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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来源:佛山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1-03-17 21:46:0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二〇一一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演出市场方面(27项) ……………………………………P3

   

  第二部分  娱乐市场方面(18项) …………………………………… P19

   

  第三部分  网络文化市场方面(19项)………………………………P27

   

  第四部分 音像市场方面(54项)    ……………………………P36

   

  第五部分  书报刊市场管理方面(81项)……………………………P65

   

  第六部分 电子出版物市场方面(26项) …………………………P109

   

  第七部分 版权方面(13项)…………………………………………P118

   

  第八部分 文物方面(29项)…………………………………………P125

   

  第九部分 美术品市场方面(16项)…………………………………P135

   

  第十部分 艺术培训市场方面(15项)………………………………P141

   

  第十一部分 电影市场方面(13项) ……………………………… P145 

   

  第十二部分 广播电视方面(129项)……………………………… P153

   

  

   

   

  

  

  

  

  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第一部分 演出市场方面(27项)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439号令,2005年7月7日发布,2005年9月1日生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2009年8月28日发布,2009年10月1日施行)、《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文化部15号令,1999年3月24日发布,1999年3月24日施行)、《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1997年6月27日文化部第11号令,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决定修订)的行为及处罚。

  

  一、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二、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三、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四、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五、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六、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5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八、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九、营业性演出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营业性演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十、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营业性演出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十一、营业性演出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营业性演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十二、营业性演出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营业性演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十三、营业性演出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营业性演出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十四、营业性演出有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营业性演出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十五、营业性演出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营业性演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十六、营业性演出有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营业性演出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十七、营业性演出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营业性演出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十八、营业性演出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营业性演出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营业性演出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十九、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七)、(八)、(九)、(十)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5万元罚款;

  2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五)、(六)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7万元罚款;

  3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一)、(二)、(三)、(四)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10万元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七)、(八)、(九)、(十)情形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处5000元罚款;

  2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五)、(六)情形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处7000元罚款;

  3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一)、(二)、(三)、(四)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十、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造成群体事件的,处5万元罚款;

  2、造成现场观众反应激烈的,处7万元罚款;

  3、引发群体事件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十一、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造成群体事件的,处5万元罚款;

  2、造成现场观众反应激烈的,处7万元罚款;

  3、引发群体事件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十二、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造成群体事件的,处5万元罚款;

  2、造成现场观众反应激烈的,处7万元罚款;

  3、引发群体事件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十三、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造成群体事件的,处5000元罚款;

  2、造成现场观众反应激烈的,处7000元罚款;

  3、引发群体事件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十四、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二十五、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二十六、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二十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部分 娱乐市场方面(18项)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2006年1月29日发布,2006年3月1日生效)。

  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三、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罚款;

  四、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罚款。

  五、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罚款。

  六、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七、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五)赌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赌博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罚款。

  八、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罚款。

  九、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罚款。

  十、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十一、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十二、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十三、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十四、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3、违法所得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十五、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次警告没有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22次警告没有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33次警告及以上没有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十六、娱乐场所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次警告没有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22次警告没有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33次警告及以上没有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十七、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次警告没有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22次警告没有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33次警告及以上没有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十八、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部分 网络文化市场方面(19项)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363号令,发布时间:2002年9月29日,生效日期:2002年11月15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468号令,发布时间:2006年5月18日,生效日期:2006年7月1日)的行为及处罚。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7000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10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1年内发现2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发现3次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发现3次以上的,处1.5万元罚款。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1次发现1个未成年人的,处1000元罚款;

  2、1次发现2个未成年人,处5000元罚款;

  3、1次发现3个未成年人或累积2次发现未成年人的,处1.5万元罚款。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1年内发现2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发现3次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发现3次以上的,处1.5万元罚款。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1年内发现2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发现3次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发现3次以上的,处1.5万元罚款。

  六、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1年内发现2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发现3次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发现3次以上的,处1.5万元罚款。

  七、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1年内发现2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发现3次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发现3次以上的,处1.5万元罚款。

  八、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1年内发现2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发现3次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发现3次以上的,处1.5万元罚款。

  九、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1年内发现2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发现3次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发现3次以上的,处1.5万元罚款。

  十、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1年内发现2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发现3次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发现3次以上的,处1.5万元罚款。

