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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来源:佛山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08-18 12:27:0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二〇一五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道路运政方面(153项)………………………P1

 

第二部分  公路路政方面(65项) ……………………P65

 

第三部分  水路运政方面(59项) ……………………P92

 

第四部分  港口行政方面(60项) ……………………P119

 

第五部分  航道行政方面(14项) ……………………P148

 

第六部分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208项)……………P155

 

第七部分  城市道路建设方面(69项)…………………P232

    

第八部分  公共交通管理方面(53项)…………………P254

 

第九部分  城市道路管理方面(26项)…………………P276

 

第十部分  其他(32项)…………………………………P287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第一部分  道路运政方面(153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04.14日通过,2004.07.01施行,2012.11.9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01.26通过,2002.03.15施行);《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11.21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4.05.01修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06.03通过,2009.04.20施行,2008.07.13修订, 2009.04.13第二次修订,2012.11.27第三次修订);《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06.03通过,2009.04.20施行,2008.07.23修订, 2009.04.13第二次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06.03通过,2005.08.01施行);《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04.06通过,2005.06.01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06.03通过,2005.08.01施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12.15通过,2006.04.01施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09.05通过,2007.03.01施行);《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02.10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05.01施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1.12.08通过,2012.04.01施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0.10.8通过,2011.1.1施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3.12.16通过,2014.07.01施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驾驶1.75吨以下货运车辆的,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驾驶客运车辆或1.75吨以上货运车辆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2000元罚款。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2000元罚款。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超越核定范围驾驶1.75吨以下货运车辆的,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超越核定范围驾驶客运车辆或1.75吨以上货运车辆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2000元罚款。

四、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五、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查处两次以上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的;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六、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客运车辆在转籍、过户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3.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的2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七、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八、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已具备客运站站级标准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一次查处责令停止经营后再次被查处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且规模较大的;或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5万元罚款。

九、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经营主体等相关事项变更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十、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元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十一、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的,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较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严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二、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且当场改正的,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能当场改正的;或查处两次及以上的,处200元罚款。

十三、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投保;

    2.违法行为严重,超过责令投保期限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四、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保额投保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保额投保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投保;

    2.违法行为严重,超过责令投保期限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五、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投保;

2.违法行为严重,超过责令投保期限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六、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申办道路运输证已受理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5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处1万元罚款。

十七、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且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查处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查处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十八、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且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查处数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查处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十九、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站停靠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站点、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站点、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一、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二、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三、客运包车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五)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四、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因紧急情况更换车辆未及时报告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客运经营者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因可不抗力等客观原因未能及时报告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1个月以内或包车客运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或包车客运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处2000元罚款;

4. 违法行为严重,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或包车客运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的,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七、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因可不抗力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且不超过15日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且在1个维护周期内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在2个维护周期内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以及上;或超过2个维护周期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罚款。

二十八、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减少座(铺)位或增加1-2个活动座位,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增加1-2个固定座(铺)位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增加3个以上固定座(铺)位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卧铺客车改座位客车的;或座位客车改卧铺客车的;或改装车型、改装主要总成部件、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改变外观尺寸的;或使用擅自改装的客运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

二十九、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营运客车)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营运客车)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三十、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万元罚款。

三十一、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且允许超载10%以内车辆出站的(免票儿童除外),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允许超载10%以上20%以下车辆出站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允许超载20%以上车辆出站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二、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发车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三、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 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万元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3. 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万元罚款。

三十四、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

    2.违法行为一般,超过责令改正期限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五、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路线、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路线、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

2.违法行为一般,超过责令改正期限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六、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查处两次以上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造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非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三十七、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3.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较重,查处两次以上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三十八、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查处两次以上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三十九、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3000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处1万元的罚款。

四十、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的,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较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严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十一、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且当场改正的,予以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能当场改正的;或查处两次及以上的,处200元罚款;

四十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

四十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虽采取措施但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的,教育放行,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造成路面严重污损的,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货物脱落、扬撒威胁道路运输安全的,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

四十四、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由于汽车生产厂家或有关部门工作原因造成车辆的实际构造、尺寸与行驶证、营运证记载的数据有差异,经核查属实的;或实际尺寸与标注误差小于2%,不影响整车安全技术性能且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以防止货物扬撒为目的加高活动栏板,且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轻,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实际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小于5%,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减轻处罚;

3.违法行为一般,擅自改变车身颜色;或擅自改变外廓尺寸,实际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5%,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较重,改装车型或用途或总成部件;或增加(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处1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严重,擅自改装车辆影响安全技术性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

四十五、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已具备客运站站级标准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或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5万元罚款。

四十六、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经营主体等相关事项变更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或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四十七、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四十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营运货车)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营运货车)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四十九、货运站经营者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货运站经营者超限、超载配货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能造成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对货运车辆进行超载、超限配载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五十、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

2.违法行为严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后果的,处3000元罚款。

五十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运输家庭装修、家电维修等事项所需的油漆、专用气体等单位重量或容量在5kg或5L以下、总数不超过5个单位的;或运输农药符合按照普通货物运输政策标准的;或运输少量其他危险系数较低的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或因生产生活需要,运输少量危险货物,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但有普通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及时纠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

3.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严重,长期违法经营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五十一、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车辆在转籍、过户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3.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较重,查处两次以上的;或长期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严重,长期违法经营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五十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长期违法经营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五十三、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违法经营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五十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的,处2000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五十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超过责令投保期限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十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投保;

2.违法行为严重,超过责令投保期限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十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因可不抗力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且不超过15日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在1个维护周期内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2个维护周期内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超过3个及以上维护周期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处5000元罚款。

五十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且当场改正的,予以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能当场改正的;或查处两次及以上的,处200元罚款。

五十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7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十、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使用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从业资格证件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轻,使用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从业资格证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减轻处罚;

3.违法行为一般,使用超过有效期3个月以上的从业资格证件的,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严重,长期使用时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被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六十一、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六十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的,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第二次查处;或故意隐瞒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7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十三、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的,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第二次查处;或故意隐瞒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7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十四、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查处两次以上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7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十五、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故意隐瞒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十六、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故意隐瞒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十七、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新设企业尚未正式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六十八、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新设企业尚未正式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六十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七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查处两次以上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从事非法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七十一、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查处两次以上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七十二、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查处两次以上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七十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较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严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七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收假冒伪劣配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收假冒伪劣配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经营许可。

七十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收假冒伪劣配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收假冒伪劣配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经营许可。

七十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有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有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经营许可。

七十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查处两次以上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从事非法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七十八、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七十九、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查处两次以上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八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较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严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十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

