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司法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二〇一一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公证管理方面(10项) …………………… P3
第二部分 律师管理方面(24项) …………………………P8
第三部分 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方面(28项) ………………P18
第一部分 公证管理方面(10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8月2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按照如下标准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至三次的或其它情节严重的,公证机构处三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违法四次以上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五个月以上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按照如下标准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至三次的或其它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四次以上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给予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五个月以上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
三、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按照如下标准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半年内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持续在半年至一年内的,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持续在一年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四万元罚款,给予公证员五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按照如下标准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第二次违法的,对公证员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三次以上违法的或者情节严重,给予公证员五个月以上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按照如下标准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至三次的;对公证员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四次以上的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公证员五个月以上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私自出具公证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可给予警告,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首次违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至三次的,对公证员处八千元罚款,给予公证员八个月以上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四次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报省厅吊销执业证书。
七、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可给予警告,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三次以下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四至九次的,对公证机构处八万元罚款,并给予两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八千元罚款,给予公证员八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十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报省厅吊销执业证书。
八、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可给予警告,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挪用公证费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侵占公证费、公证公证专用物品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八万元罚款,并给予两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八千元罚款,给予公证员八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挪用、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情节极其严重的,报省厅吊销执业证书。
九、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可给予警告,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首次违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次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八万元罚款,并给予两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八千元罚款,给予公证员八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三次以上的或情节极其严重的,报省厅吊销执业证书。
十、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可给予警告,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个人隐私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对公证机构处八万元罚款,并给予两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八千元罚款,给予公证员八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泄露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省厅吊销执业证书。
第二部分 律师管理方面(24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违反《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2003年7月21日颁布,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行为及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持续半年内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持续在半年至一年内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持续在一年以上的,给予停止执业的二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到三次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四次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的二个月以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
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到三次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四次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的二个月以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
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到三次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四次以上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的二个月以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到三次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四次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的二个月以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到三次的,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四次以上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到三次的,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四次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到三次的,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四次以上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次的,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三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停止执业七个月的处罚,处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次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的处罚,处四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三次以上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报省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十一、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停止执业七个月的处罚,处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次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的处罚,处四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三次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报省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十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停止执业七个月的处罚,处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次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的处罚,处四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三次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报省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十三、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停止执业七个月的处罚,处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次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的处罚,处四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三次以上的或其他它情节严重的,报省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十四、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停止执业七个月的处罚,处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次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的处罚,处四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三次以上的或其它情节严重的,报省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十五、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停止执业七个月以上的处罚,处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次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的处罚,处四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三次以上的或其它情节严重的,报省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十六、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停止执业七个月以上的处罚,处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次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的处罚,处四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三次以上的或其它情节严重的,报省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十七、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停止执业七个月以上的处罚。处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次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的处罚,处四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三次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报省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十八、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依据
(一)处罚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七个月以上的处罚,处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造成一般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的处罚,处四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省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十九、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等八种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 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首次违法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二次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五个月以上的处罚,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违法三次以上的或情节极其严重的,报省厅吊销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十、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的处罚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所在的律师所被处警告或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
2、所在的律师所被处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罚款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罚款。
3、所在的律师所被处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证书的,对其负责人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二十一、没有律师执业证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二十二、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违法二到三次的或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半月停业整顿的处罚。
3、违法四次以上或情节极其严重的,给予二个半月停业整顿的处罚。
二十三、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的处罚:
1、首次违法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违法二到三次或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半月停止执业的处罚。
3、违法四次以上或者情节极其严重的,给予二个半月停止执业的处罚。
二十四、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首次违法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
2、违法二到三次或其它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半月停止执业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
3、违法四次以上或其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二个半月停止执业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第三部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方面(28项)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起实施)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起实施) 的行为及处罚。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超越业务范围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千以上不足一万元(含一万元)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含一万元),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无违法所得,予以警告。
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含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无违法所得,予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3、有违法所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执业场所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2、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3、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章程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2、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年度检查,被发现未通过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3、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含一万元),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无违法所得,予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有违法所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无违法所得,予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有违法所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责令其整改后在一个月内整改未到位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2、责令其整改后6个月内不整改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3、责令其整改后6个月以上仍不整改的或其它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十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额不超过三万元。
1、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2、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
十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千以上不足一万元(含一万元)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经司法行政机关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0天内(含30天)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上90天以内(含90天)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90天以上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十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业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 首次违法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2、违法二到三次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违法四次以上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首次违法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2、违法二到三次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3、违法四次以上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十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首次违法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2、违法二到三次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3、违法四次以上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十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千以上不足一万元(含一万元)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十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首次违法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2、违法二到三次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3、违法四次以上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二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首次违法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2、违法二到三次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3、违法四次以上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二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首次违法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三万元)。
2、违法二次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三万元)。
3、违法三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三万元)。
二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首次违法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2、违法二到三次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3、违法四次以上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二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二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首次违法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2、违法二到三次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3、违法四次以上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二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首次违法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2、违法二到三次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3、违法四次以上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二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未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2、造成一般后果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3、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二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首次违法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2、违法二到三次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3、违法四次以上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二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1、首次违法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2、违法二次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3、违法三次以上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含三万元)。
备注:本办法除在具体条款中标明外,“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