  十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1年内发现2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发现3次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发现3次以上的,处1.5万元罚款。

  十二、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1、擅自提供他人作品10件及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擅自提供他人作品10件以上,50件以下的,处 5万元罚款;

  3、擅自提供他人作品50件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1、在当地造成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2、在全市造成影响的,处 5万元罚款;

  3、在全省或全国造成影响的,处10万元罚款。

  十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1、在当地造成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2、在全市造成影响的,处 5万元罚款;

  3、在全省或全国造成影响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五、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1、在当地造成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2、在全市造成影响的,处 5万元罚款;

  3、在全省或全国造成影响的,处10万元罚款。

  十六、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1、在当地造成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2、在全市造成影响的,处 5万元罚款;

  3、在全省或全国造成影响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七、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1万元罚款;

  2、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在10件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3、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10件及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十八、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获得经济利益在1万元及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获得经济利益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3、获得经济利益在5万元及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九、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数量10件及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数量10件以上,100件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3、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数量100件及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第四部分 音像市场方面(54项)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341号令,发布时间:2001年12月25日,生效日期:2002年2月1日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号,发布时间:2001年12月25日,生效日期:1996年2月1日)、《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23号,发布时间:2002年4月17日,生效日期:2002年6月1日)、《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22号令,发布时间:2004年6月17日,生效日期:2004年8月1日)、《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9文化部第40号令,发布时间:2006年11月3日,生效日期:2006年12月1日)的行为及处罚。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六、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九、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十、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十一、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十二、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十三、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十四、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十五、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 1万元及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十六、音像复制单位违反《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音像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除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还可根据情节轻重,直接给予音像复制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复制成品;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责令停止复制音像制品;

  (六)吊销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新闻出版署可以对音像复制单位给予本条所列各项行政处罚;县级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音像复制单位给予本条所列(一)到(五)项行政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音像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除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还可根据情节轻重,直接给予音像复制单位警告,没收复制成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复制音像制品,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音像复制单位违法复制成品在500件及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音像复制单位违法复制成品在500件以上,5000件以下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3、音像复制单位违法复制成品在 5000件及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十七、非音像复制单位违反《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经营音像制品复制加工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非音像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经营音像制品复制加工业务,县级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非音像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经营音像制品复制加工业务,县级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予以处罚:

  1、非音像复制单位违法复制成品在500件及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非音像复制单位违法复制成品在500件以上,5000件以下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3、非音像复制单位违法复制成品在 5000件及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十八、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 1万元及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出版、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十九、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及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二十、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文化部进口批准文件的文号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文化部进口批准文件的文号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未标明文化部进口批准文件的文号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2、1年内累积三次发现的,责令停业整顿4个月;

  3、1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发现的,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二十一、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7500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十二、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文化部报送样品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文化部报送样品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进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文化部报送样品备案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7500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十三、未出版发行或终止进口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向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出版发行或终止进口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向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版发行或终止进口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向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7500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十四、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停业整顿1年。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停业整顿1年。

  二十五、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停业整顿1年。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停业整顿1年。

  二十六、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停业整顿1年。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停业整顿1年。

  二十七、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停业整顿1年。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停业整顿1年。

  二十八、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宣扬邪教、迷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宣扬邪教、迷信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停业整顿1年。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停业整顿1年。

  二十九、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停业整顿1年。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停业整顿1年。

  三十、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停业整顿1年。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停业整顿1年。

  三十一、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停业整顿1年。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停业整顿1年。

  三十二、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停业整顿1年。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停业整顿1年。

  三十三、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停业整顿1年。

  擅自增删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内容导致其含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出版、复制、批发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该音像制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半年至一年,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停业整顿半年;

  2、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停业整顿9个月;

  3、违法经营额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停业整顿1年。

  三十四、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数量在100份及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数量在100份以上,500份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3、数量在500份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五、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5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六、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5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七、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5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八、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三十九、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十、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四十一、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四十二、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四十三、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四十四、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30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四十五、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没收上述音像制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没收上述音像制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四十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个月内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2、1年内发现的,处2万元罚款;

  3、1年以上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七、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音像制品数量在50张及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2、音像制品数量在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3、音像制品数量在100张及以上的,处5000元罚款。

  四十八、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音像制品数量在50张及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2、音像制品数量在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3、音像制品数量在100张及以上的,处5000元罚款。