2.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

八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设立招生点、训练点(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违反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办的,责令停办,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设立招生点、训练点(场)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停办,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两次以上违法,责令停办,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八十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八十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营运车辆在转籍、过户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3.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八十五、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八十六、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的,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较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严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十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且当场改正的,予以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能当场改正的;或查处两次及以上的,处200元罚款。

八十八、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八十九、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因紧急情况更换车辆未及时报告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九十、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因可不抗力等客观原因未能及时报告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1个月以内或包车客运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或包车客运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未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或包车客运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的,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九十一、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长期非法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九十二、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长期非法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九十三、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长期非法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九十四、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长期非法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九十五、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长期非法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九十六、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九十七、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罚款。

九十八、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罚款。

九十九、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罚款。

一百、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运输企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第一次查处拒不改正的;或第二次以上查处的处800元罚款。

一百O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运输企业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5000元罚款。

一百O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运输企业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5000元罚款。

一百O三、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直通港澳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一)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直通港澳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直通港澳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一百O四、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二)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一百O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示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示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示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一百O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一百O七、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五)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一百一十二、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为运输车辆配备驾驶员的或者在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一)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为运输车辆配备驾驶员的或者在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为运输车辆配备驾驶员的或者在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百O八、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为运输车辆配备驾驶员的或者在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一)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为运输车辆配备驾驶员的或者在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为运输车辆配备驾驶员的或者在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百O九、班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口岸、班次或者停靠站点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二)班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口岸、班次或者停靠站点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班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口岸、班次或者停靠站点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改变行驶路线、口岸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百一十、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三)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百一十一、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四)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包车客运经营者、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百一十二、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从事境内区间的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六)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从事境内区间的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从事境内区间的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百一十三、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七)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一次查处拒不改正的;或者第二次以上查处的,处3000元罚款。

一百一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或者虚列维修项目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或者虚列维修项目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百一十五、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运营信息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运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运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一百一十六、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放行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的旅客进站乘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放行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的旅客进站乘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百一十七、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百一十八、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百一十九、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百二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百二十一、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百二十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百二十三、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装载禁运、不符合要求的限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装载禁运、不符合要求的限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百二十四、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超限超载配客(货)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超限超载配客(货)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百二十五、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代理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为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代理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百二十六、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或者国家禁运物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或者国家禁运物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百二十七、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一百二十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一)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一百二十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或者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二)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或者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或者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一百三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三)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一百三十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四)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或者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一百三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四)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或者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一百三十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学员钱物以及协助学员考试作弊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学员钱物以及协助学员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学员钱物以及协助学员考试作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培训教学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一百三十四、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一百三十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且当场改正的,处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能当场改正的;或查处两次及以上的,处200元罚款。

一百三十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将道路运输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将道路运输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对聘用相关人员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处五千元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将道路运输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对聘用相关人员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处5000元罚款。

一百三十七、客运包车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营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包车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营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百三十八、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百三十九、接受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接受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长期从事非法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一百四十、接受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接受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长期从事非法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一百四十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一百四十二、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查处两次以上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违法经营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一百四十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查处两次以上的;或长期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违法经营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一百四十四、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查处两次以上,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违法经营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一百四十五、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第一次查处,具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查处两次以上,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违法经营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一百四十六、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因可不抗力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且不超过15日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在1个维护周期内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2个维护周期内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超过3个及以上维护周期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处5000元罚款。

一百四十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一百四十八、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且当场改正的,予以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能当场改正的;或查处两次及以上的,处200元罚款。

一百四十九、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处查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2000元罚款。

一百五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限期投保;

2.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一百五十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限期投保;

2.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一百五十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较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严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五十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严重,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第二部分  公路路政方面(65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07.03通过, 1998.01.01施行, 2004.08.28日第二次修订);《路政管理规定》2002.11.26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通过,2003.04.01施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2011.02.16通过, 2011.07.01施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08.18通过,2004.11.01施行);《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3.01.11通过,2009.01.01施行,2008.07.31修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0.01.14通过,2000.04.01施行);《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2014年5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08.01日施行);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公布,2015年5月1日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作业刚开始,经执法人员制止,能取消违法作业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作业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 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作业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 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处5万元罚款。

二、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 违法行为轻微,擅自占用普通公路5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1平方米以下且挖掘深度在50厘米以下,并能及时停止施工和修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 违法行为一般,擅自占用普通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深度在50厘米以上、一米以下的,县乡道处3千元罚款;国省道处5千元罚款;

3. 违法行为较重,擅自占用普通公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深度在1米以上、2米以下的,县乡道处6千元罚款;国省道处8千元罚款;

4. 违法行为严重,擅自占用普通公路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深度在2米以上、3米以下,或擅自占用高速公路5平方米以下,或挖掘高速公路1平方米以下且挖掘深度在50厘米以下的,县乡道处1.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2万元罚款;

5.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擅自占用普通公路40平方米以上,或挖掘普通公路20平方米以上,或挖掘普通公路深度在3米以上,或擅自占用高速公路5平方米以上,或挖掘高速公路1平方米以上,或挖掘高速公路深度在50厘米以上的,县乡道处2.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3万元罚款。

三、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普通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在普通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县乡道处4千元罚款;国省道处6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普通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县乡道处8千元罚款;国省道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普通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2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50米以下的,县乡道处1.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普通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50米以上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县乡道处2.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3万元罚款。

四、未经许可进行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涉路施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许可进行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普通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在普通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县乡道处4千元罚款;国省道处6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普通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5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县乡道处8千元罚款;国省道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普通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2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0米以下的,县乡道处1.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普通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0米以上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县乡道处2.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3万元罚款。

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10平方米以下,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经执法人员制止,及时主动拆除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拆除,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处4千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2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的,或已造成交通事故的,或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六、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作业刚开始,经执法人员制止,能取消违法作业并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重,违法作业给公路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5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作业给公路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作业已造成安全事故的,或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原状的,处3万元罚款。

七、未经批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机具行驶路面距离在100米以下,未给公路路面带来损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机具行驶路面距离在100米以上,未给公路路面带来损害的,县乡道处2千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4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机具行驶造成路面损害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县乡道处6千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8千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机具行驶造成路面损坏面积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县乡道处1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机具行驶造成路面损坏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县乡道处2.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3万元罚款。

八、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卸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批评教育后放行;

2.违法行为一般,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2米、总宽度超过3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0米的,初1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2千元罚款。

九、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4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1万元罚款;

