒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3万元的罚款;
3.易制毒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4万元的罚款。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4.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许可数量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超过许可品种数量1个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超过许可品种数量2个的,处3.5万元的罚款;
4.超过许可品种数量3个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2万元的罚款;
2.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2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3.5万元的罚款;
3.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3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4.5万元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规定时限30日内报告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报告内容中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弄虚作假的,处3万元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处4万元的罚款。
六、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1)对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
2.拒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1)对单位处4万元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处4000元的罚款。
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4月5日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的行为和处罚。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经营、购买单位,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2万元的罚款;
2.易制毒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3万元的罚款;
3.易制毒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4万元的罚款。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4.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许可数量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超过许可品种数量1个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超过许可品种数量2个的,处3.5万元的罚款;
4.超过许可品种数量3个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2万元的罚款;
2.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2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3.5万元的罚款;
3.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3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4.5万元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规定时限30日内报告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报告内容中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弄虚作假的,处3万元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处4万元的罚款。
六、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1)对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
2.拒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1)对单位处4万元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处4000元的罚款。
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9月2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验收,擅自投入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验收,擅自投入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的罚款。
二、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7000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5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5万元的罚款。
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5月1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7000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5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5万元的罚款。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不健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不健全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1项未建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2项未建立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3项以上未建立的,处3万元的罚款;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1项未建立的,处2万元的罚款;
5.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2项以上未建立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2条以下(含2条)不符合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2.有3条以上5条以下不符合的,并处1.5万元的罚款;
3.有5条以上不符合的,并处2.5万元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5万元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3000元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7000元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1.5万元的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3000元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7000元的罚款;
3.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3000元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7000元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5万元的罚款。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5人以下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有5人以上10人以下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有10人以上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九、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十、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十一、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十二、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十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的罚款。
逾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变更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变更,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2.5万元的罚款。
十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2.5万元的罚款。
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0月8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登记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登记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登记,或者未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2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发现3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发现4次以上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发生事故后,未能提供应急咨询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转让、出租或者伪造登记证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转让、出租或者伪造登记证书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转让、出租登记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转让、出租登记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转让、出租登记证书,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伪造登记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
5.伪造登记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2.5万元的罚款。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者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者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l个月以内重新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重新登记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重新登记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重新登记,或者未重新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申请复核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申请复核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申请复核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申请复核,或者未申请复核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办理注销登记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0月8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评价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评价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
3.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5万元的罚款。
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6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的罚款。
二、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的罚款。
三、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生产D级烟花爆竹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生产B级或者C级烟花爆竹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生产A级烟花爆竹的,处4万元的罚款。
四、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属于C级工房的,处2万元的罚款;
2.属于A级工房的,处4万元的罚款。
五、雇佣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雇佣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有1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有2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有3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3.5万元的罚款;
4.有4名以上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4.5万元的罚款。
六、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30%以上50%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50%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5.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处4万元的罚款。
七、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30%以上50%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4.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50%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30%以上50%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4.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50%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九、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的罚款。
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的罚款。
十一、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4000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5000元的罚款。
十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4000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5000元的罚款。
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8月26日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的罚款。
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7000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5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5万元的罚款。
三、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的罚款。
四、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4000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5000元的罚款。
五、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限定标准的,处3000元的罚款;
2.C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A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处2.5万元的罚款。
六、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但未报送备案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但未如实登记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七、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危险等级为D级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了该行为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危险等级为C级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了该行为的,处1万元的罚款;
3.危险等级为B级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了该行为的,处2万元的罚款;
4.危险等级为A级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了该行为的,处4万元的罚款。
八、仓储设施新(改、扩)建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仓储设施新(改、扩)建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期满未申请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申请的,处3万元的罚款;
3.未申请办理的,处5万元的罚款。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九、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5月1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行为及处罚。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员造成损害的,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7000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5万元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5万元的罚款。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的罚款。
逾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办理变更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内办理变更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60日以上办理变更,或者未办理变更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己经验收合格,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己经验收合格,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违反《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冶金企业人员密集场所设置违反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冶金企业人员密集场所设置违反安全规定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1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的罚款;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2处以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2万元的罚款;
3.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或者煤气区域作业违反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或者煤气区域作业违反安全规定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或者未加强通风换气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或者未建立预警系统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的,处2.5万元的罚款;
4.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即进入作业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三、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氧气系统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氧气系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2.5万元的罚款。
四、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位置、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位置、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2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3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3万元的罚款;
4.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2.5万元的罚款。
五、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1项未备案的,处3000元的罚款;
2.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2项未备案的,处7000元的罚款;
3.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3项都未备案的,处1.5万元的罚款。
六、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1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3000元的罚款;
2.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2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7000元的罚款;
3.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3人(次)以上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1.5万元的罚款。
七、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3000元的罚款;
2.有2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7000元的罚款;
3.有3名以上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