  四十九、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和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和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和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2000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3000元罚款。

  五十、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音像制品数量在100张及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2、音像制品数量在100张以上,1000张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音像制品数量在1000张及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五十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音像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在店内但未将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处1000元罚款;

  2、《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在店内,但悬挂了复印件的,处2000元罚款;

  3、《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在店内的,处3000元罚款。

  五十二、音像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音像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音像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在店内但未将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处1000元罚款;

  2、《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在店内,但悬挂了复印件的,处2000元罚款;

  3、《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在店内的,处3000元罚款。

  五十三、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的,处1000元罚款;

  2、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处2000元罚款;

  3、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处3000元罚款。

  五十四、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给予警告,或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已经营3个月的,处1000元罚款;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已经营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已经营6个月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第五部分 书报刊市场管理方面(81项)

  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3号令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第29号令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 2001年8月2日起施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第10号令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58号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二、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三、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四、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五、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六、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七、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八、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九、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十、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十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十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十三、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十四、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十五、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十六、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十七、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十八、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十九、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十、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二十一、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二十二、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违禁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违禁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二十三、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可以计算的:

  1、数量在100册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

  2、数量在100册以上,500册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3、数量在500册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1、数量在500册以下的,处1万元元罚款;

  2、数量在500册以上,1000册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3、数量在1000册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十四、未经法定方式确定而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未经法定方式确定而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违反规订发行进口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法定方式确定而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未经法定方式确定而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二十五、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数量在50份及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2、数量在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数量在100份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六、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3个月内发现的,处3000元罚款;

  2、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6个月及以上时间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七、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数量在50张及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2、数量在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数量在100张以上,处3万元罚款。

  二十八、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出版单位委托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应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发行委托书》;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3个月内发现的,处3000元罚款;

  2、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6个月及以上时间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九、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地点经营的,处3000元罚款;

  2、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1万元罚款;

  3、既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又超出经营地点经营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3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一、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3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二、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3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九)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3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四、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本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本规定备案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3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五、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本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本规定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本规定备案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3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六、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2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2万元罚款。

  三十七、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2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2万元罚款。

  三十八、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2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2万元罚款。

  三十九、《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2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2万元罚款。

  四十、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

  第二十九条: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在出版物销售前,须将出版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报送审验的出版物样本必须与所销售的出版物一致。

  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验。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出版物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情况如有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15天内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指定的数据库管理单位提供有关数据。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2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2万元罚款。

  四十一、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六)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2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2万元罚款。

  四十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未经批准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按照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按照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未经批准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未经批准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四十三、从事征订、储存、运输、投递、散发、附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从事征订、储存、运输、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出版物的,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等;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征订、储存、运输、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征订、储存、运输、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四十四、内部资料编辑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内部资料编辑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内部资料编辑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700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内部资料编辑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营利为目的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3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五、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没有“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并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没有“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并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没有“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并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700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没有“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并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营利为目的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3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六、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收取费用,刊登广告,在社会上征订发行的;传播到境外的;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的;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收取费用,刊登广告,在社会上征订发行的;传播到境外的;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的;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收取费用,刊登广告,在社会上征订发行的;传播到境外的;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的;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700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收取费用,刊登广告,在社会上征订发行的;传播到境外的;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的;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营利为目的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3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七、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700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营利为目的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3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八、委印单位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委印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营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700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委印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营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营利为目的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3000元罚款;

  2、1年内累积两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积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九、报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或者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报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或者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报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或者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个月内被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2、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被发现的,处2万元罚款;

  3、3个月及以上被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五十、报社记者站驻站记者超过5人以及将记者站设在或者变相设在党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报社记者站驻站记者超过本办法规定人数以及将记者站设在或者变相设在党政机关的,由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2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报社记者站驻站记者超过本办法规定人数以及将记者站设在或者变相设在党政机关的,由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驻站记者超出3人及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驻站记者超出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驻站记者超出10人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五十一、记者站从事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记者站从事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记者站从事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收入金额1万元及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    收入金额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3、    收入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五十二、记者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记者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记者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

  1、1个月内被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被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3个月及以上被发现的,处2万元罚款。