4.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5万元罚款。

十、损坏、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危及行车或者公路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损坏、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损害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5百元以下,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处2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6千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上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或已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已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一、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点修车、洗车、堆放物品、打谷晒粮、积肥制坯、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其他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点修车、洗车、堆放物品、打谷晒粮、积肥制坯、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其他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及时恢复原状,未给公路带来损坏、污染,未影响公路畅通的,处5百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一定的损坏或污染,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2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污染严重,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3千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千元罚款。

十二、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给公路带来损坏,未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1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屡次(3次以上)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或给公路带来一定损坏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3千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严重损坏的,或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千元罚款。

十三、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且事后主动进行赔偿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重,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给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500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给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8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1000元罚款。

十四、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为非营利性质,未给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带来影响,经执法人员提醒主动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5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或是通过隐瞒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执行交通部门整改要求的,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十五、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刚开始施工,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未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米以下的,或造成公路边沟、路肩、路面一定损坏的,处5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米以上、6米以下的,或造成公路边沟、路肩、路面严重损坏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或影响其他路产进行搭接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6米以上、10米以下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3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10米以上的,或造成交通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恢复原状的,处5万元罚款。

十六、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刚开始施工,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未造成公路损坏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米以下的,或造成公路边沟、路肩、路面一定损坏的,处5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米以上、6米以下的,或造成公路边沟、路肩、路面严重损坏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或影响其他路产进行搭接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6米以上、10米以下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3万元罚款;

5.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10米以上的,或造成交通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恢复原状的,处5万元罚款。

十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施工期间,经制止立即主动拆除、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虽部分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但并未影响交通安全的,处 3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3万元罚款;

5.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造成公路严重堵塞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拆除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八、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桥梁一定损害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桥梁严重损害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7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严重堵塞,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九、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桥梁一定损害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桥梁严重损害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7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严重堵塞,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十、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铺设长度在10米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的,铺设长度在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铺设长度在20米以上、50米以下的,处6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铺设长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铺设长度在100米以上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十一、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损害公路设施价值在5百元以下,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的,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处4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或已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已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2.5万元罚款。

二十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的,涉路工程设施给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带来一定影响的,处4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涉路工程设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涉路工程实施造成交通堵塞的,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涉路工程设施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三、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采伐护路林木5棵以下的,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采伐护路林木5棵以上,20棵以下的,处采伐林木价值4倍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采伐护路林木20棵以上的,处采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

二十四、未经许可进行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涉路施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许可进行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4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堵塞的,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五、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给公路路产带来一定损害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5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给公路路产带来严重损害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公路严重堵塞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六、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改正;

2.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改正的,扣留车辆。

二十七、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二十八、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首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1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第二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3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第三次以上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5千元罚款。

二十九、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首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第二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1.违法行为一般,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2.违法行为较重,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3.违法行为严重,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达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以上,20%以下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达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20%以上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十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给交通秩序或超限检测秩序带来一定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的,造成交通堵塞的,或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超限10吨以下的,处3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的,超限10吨以上,20吨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超限20吨以上,30吨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超限30吨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三、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初次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第二次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公路路产严重损坏的,或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属屡次(3次以上)指使、强令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四、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及时主动改正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的,末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公路路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处1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造成公路路面损坏在10平方米以下的,或污染公路路面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处2千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造成公路路面损坏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或污染公路路面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处3千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造成公路路面损坏在20平方米以上的,或污染公路路面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处5千元罚款。

三十五、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违法作业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违法作业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作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十六、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三十七、超限运输承运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首次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的,或涂改、伪造车货总质量超过原《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以下的,或涂改、伪造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原《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cm以下的,处1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的,或涂改、伪造车货总质量超过原《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以上、20%以下的,或涂改、伪造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原《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cm以上、20cm以下的,处3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以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的,或涂改、伪造车货总质量超过原《通行证》记载数据在20%以上的,或涂改、伪造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原《通行证》记载数据在20cm以上的,处5千元罚款。

三十八、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以下的,或实际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cm以下的,处5百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以上、20%以下的,或实际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cm以上、20cm以下的,处1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20%以上、40%以下的,或实际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20cm以上、30cm以下的,处3千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40%以上的,或实际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30cm以上的,处5千元罚款。

三十九、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的规定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的规定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违法行为未给行车或公路安全带来影响,经执法人员提醒,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给予教育;

2.违法行为一般的,设置移动简易式店名牌,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处1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违法行为给行车或公路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5千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给行车或公路安全带来严重影响的,或通过隐瞒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1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四十、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给行车或公路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2. 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危及行车或公路安全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交通事故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处3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

四十一、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中修,施工单位未按照公路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施工人员未穿着统一安全标志,作业车辆、机械未设置明显作业标志,施工路段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或者绕道行驶标志,未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危及行车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中修,施工单位未按照公路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施工人员未穿着统一安全标志,作业车辆、机械未设置明显作业标志,施工路段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或者绕道行驶标志,未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危及行车安全的,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或行车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1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或行车安全带来严重影响的,处3千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千元罚款。

四十二、公路收费站因未开足通道造成车辆堵塞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未开足通道造成车辆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路收费站因未开足通道造成车辆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车辆堵塞1小时以下的,处5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车辆堵塞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处6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车辆堵塞2小时以上或其它恶劣社会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四十三、擅自在公路设卡、收费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轻微,当事人能积极消除影响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或给交通秩序或公路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或给交通秩序或公路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或已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

四十四、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反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轻微,当事人能积极消除影响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或给交通秩序或公路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或给交通秩序或公路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或已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罚款。

四十五、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能主动改正,积极消除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路畅通、交通安全的,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1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0万元罚款。

四十六、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能主动改正,积极消除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 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路畅通、交通安全的,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1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0万元罚款。

四十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能主动改正,积极消除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路畅通、交通安全的,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1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0万元罚款。

四十八、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能主动改正,积极消除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 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路畅通、交通安全的,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1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0万元罚款。

四十九、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能主动改正,积极消除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 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路畅通、交通安全的,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1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0万元罚款。

五十、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能主动改正,积极消除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路畅通、交通安全的,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1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0万元罚款。

五十一、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一)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5倍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2倍罚款。

五十二、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期限拆除,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为非营利性质,未给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带来影响,经执法人员提醒主动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重,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或是通过隐瞒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执行交通部门整改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五十三、货运源头单位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货运源头单位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或逾期不改正的,处2千元罚款。

五十四、货运源头单位不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货运源头单位不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或逾期不改正的,处2千元罚款。

五十五、货运源头单位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不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不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货运源头单位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不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不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或逾期不改正的,处2千元罚款。