  五十三、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五十四、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五十五、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五十六、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五十七、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五十八、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十九、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十、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十一、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十二、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六十三、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六十四、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六十五、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六十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六十七、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六十八、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六十九、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七十、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七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七十二、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七十三、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七十四、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七十五、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七十六、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七十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七十八、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七十九、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八十、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十一、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六部分   电子出版物市场方面(26项)

  

  违反《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电子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电子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二、制作、出版、进口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制作、出版、进口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制作、出版、进口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三、明知他人出版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明知他人出版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明知他人出版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四、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五、复制、发行、附赠明知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复制、发行、附赠明知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复制、发行、附赠明知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六、出版、复制、发行、附赠明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出版、复制、发行、附赠明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版、复制、发行、附赠明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七、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八、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九、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十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未经批准接受或者间接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三)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未经批准接受或者间接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未经批准接受或者间接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十二、未经批准以经营为目的进口电子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四)未经批准以经营为目的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未经批准接受或者间接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十三、发行、附赠非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五)发行、附赠非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行、附赠非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十四、 发行、附赠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材类电子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六)发行、附赠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材类电子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行、附赠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材类电子出版物的,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十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3000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十六、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取得合法手续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取得合法手续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取得合法手续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的,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3000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七、发行、附赠未经国家批准出版或者无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电子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发行、附赠未经国家批准出版或者无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电子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行、附赠未经国家批准出版或者无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电子出版物的,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3000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十八、发行、附赠无来源识别码的光盘类电子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四)发行、附赠无来源识别码的光盘类电子出版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行、附赠无来源识别码的光盘类电子出版物的,处以警告,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3000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十九、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3000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或者无发货、进货凭证和目录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或者无发货、进货凭证和目录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或者无发货、进货凭证和目录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3000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未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未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按照《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七条:出版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备案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内的出版物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停止出版、发行该出版物,并责令该出版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未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停止出版、发行该出版物,并责令该出版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二十二、经营场所未张挂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经营场所未张挂经营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营场所未张挂经营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许可证在经营场所内但未悬挂的,处50元罚款;

  2、许可证不在经营场所内,以复印件张挂的,处300元罚款;

  3、许可证不在场所内,也未用复印件悬挂的,处500元罚款。

  二十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改变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改变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改变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300元罚款;

  3、1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500元罚款。

  二十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予以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300元罚款;

  3、1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500元罚款。

  二十五、转借、出租、涂改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五)转借、出租、涂改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转借、出租、涂改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1万元元罚款。

  二十六、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事项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事项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事项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元罚款;

  3、1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3万元元罚款。

  

  第七部分 版权方面(13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58号 ,发文日期:2001年10月27日 ,生效日期:2001年10月27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339号令,发布时间:2001年12月20日,生效日期:2002年1月1日)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华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九、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1、软件数量100件以下的,每件处100元罚款,

  2、软件数量100件以上,500件以下的,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

  3、软件数量500件以上,1000件以下的,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4、软件数量1000件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十、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1、软件数量100件以下的,每件处100元罚款;

  2、软件数量100件以上,500件以下的,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

  3、软件数量500件以上,1000件以下的,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4、软件数量1000件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十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5000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十二、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5000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十三、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1、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5000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1万元及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第八部分 文物方面(29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8日讨论通过,生效日期: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3年5月13日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生效日期:200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及处罚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七、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八、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九、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十、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文物损坏的,处5000元罚款;

  2、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十一、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文物损坏的,处5000元罚款;

  2、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十二、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文物损坏的,处5000元罚款;

  2、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十三、违反《文物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十五、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万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十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文物及时追缴的,处5000元罚款;

  2、造成文物部分损坏但已追缴的,处2万元罚款;

  3、造成文物严重损坏的,处5万元罚款。

  十七、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文物及时追缴的,处5000元罚款;

  2、造成文物部分损坏但已追缴的,处2万元罚款;

  3、造成文物严重损坏的,处5万元罚款。

  十八、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十九、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十一、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十二、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十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十四、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十五、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十六、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文物损坏的,处5万元罚款;

  2、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二十七、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文物损坏的,处1万元罚款;

  2、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3、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十八、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文物损坏的,处2000元罚款;

  2、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二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文物损坏的,处1000元罚款;

  2、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造成文物损坏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第九部分 美术品市场方面(16项)

  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29号令,发布时间:2004年7月1日,生效日期:2004年7月1日)的行为及处罚。

  