五十六、货运源头单位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不登记、统计,不建立货物装载台帐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货运源头单位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不登记、统计,不建立货物装载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或逾期不改正的,处2千元罚款。

五十七、货运源头单位不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货运源头单位不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或逾期不改正的,处2千元罚款。

五十八、货运源头单位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校准合格的称重设备或者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货运源头单位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责令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或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五十九、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六十、货运源头单位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货运源头单位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六十一、货运源头单位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货运源头单位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六十二、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六十三、高速公路使用者更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信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缴,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更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信息;……遗失、损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的,还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通行卡工本费。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速公路使用者更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缴,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00元罚款。

六十四、高速公路使用者倒换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缴,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倒换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遗失、损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的,还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通行卡工本费。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高速公路使用者倒换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缴,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00元罚款。

六十五、高速公路使用者假冒免费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缴,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假冒免费车辆。遗失、损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通行卡的,还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通行卡工本费。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高速公路使用者假冒免费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缴,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00元罚款。

 

 

 

 

 

 

 

第三部分  水路运政方面(59项)

 

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于2001年9月6日交通部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7月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修正)《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12日经交通运输部修改)《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2002年4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73号发布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1个月以内(不含1个月)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无证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时间在1-2月(不含2个月)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无证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时间在2-3月(不含3个月)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无证经营活动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时间在3-6月(不含6个月)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无证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

二、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1个月以内(不含1个月)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无证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时间在1-2月(不含2个月)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无证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时间在2-3月(不含3个月)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无证经营活动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时间在3-6月(不含6个月)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无证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

三、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后,不配合、逃避、拒绝调查取证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违法行为1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或者经营货物为危险货物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1年内第3次被查到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1年内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不含3次)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四、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责令改正;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不配合检查或者违法行为一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逃避、拒绝调查取证或者违法行为一年内累计被查到2次以上(不含2次)的,处1000元罚款;

五、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后,不配合、拒绝、逃避调查取证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4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1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6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1年内第3次被查到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8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1年内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不含3次)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100万元罚款。

六、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1月以内(不含1个月)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一般,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1-2月(不含2个月),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较重,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2-3月(不含3个月),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严重,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3-6月(不含6个月),或者经营货物为危险货物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6月以上(含6个月),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后,不配合、逃避、拒绝调查取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违法行为1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1年内第3次被查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1年内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不含3次)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八、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后,不配合、逃避、拒绝调查取证的,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1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处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1年内第3次被查到的,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1年内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不含3次)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初次被查到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第2次被查到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一年内被查到累计2次以上(不含2次)的,处8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4.违法行为严重,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十、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首次被查到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改正后再次被查到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一年内被查到累计2次以上(不含2次)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发生运输业务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处2万元罚款。

十一、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十二、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十三、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一)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检查中发现2个以下从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检查中发现2-4个从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或者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6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检查中发现4个以上从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或者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7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经执法部门多次督促,仍拒绝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四、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以下、沿海2000吨以下,集装箱2TEU以下,或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小,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1000吨、沿海2000-10000吨,集装箱2-5TEU,处6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货物作业量为散装货物内河1000以上、沿海10000吨以上,集装箱5TEU以上,或造成较大的事故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处7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经执法部门多次督促,仍拒绝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五、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以下、沿海2000吨以下,集装箱2TEU以下,或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小,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1000吨、沿海2000-10000吨,集装箱2-5TEU,处6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货物作业量为散装货物内河1000以上、沿海10000吨以上,集装箱5TEU以上,或造成较大的事故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处7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经执法部门多次督促,仍拒绝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六、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四)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超过规定数量5%以内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的,超过规定数量5%-10%的,处6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超过规定数量10%;或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处7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经执法部门多次督促,仍拒绝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七、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以下、沿海2000吨以下,集装箱2TEU以下,或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小,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1000吨、沿海2000-10000吨,集装箱2-5TEU ,处7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1000以上、沿海10000吨以上,集装箱5TEU以上,或造成较大的事故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处1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八、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以下、沿海2000吨以下,集装箱2TEU以下,或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小,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1000吨、沿海2000-10000吨,集装箱2-5TEU ,处7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1000以上、沿海10000吨以上,集装箱5TEU以上,或造成较大的事故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处1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九、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以下、沿海2000吨以下,集装箱2TEU以下,或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小,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较重,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1000吨、沿海2000-10000吨,集装箱2-5TEU,处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严重,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1000以上、沿海10000吨以上,集装箱5TEU以上,或造成较大的事故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以下、集装箱2TEU以下,或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小,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较重的,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1000吨,集装箱2-5TEU以下,处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严重,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1000以上,集装箱5TEU以上,或造成较大的事故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一、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以下,集装箱2TEU以下,或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小,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较重,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1000吨,集装箱2-5TEU以下,处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严重,货运量为散装货物内河1000以上,集装箱5TEU以上,或造成较大的事故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处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运输量500吨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运输量500吨以上(不含500吨)1000吨以下(含1000吨)的;或者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1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运输量1000吨以上(不含1000吨)2000吨以下(含2000吨)的;或者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1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运输量2000吨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未配备1人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未配备1人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拒不改正,且由此造成较小安全隐患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拒不改正,由此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处5万元罚款。

二十四、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不足或有部分失效的,并此造成较小安全隐患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或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改正,且由此造成较小安全隐患的,处3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且由此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处5万元罚款。

二十五、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管理船舶5艘以下(含5艘)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管理船舶5艘以上(不含5艘)10艘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管理船舶10艘以上(不含10艘)20艘以下(含30艘)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管理船舶20艘以上(不含20艘)30艘以下(含30艘)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管理船舶30艘以上(不含30艘)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十六、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管理内河普通货船的超越经营范围管理沿海普通货船,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的超越经营范围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管理内河普通货船的超越经营范围管理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管理沿海普通货船的超越经营范围管理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由于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十七、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首次违规被查到或者首次被投诉(举报)证实有该行为,能及时予以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首次违规被查到或者首次被投诉(举报)证实有该行为后,不配合、拒绝调查取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1年内累计2次违规被查到或者累计2次被投诉(举报)证实有该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1年内累计3次违规被查处或者累计3次被投诉(举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1年内累计3次以上(不含3次)违规被查处或者累计3次以上(不含3次)被投诉(举报),严重扰乱船舶管理市场秩序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十八、船舶管理企业不履行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船舶管理企业不履行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再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多次违规,拒不改正,严重影响船舶管理行业管理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二十九、船舶管理企业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船舶管理企业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再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多次违规,拒不改正,严重影响船舶管理行业管理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三十、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违反《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六条规定,没有配备满足规定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违反规定,没有配备满足规定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管理内河普通货船没有配备满足规定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管理沿海普通货船没有配备满足规定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处7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没有配备满足规定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处9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没有配备满足规定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罚款。