  一、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个月内被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被发现的,处1.5万元罚款;

  3、3个月及以上被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二、经营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美术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营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美术作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及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3、美术作品数量在30件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三、经营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美术作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营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美术作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及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3、美术作品数量在30件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四、经营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美术作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营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及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3、美术作品数量在30件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五、经营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美术作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营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及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3、美术作品数量在30件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六、经营含有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美术作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五)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营含有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及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3、美术作品数量在30件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七、经营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美术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营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美术品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及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3、美术作品数量在30件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八、经营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美术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营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美术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及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3、美术作品数量在30件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九、经营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美术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营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美术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及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3、美术作品数量在30件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十、经营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美术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营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美术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及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3、美术作品数量在30件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一、经营含有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美术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营含有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美术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及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3、美术作品数量在30件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十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2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十三、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2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十四、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及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2、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美术作品数量在30件及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十五、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及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2、美术作品数量在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美术作品数量在30件及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十六、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个月内被发现的,处2000元罚款;

  2、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被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3、3个月及以上被发现,处1万元罚款。

  

  第十部分 艺术培训市场方面(15项)

  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31号令,发布时间:2004年6月2日,生效日期:2004年7月1日)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个月内被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2、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被发现的,处2万元罚款;

  3、2个月及以上被发现,处3万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周内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周以上,2周以内发现的,处2000元罚款;

  3、2周及以上发现的,处3000元罚款。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周内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周以上,2周以内发现的,处2000元罚款;

  3、2周及以上发现的,处3000元罚款。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周内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周以上,2周以内发现的,处2000元罚款;

  3、2周及以上发现的,处3000元罚款。

  五、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周内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周以上,2周以内发现的,处2000元罚款;

  3、2周及以上发现的,处3000元罚款。

  六、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周内发现的,处2000元罚款;

  2、1周以上,2周以内发现的,处3500元罚款;

  3、2周及以上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七、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周内发现的,处2000元罚款;

  2、1周以上,2周以内发现的,处3500元罚款;

  3、2周及以上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八、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周内发现的,处2000元罚款;

  2、1周以上,2周以内发现的,处3500元罚款;

  3、2周及以上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九、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周内发现的,处2000元罚款;

  2、1周以上,2周以内发现的,处3500元罚款;

  3、2周及以上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十、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十一、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十二、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十四、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十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第十一部分 电影市场方面(13项)

  违反《电影管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2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 发行、放映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电影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发行、放映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行、放映含有发行、放映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罚款。

  发行、放映含有发行、放映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二、发行、放映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电影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发行、放映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电影片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行、放映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罚款。

  发行、放映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三、发行、放映含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发行、放映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行、放映含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罚款。

  发行、放映含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四、发行、放映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发行、放映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行、放映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5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罚款。

  发行、放映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五、发行、放映含有宣扬邪教、迷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发行、放映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行、放映含有宣扬邪教、迷信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5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罚款。

  发行、放映含有宣扬邪教、迷信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六、发行、放映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发行、放映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行、放映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5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罚款。

  发行、放映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七、发行、放映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发行、放映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行、放映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5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罚款。

  发行、放映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八、发行、放映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发行、放映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行、放映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5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罚款。

  发行、放映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3、2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九、发行、放映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发行、放映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行、放映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5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罚款。

  发行、放映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十、发行、放映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发行、放映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行、放映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5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罚款。

  发行、放映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十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5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罚款。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十二、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5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2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部分 广播电视方面(129项)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8.1发布,1997.9.1起施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2000.11.5发布,2000.11.5起施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993.10.5发布,1993.10.5施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1994.2.3发布,1994.2.3施行)、《电视剧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0.6.15发布,2000.6.15起施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2004、6、18发布, 2004、8、1起施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2004.6.18发布,2004.8.1起施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2004.7.6发布, 2004.8.10. 起施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2004.7.6发布, 2004.8.10起施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7.6. 发布, 2004.8.10起施行)、《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2004.9.10起施行)、《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2004.9.23发布,2004.10.23起施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11.15发布, 2004.12.15起施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4日发布,2010年2月6日施行)的违法行为

   

  一、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投资总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处投资总额1倍罚款;

  2、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投资总额1.5倍罚款;

  3、投资总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处投资总额2倍罚款。

  二、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或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投资总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处投资总额1倍罚款;