三十一、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载重吨在2000吨(载客20客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载重吨在2000吨(载客20客位)以上5000吨(载客50客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载重吨在5000吨(载客50客位)以上10000吨(载客100客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载重吨在10000吨(载客100客位)以上30000吨(载客200客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载重吨在30000吨(载客200客位)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5万元罚款。

三十二、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备案证明文件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内(含1个月)未交回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的,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上(含1个月)3个月以内(含3个月)未交回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6个月以内(含6个月)未交回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未交回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超过规定期限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未交回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5万元罚款。

三十三、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普通货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要求配备海务或机务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危险品船、客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要求配备海务或机务管理人员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和机务管理人员,处3万元罚款。

三十四、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首次被查到后,不配合、逃避、拒绝调查取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1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1年内第3次被查到的,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8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1年内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不含3次)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三十五、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种类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种类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或者原船舶载客定额50人以下、载货定额300吨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首次被查到后,不配合、逃避、拒绝调查取证的,或者原船舶载客定额50-80人、载货定额300-600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1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或者原船舶载客定额80-100人、载货定额600-1000吨,或者载货定额1000吨以下船舶变更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种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1年内第3次被查到的,或者原船舶载客定额100人以上、载货定额1000吨以上,或者载货定额1000吨以上船舶变更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种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8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1年内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不含3次)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三十六、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水路运输经营者初次被查到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水路运输经营者第2次被查到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水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七、水路运输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水路运输经营者初次被查到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水路运输经营者第2次被查到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水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八、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水路运输经营者初次被查到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水路运输经营者第2次被查到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水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九、水路运输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水路运输经营者初次被查到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或者运量为1000吨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水路运输经营者第2次被查到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或者运量为1000-2000吨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水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含3次)被查到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或者运量为2000吨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水路运输经营者初次被查到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水路运输经营者1个月内第2次被查到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水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一,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水路运输经营者隐慝不报或瞒报有关情况,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水路运输经营者谎报有关情况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监督检查,处1万元罚款。

四十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管理普通货船配备相应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少1人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管理客船或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配备相应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少1人,或者管理普通货船配备相应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少2人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管理客船或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配备相应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少2人以上(包括2人),或者管理普通货船配备相应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少3人以上(包括3人)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三、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后,不配合、逃避、拒绝调查取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1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1年内第3次被查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1年内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不含3次)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四十四、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初次被查到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第2次被查到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第三次被查到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处8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五、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被查到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或者被代理船舶的运量为5000吨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第2次被查到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或者被代理船舶的运量为5000-1000吨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三次被查到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或者被代理船舶的运量为10000吨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六、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被查到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改正后再次被查到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三次被查到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七、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被查到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或者被代理船舶的运量为500吨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第二次被查到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或者被代理船舶的运量为500-1000吨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三次被查到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或者被代理船舶的运量为100吨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八、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被查到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改正后再次被查到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三次被查到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一年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九、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被查到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改正后再次被查到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三次被查到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处3万元罚款。

五十、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被查到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改正后再次被查到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三次被查到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处3万元罚款。

五十一、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被查到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改正后再次被查到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三次被查到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处3万元罚款。

五十二、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被查到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改正后再次被查到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三次被查到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处3万元罚款。

五十三、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被查到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改正后再次被查到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三次被查到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处1万元罚款。

五十四、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帐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帐;”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帐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被查到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帐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改正后再次被查到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帐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三次被查到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帐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查到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帐的,处3万元罚款。

五十五、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隐慝不报或瞒报有关情况,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谎报有关情况的,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五十六、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货运量为1000吨以下或集装箱5TEU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货运量为1000-5000吨或集装箱5-20TEU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货运量为5000吨以上或集装箱20TEU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五十七、逃避或者抗拒民船动员征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逃避或者抗拒民船动员征用的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民船拥有者,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被动员征用船舶、设备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逃避或者抗拒民船动员征用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被动员征用船舶、设备价值1倍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被动员征用船舶、设备价值2倍的罚款.

五十八、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防交通条例》第五十条:“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被动员征用船舶、设备价值1倍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被动员征用船舶、设备价值2倍的罚款.

五十九、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或者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防交通条例》第四十九条: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或者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或者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予以警告;

2.违法行为较重,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5万元罚款。

 

 

 

 

 

第四部分  港口行政方面(60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发布,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11月30日发布,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1月25日发布,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10月29日发布,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年8月7日发布,2004年1月 1日起施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10月12日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2007年11月30日发布,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11月27日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2年5月22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处罚。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被发现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一般,限期未改正,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300万元以下的,或者未经安全条件审查,违法建设、改建和扩建内河1个5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或沿海1万吨级以下,或使用5000M2以下陆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三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限期未改正,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300万-1000万元以下的,或者未经安全条件审查,违法建设、改建和扩建1个500吨级(含500吨级)以上10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或2个5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或沿海1-2万吨级,使用5000M2及以上10000M2以下陆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四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限期未改正,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建设1个1000吨级(含1000吨级)以上码头泊位、2个及以上500吨级(含300吨级)以上10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3个及以上3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或沿海2-5万吨级,使用10000M2及以上的陆域或违法建设易燃易爆品或剧毒品作业场所、违法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物品除害场所或造成安全事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五万元罚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项:“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被发现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一般,逾期不改正的,,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长度50米以下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一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逾期不改正的,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长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使用深水岸线长度50米以下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二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逾期不改正的,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长度在100米以上、300米以下的,使用深水岸线长度在50米以上、150米以下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三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逾期不改正的,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长度在300米以上,使用深水岸线长度在150米以上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该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该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一般,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3. 违法行为严重,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存在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存在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四、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对设计年货物通过能力在20万吨以下的散杂货码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一般,对设计年旅客通过能力在10万人次以下的客运码头和集装箱、滚装船码头及设计年货物通过能力在20万吨及以上的散杂货码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3. 违法行为严重,对危险品码头、设计年旅客通过能力在10万人次以上的客运码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五、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建设、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建设、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建设、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存在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隐患的,处5万元罚款。

六、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对设计靠泊能力在100吨级以下散杂货泊位,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处1.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对设计年旅客通过能力在10万人次以下的客运码头、设计靠泊能力在100吨级以上、500吨级以下的散杂货泊位和设计靠泊能力在500吨级以下的集装箱、滚装船泊位,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对设计年旅客通过能力在10万人次以上的客运码头、危险品码头泊位、设计靠泊能力在500吨级以上的散杂货、集装箱、滚装船码头泊位、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处3万元罚款。

七、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该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该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一般,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3. 违法行为严重,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存在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八、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货物作业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以下、沿海2000吨以下,集装箱2TEU以下,或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小,责令停止作业;

2.违法行为一般,货物作业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1000以下、沿海2000-10000吨以下,集装箱2-5TEU以下,责令停止作业,处3万元罚款;

3. 违法行为严重,货物作业量为散装货物内河1000以上、沿海10000吨以上,集装箱5TEU以上,或造成事故安全隐患较大,或造成安全事故,责令停止作业,处5万元罚款。

九、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非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的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散装危货作业量小于300吨或集装箱作业少于5TEU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散装危货作业量3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集装箱作业大于5TEU少于10TEU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危货作业量1000吨以上或集装箱作业大于10TEU,或有多次违规情况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十、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1人未培训的,处5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全部作业人员中1/10以下未培训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全部作业人员1/5以上未培训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十一、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影响的,处7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一般,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造成影响但未酿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9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违法行为严重,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1人以上3人以下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在港口危险货物岗位作业但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处5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3人以上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在港口危险货物岗位作业但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港口危险货物岗位作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三、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码头靠能力内河500吨以下,沿海1万吨以下,或者存在比较小的安全隐患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码头靠能力内河500吨以上,沿海1万吨以上,或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的,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四、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存在比较小的安全隐患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的,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码头靠能力内河500吨以下,沿海1万吨以下,或者存在比较小的安全隐串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码头靠能力内河500吨以上,沿海1万吨以上,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的,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六、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的水运运输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二)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的水运运输危险货物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在港口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初次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2次以上在港口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2次以上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七、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三)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如实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未引发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导致港口发生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十八、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四) 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给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作业委托人3次以内发生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处5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作业委托人3次以上发生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或者作业委托人故意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存在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不管是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处3万元罚款。

十九、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五)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2次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处5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3次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4次以上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划定了区域,但未明确责任人或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划定了区域,但未明确责任人,也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未划定作业区域,或造成严重后果,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十一、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但存在着极个别的器材存在使用缺陷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按规定数量配备足够的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或超过1/5器材存在使用缺陷,或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并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十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基本安全管理制度有缺失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建立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由于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十三、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二)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按照预案组织了演练,但未定期组织的,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一般,组织了演练,但未按照已制订的应急预案,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未组织演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十四、未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规则规定的港口设施,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八十二条:“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规则规定的港口设施,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危害后果较轻,且及时纠正的,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影响,但未酿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二十五、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倾倒泥土、砂石50立方米以下的;未经批准在港口采掘、爆破,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倾倒泥土、砂石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未经批准在港口采掘、爆破,影响港口安全的,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倾倒泥土、砂石100立方米以上;未经批准在港口采掘、爆破,对港口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万元罚款;

二十六、未经批准在港区水域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到港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到港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但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不停止施工作业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处4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不停止施工作业,且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

二十七、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持失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办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持伪造、涂改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罚款。

二十八、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一般,第二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多次违规被查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二十九、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持失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办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持伪造、涂改的许可证,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罚款。

三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首次被查处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第2次被查处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被查处2次以上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存在暴力抗法等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

三十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刚刚投入使用,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危害后果较轻或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已经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在限期内改正且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投入使用较长时间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二、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引航机构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且立即纠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影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酿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以1万元罚款。

三十三、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造成危害后果较轻,且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不严重但整改不力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但未酿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整改的,处1万元罚款。

三十四、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不严重但整改不力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但未酿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2.违法行为严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整改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十五、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被发现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一般,限期未改正,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300万元以下的,或者未经安全条件审查,违法建设、改建和扩建内河1个5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或沿海1万吨级以下,或使用5000M2以下陆域,处5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限期未改正,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300万-1000万元以下的,或者未经安全条件审查,违法建设、改建和扩建1个500吨级(含500吨级)以上10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或2个5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或沿海1-2万吨级,使用5000M2及以上10000M2以下陆域,处70万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限期未改正,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建设1个1000吨级(含1000吨级)以上码头泊位、2个及以上500吨级(含300吨级)以上10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3个及以上3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或沿海2-5万吨级,使用10000M2及以上的陆域或违法建设易燃易爆品或剧毒品作业场所、违法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物品除害场所或造成安全事故,处100万元罚款。

三十六、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查到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一般,逾期未改正的,并且由此造成的事故隐患较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二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并且由此造成的事故隐患较大或造成安全事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五万元罚款。

三十七、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被查到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一般,逾期未改正,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300万元以下的,或者未按照批准安全设计施工的量比较少,或者由此造成的事故隐患较小,责令停止建设,并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逾期未改正,第三次被查到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逾期未改正,被查到3次以上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罚款。

三十八、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项:“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足3日(包括3日)未造成安全隐患的,处1万元罚款;

2.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不足7日(包括7日)或者造成安全隐患的,处3万元罚款;

3.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超过7日(不包括7日)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三十九、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开工时间不足3日(包括3日)的,处1万元罚款;

2.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开工时间不足7日(包括7日)的,处3万元罚款;

3.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开工时间超过7日的,处5万元罚款。

四十、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货物作业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以下、沿海2000吨以下,集装箱2TEU以下,或者由此造成的危害性比较小,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货物作业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1000以下、沿海2000-10000吨以下,集装箱2-5TEU以下,或者由此造成的危害性比较小,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货物作业量为散装货物内河1000以上、沿海10000吨以上,集装箱5TEU以上,或者由此造成的危害性比较大,或造成安全事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货物作业量为散装货物内河1000以上、沿海10000吨以上,集装箱5TEU以上,或者由此造成的危害性严重,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违法所得15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5元的,并处20万元罚款。

四十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的或未定期检查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港口经营人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测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造成安全事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十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存在这4个违法行为中2个以上(含2个)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造成安全事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十三、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三)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有5处以下的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5处以上的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较重,情节严重或造成安全事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十四、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四)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有1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有2处以上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十五、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有1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罐未设专人管理或者有1处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有2-3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罐未设专人管理或者有2-3处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有多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有多处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十六、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六)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港区内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或登记制度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港区内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和登记制度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十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七)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七)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货物作业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以下、沿海2000吨以下,集装箱2TEU以下,或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小,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货物作业量为散装货物内河300-1000以下、沿海2000-10000吨以下,集装箱2-5TEU以下,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货物作业量为散装货物内河1000以上、沿海10000吨以上,集装箱5TEU以上,或造成事故安全隐患较大,或造成安全事故,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停产整顿。