  2、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投资总额1.5倍罚款;

  3、投资总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处投资总额2倍罚款。

  三、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处3万元罚款;

  2、擅自制作节目在3次及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擅自制作节目在3次以上,10次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4、擅自制作节目在10次及以上的,处 5万元罚款。

  四、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节目在3次及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节目在3次以上,10次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节目在10次及以上的,处 5万元罚款。

  五、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节目在3次及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节目在3次以上,10次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节目在10次及以上的,处 5万元罚款。

  六、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节目在3次及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节目在3次以上,10次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节目在10次及以上的,处 5万元罚款。

  七、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泄露国家秘密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节目在3次及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节目在3次以上,10次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节目在10次及以上的,处 5万元罚款。

  八、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诽谤、辱他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诽谤、侮辱他人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节目在3次及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节目在3次以上,10次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节目在10次及以上的,处 5万元罚款。

  九、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泻染暴力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泻染暴力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泻染暴力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节目在3次及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节目在3次以上,10次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节目在10次及以上的,处 5万元罚款。

  十、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节目在3次及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节目在3次以上,10次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节目在10次及以上的,处 5万元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周内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周以上,2周以内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3、2周及以上发现的,处2万元罚款。

  十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被发现有1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被发现有1次以上,5次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被发现有5次以上的,处 2万元罚款。

  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被发现有1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被发现有1次以上,5次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被发现有5次以上的,处 2万元罚款。

  十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被发现有1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被发现有1次以上,5次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被发现有5次以上的,处 2万元罚款。

  十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被发现有1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被发现有1次以上,5次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被发现有5次以上的,处 2万元罚款。

  十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被发现有1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被发现有1次以上,5次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被发现有5次以上的,处 2万元罚款。

  十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被发现有1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被发现有1次以上,5次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被发现有5次以上的,处 2万元罚款。

  十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被发现有1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被发现有1次以上,5次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被发现有5次以上的,处 2万元罚款。

  十九、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被发现有1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被发现有1次以上,5次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被发现有5次以上的,处 2万元罚款。

  二十、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被发现有1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被发现有1次以上,5次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被发现有5次以上的,处 2万元罚款。

  二十一、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被发现有1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被发现有1次以上,5次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被发现有5次以上的,处 2万元罚款。

  二十二、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被发现有1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被发现有1次以上,5次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被发现有5次以上的,处 2万元罚款。

  二十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被发现有1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被发现有1次以上,5次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被发现有5次以上的,处 2万元罚款。

  二十四、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只进行选址和设计的,处1000元罚款;

  2、发现有正在施工和安装的,处5000元罚款;

  3、发现已投入使用的,处 2万元罚款。

  二十五、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被发现有1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被发现有1次以上,5次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被发现有5次以上的,处 2万元罚款。

  二十六、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被发现有1次的,处2万元罚款;

  2、1年内被发现有累计两次的,处3.5元罚款;

  3、1年内被发现有3次及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二十七、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被发现有1次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被发现有累计两次的,处5000元罚款;

  3、1年内被发现有3次及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单位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被发现有1次的,处2元罚款;

  2、1年内被发现有累计两次的,处5万元罚款;

  3、1年内被发现有3次及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十八、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炸作业、烧荒等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炸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炸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1000元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处5000元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处1万元罚款。

  单位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炸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2万元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处5万元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十九、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500元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处1000元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处2000元罚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5000元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处1万元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处2万元罚款。

  三十、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500元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处1000元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处2000元罚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5000元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处1万元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处2万元罚款。

  三十一、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500元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处1000元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处2000元罚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5000元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处1万元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处2万元罚款。

  三十二、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500元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处1000元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处2000元罚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5000元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处1万元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处2万元罚款。

  三十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500元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处1000元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处2000元罚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3000元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处5000元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处1万元罚款。

  三十四、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500元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处1000元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处2000元罚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3000元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处5000元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处1万元罚款。

  三十五、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500元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处1000元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处2000元罚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3000元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处5000元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处1万元罚款。

  三十六、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500元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处1000元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处2000元罚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3000元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处5000元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处1万元罚款。

  三十七、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3000元罚款;

  3、1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5万元罚款。

  三十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四款: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第十四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规定的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处以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5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九、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第九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未持有《许可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3000元罚款;