四十八、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根据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根据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根据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有3处以下(包含3处)的作业场所未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处7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有3处以上的作业场所未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四十九、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经营状况没发生改变,或者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较小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经营状况发生改变,或者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较大的,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违法行为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

五十、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少量的未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较小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量比较大的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较大的,处7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五十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少量的或者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小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量比较大的或者造成的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大的,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五十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危险货物专用库场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危险货物专用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五十三、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六)未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存在事故安全隐患较小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存在事故安全隐患较大的,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五十四、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或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五十五、港口经营人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经营人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各项均有报备,但报备事项不够齐全的,责令改正;

2.违法行为一般,有1项以上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五十六、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在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少量的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比较小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大量的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比较小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可能造成的危害性比较大的,处3万元罚款。

五十七、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在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初次被查到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一年内2次被查到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一年内多次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或者因未告知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五十八、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在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港口经营人初次被查到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港口经营人一年内2次被查到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港口经营人一年内多次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或者因未按规定检查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五十九、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在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港口经营人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不够齐全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3万元罚款。

六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夹带少量的或者造成的安全隐患比较小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夹带大量的或者造成的安全隐患比较小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造成安全隐患比较大的,处2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十一、未取得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准,擅自使用岸线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准,擅自使用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准,擅自使用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部分  航道行政方面(14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2006年8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的行为及处罚。

 

一、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损失500元以下,或不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3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损失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航标失去工作效能的,处1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二、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害航标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限期内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限期内未改正,损失1000元以下的,处3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限期内未改正,损失1000元以上的,处8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限期内未改正,造成航标失去工作效能的,处1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三、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由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限期内补办手续并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的, 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自行拆除标志的, 处12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但自行拆除标志的,处15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且不拆除标志的, 处18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且不拆除标志;或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四、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未按要求设置助航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未按要求设置助航标志的,由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标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限期内补设航标的, 且该航标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处6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限期内自行设置航标,但该航标未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 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限期内没有设置航标, 处15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设置助航标志,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的,处2000元罚款。

五、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恶化通航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由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立即停止作业,在限期内清除碍航物体,补办手续的, 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立即停止作业,但在限期内没有清除碍航物体,处13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拒不停止作业的,处18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停止作业的,造成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的, 处2000元罚款。

六、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40%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限期内纠正,损失1000元以下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0%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限期内纠正,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以损失赔偿费15%的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限期内纠正,损失5000元以上的, 处以损失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限期内拒不纠正,损失1万元以下的,处以损失赔偿费30%的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限期内拒不纠正,损失1万元以上的, 处以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七、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设施,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完毕不及时清除遗留物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l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立即停止施工,向航道部门补办手续并获得同意的, 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八、九级航道上的,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限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五至七级航道上的,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限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一至四级航道上,或者沿海航道上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限期未改正的,处2.5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堵塞航道造成大量船舶滞留或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的, 处3万元罚款。

八、在通航水域上施工完毕不及时清除遗留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设施,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完毕不及时清除遗留物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l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完毕不及时清除遗留物的,由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清除,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限期内改正,且经航道部门验收认可的, 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限期内清除遗留物,但未经航道部门验收认可的,处1.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在限期内没有改正,处1.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并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九、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不建或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建或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拦河闸坝,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建或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的,由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限期内改正的, 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八、九级航道上的,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处2.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五至七级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 处3.5万元罚款;

4. 违法行为严重,在五至七级航道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不建设过船建筑物,处4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一至四级航道上,或者沿海航道上,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不建或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 处5万元罚款。

十、在航道上设置渔网、渔栅,妨碍航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渔网、渔栅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航道上设置渔网、渔栅,妨碍航行安全的,由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拆除,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非主航道上设置,限期内自行拆除的, 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主航道上设置,限期内自行拆除的,处4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非主航道上设置,限期内拒不拆除的,处5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主航道上设置,限期内拒不拆除的,处8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水上交通大事故的, 处1000元罚款。

十一、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未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未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限期内补办手续并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自行恢复原状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但自行恢复原状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且不恢复原状的,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且不恢复原状;或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的,处5000元罚款。

十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或作业未按规定设置专用航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或作业未按规定设置专用航标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限期内设置专用航标,且该专用航标经航道部门验收认可,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限期内自行设置专用航标,但该专用航标未经航道部门验收认可,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限期内没有设置助航标志,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设置专用航标,导致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处5000元罚款。

十三、专用航标所有人未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专用航标所有人未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超过限期60天以下未备案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超过限期60天以上180天以下未备案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超过限期180天以上360天以下未备案的,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超过限期360天以上未备案的,处5000元罚款。

十四、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不按要求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不按要求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3次以下未报送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3次以上5次以下未报送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5次以上10次以下未报送的,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10次以上未报送的,处5000元罚款。

 

 

 

 

 

 

 

 

 

 

 

 

 

 

 

 

 

 

 

 

 

第六部分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208项)

 

   违反《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施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施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15日经交通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公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9224日颁布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013年3月11日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21日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2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3号《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发布,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的决定》修正);《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月25日发布,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6 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修正)的行为处罚。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正后,及时公告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正后,7日内(含7日)未及时公告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正后,15日内(含15日)未及时公告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正后,30日内(不含30日)未及时公告的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正后,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三、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万元罚款。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万元罚款。

五、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万元罚款。

六、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七、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八、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工程合同价款 3%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工程合同价款 4%的罚款。

九、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0万元罚款。

十、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十一、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十二、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一家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处5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两家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处6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三家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处8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全部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处100万元罚款。

十四、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擅自施工30日内(含30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擅自施工60日内(含60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擅自施工60日以上(不含60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十六、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压缩工期在1个月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压缩工期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压缩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十七、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十八、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下的罚款。

十九、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尚未使用的,处50万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未造成危害的,处6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投入使用,造成轻微危害的,处8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的,处100万元罚款。

二十一、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未造成危害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造成轻微危害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二十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二十三、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四、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五、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低于成本价10%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低于成本价10%以上20%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低于成本价20%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二十六、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低工程质量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低工程质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反5条以下强制性标准的,处20万元罚款;

2、违反5条以上10条以下强制性标准的,处30万元罚款;

3、违反10条以上强制性标准的,处50万元罚款。

二十七、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但及时改正后施工的,处20万元罚款;

2、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但不能及时改正而擅自施工的,处30万元罚款;