  3、1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单位未持有《许可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3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5万元罚款。

  四十、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第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3000元罚款;

  3、1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3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5万元罚款。

  四十一、擅自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第十三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擅自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3000元罚款;

  3、1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单位擅自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3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5万元罚款。

  四十二、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第十二条: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3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发现的,处5万元罚款。

  四十三、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三)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即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条: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处以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周内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2周内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3、3周及以上发现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四、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五、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六、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七、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八、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九、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五十、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决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决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五十一、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五十二、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五十三、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五十四、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五十五、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3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五十六、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3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五十七、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3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五十八、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3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五十九、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六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六十一、违反本法十六条、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年检制度。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检报告,办理年检手续。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单位,其许可证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届满前60日办理续证手续。

  年检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制作、播放的节目。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是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和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外的机构开办娱乐类、专业类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一般只能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或者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作为节目素材进行编辑加工的节目。通过信息网络直播、转播、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节目的,应取得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的许可。

  经合法教学单位的授权或省级以上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开办网上学历教育或职业教育的机构,可以申请播放授权专业以下的自制教学节目。

  以视听节目形式在网上直播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大型活动及访谈节目,在直播前20日应报当地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六十二、传播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视听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传播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六十三、传播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视听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传播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六十四、传播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视听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三)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传播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六十五、传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视听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传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六十六、传播宣扬邪教、迷信的视听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传播宣扬邪教、迷信的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六十七、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视听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六十八、传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视听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六十九、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视听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七十、传播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的视听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传播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的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七十一、传播虚假信息的视听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十)虚假的信息;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传播虚假的信息的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七十二、传播从网络或境外媒体上收录下来的境外节目的视听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十一)从网络或境外媒体上收录下来的境外节目;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传播从网络或境外媒体上收录下来的境外节目的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七十三、传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视听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传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七十四、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七十五、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七十六、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七十七、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七十八、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

      第十八条: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19:00至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较重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

      第十九条: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每套电视节目每日播放的酒类广告不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间不超过2条;每套广播节目每小时播放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一条: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保证被转播和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随意切换原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七十九、破坏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侵犯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广播电视法规、规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侵犯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的行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违反广播电视法规、规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侵犯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的行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八十、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导致重大播出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用户权益的,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由此导致重大播出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用户权益的,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八十一、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八十二、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二)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八十三、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三)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八十四、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不落实售后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四)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不落实售后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八十五、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1、1年内第一次被投诉的,处1万元罚款;

  2、1年内累计两次被投诉的,处2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投诉的,处3万元罚款。

  八十六、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八十七、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八十八、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八十九、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九十、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九十一、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九十二、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九十三、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九十四、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九十五、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九十六、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九十七、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1万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九十八、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九十九、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百、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0一、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0二、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0三、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0四、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0五、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宣扬邪教、迷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0六、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0七、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0八、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0九、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 一0、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载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一一、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未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四条: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未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一二、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视频点播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视频点播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一三、播放未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视频点播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播放未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视频点播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一四、播放未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视频点播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播放未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视频点播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一五、播放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视频点播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播放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视频点播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一六、播放未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视频点播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播放未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视频点播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一七、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第十八条: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十九条: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一八、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第二十八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一九、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一二0、城市社区有线电视自行播放电视节目和广告,开办视频点播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完整转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自行播放电视节目和广告,不得开办视频点播节目。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自行播放电视节目和广告,开办视频点播节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一二一、没有完整转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完整转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自行播放电视节目和广告,不得开办视频点播节目。第十二条:未经许可,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没有完整转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一二二、引进、播出时事新闻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不引进时事性新闻节目。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规定,引进播出时事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一二三、引进、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四条: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一二四、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含有禁载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境外电视节目中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规定,节目含有禁载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一二五、节目中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相关文字的画面,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经批准引进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节目中不得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相关文字的画面,不得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规定,节目中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相关文字的画面,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一二六、电视台播出境外影视剧,未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电视台播出境外影视剧,应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电视台播出境外影视剧,未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一二七、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电视台播出境外影视剧,应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一二八、电视台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电视台播出境外影视剧,应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电视台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一二九、未经广电总局批准,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等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广电总局批准,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1、1年内第一次发现的,处5000元罚款;

  2、1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的,处1万元罚款;

  3、1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注:本标准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