3、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就擅自施工的,处50万元罚款。

二十八、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二十九、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三十、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超过规定的期限10日以内报送备案的,处20万元罚款;

2、超过规定的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下报送备案的,处30万元罚款;

3、超过规定的期限30日以上未报送备案的,处50万元罚款。

三十一、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十二、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尚未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已交付使用,未构成危害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造成危害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三十三、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2、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3、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三十四、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三十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2、违法行为严重,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十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2、违法行为严重,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十八、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2.违法行为较重,取消其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3.违法行为严重,取消其4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取消其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十九、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0‰的罚款。

四十、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50%的罚款。

四十一、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四十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四十三、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未造成危害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轻微危害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较大危害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的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二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四十四、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2、违法行为严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四十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三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一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三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四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五万元罚款。

四十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四十七、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四十八、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投入使用不足15日(含15日)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投入使用不足30日(含30日)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投入使用不足60日(含60日)的,处4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投入使用超过60日(不含60日)的,处5万元罚款。

四十九、项目法人未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五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五十一、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2万元罚款。

五十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的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5000元罚款。

五十三、对在工程质量检查和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对在工程质量检查和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警告、罚款或对设计、施工单位停止1-2年资信登记,对监理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建设项目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扣减中央对当年公路建设计划投资的5-10%的处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对在工程质量检查和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行政监管部门对责任单位予以警告、罚款或对设计、施工单位停止1-2年资信登记,对监理单位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对建设项目给予限期整改,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扣减中央对当年公路建设计划投资的5%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扣减中央对当年公路建设计划投资的8%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扣减中央对当年公路建设计划投资的10%的罚款.

五十四、建设单位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一)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五十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二)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五十六、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五十七、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四)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五十八、建设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五十九、评标过程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评标过程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六十、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六十一、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六十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六十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六十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六十五、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较重,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

3.违法行为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六十六、任何单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六十七、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六十八、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2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处30万元罚款。

 

六十九、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2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处30万元罚款。

七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2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处30万元罚款。

七十一、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2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处30万元罚款。

七十二、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七十三、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七十四、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4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处50万元罚款。

七十五、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4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处50万元罚款。

七十六、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4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处50万元罚款。

七十七、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

七十八、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

七十九、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八十、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行为一般,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挪用费用30%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挪用费用40%的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挪用费用50%的罚款。

八十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

八十二、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

八十三、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

八十四、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30万元罚款。

八十五、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逾期未改正,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八十六、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逾期未改正,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八十七、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逾期未改正,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八十八、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逾期未改正,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八十九、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逾期未改正,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九十、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逾期未改正,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九十一、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逾期未改正,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九十二、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逾期未改正,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九十三、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逾期未改正,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九十四、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逾期未改正,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九十五、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逾期未改正,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九十六、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合同价款1倍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合同价款2倍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

九十七、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九十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由行政机关给予警告。

九十九、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取消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较重,取消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处中标项目金额8%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严重,取消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取消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较重,取消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处中标项目金额8%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严重,取消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0一、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取消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较重,取消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处中标项目金额8%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严重,取消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0二、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取消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较重,取消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处中标项目金额8%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严重,取消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0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一百0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0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0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一百0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一百0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一百0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一百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一百一十一、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较重,处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严重,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一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较重,处1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严重,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百一十三、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一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一百一十四、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5万元罚款。

一百一十五、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一百一十六、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5万元罚款。

一百一十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5万元罚款。

一百一十八、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一十九、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二、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一、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二、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5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三、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六、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七、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二十八、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一百二十九、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三十、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确定中标无效,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的罚款

一百三十一、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百三十二、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由有关监督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一百三十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一百三十四、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违法行为较重,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违法行为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一百三十五、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经审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经审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经审查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4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万元罚款。

一百三十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4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万元罚款。

一百三十七、建设单位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未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未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未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4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万元罚款。

一百三十八、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百三十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百四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百四十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百四十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一百四十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商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罚款。

一百四十四、施工图审查单位超越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单位的认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图审查单位超越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四十五、施工图审查单位由不具备专业技术要求的人员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单位的认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图审查单位由不具备专业技术要求的人员进行审查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四十六、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单位的认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四十七、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单位的认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四十八、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单位的认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四十九、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没收施工图审查单位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单位的认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质量安全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没收施工图审查单位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0万元罚款。

一百五、在本省承接审查业务的省外施工图审查单位超越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在本省承接审查业务的省外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情况告知负责该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本省承接审查业务的省外施工图审查单位超越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五十一、在本省承接审查业务的省外施工图审查单位由不具备专业技术要求的人员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在本省承接审查业务的省外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情况告知负责该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本省承接审查业务的省外施工图审查单位由不具备专业技术要求的人员进行审查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五十二、在本省承接审查业务的省外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在本省承接审查业务的省外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情况告知负责该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本省承接审查业务的省外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五十三、在本省承接审查业务的省外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在本省承接审查业务的省外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情况告知负责该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本省承接审查业务的省外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五十四、在本省承接审查业务的省外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在本省承接审查业务的省外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法情况告知负责该施工图审查单位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本省承接审查业务的省外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五十五、勘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真实、准确的工程勘察文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真实、准确的工程勘察文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勘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真实、准确的工程勘察文件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五十六、勘察单位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勘察单位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五十七、勘察单位未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勘察单位未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五十八、勘察单位参加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承担下列质量义务:……(四)参加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勘察单位参加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五十九、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六、设计单位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设计单位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一、设计单位未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设计单位未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二、设计单位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五)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设计单位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三、监理单位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四、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五、监理单位未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六)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未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六、监理单位未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八)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未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七、监理单位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八、监理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二)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六十九、监理单位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三)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七、监理单位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四)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七十一、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五)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七十二、监理单位执行建设单位发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六)不得执行建设单位发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执行建设单位发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七十三、监理单位未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七)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未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七十四、监理单位未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八)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未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审查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审查业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审查业务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八十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事实与依据,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要求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四)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事实与依据,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要求;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事实与依据,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要求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八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逐页加盖单位审查专用章,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逐页加盖单位审查专用章,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逐页加盖单位审查专用章,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八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立项目审查档案,完整归档保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六)建立项目审查档案,完整归档保存;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立项目审查档案,完整归档保存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八十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七)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八十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检测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

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检测业务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八十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八十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三)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检测人员;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检测人员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八十八、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五)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八十九、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没有连续编号,擅自抽撤和涂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六)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连续编号,不得抽撤和涂改;(七)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没有连续编号,擅自抽撤和涂改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九、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七)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九十一、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生产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生产业务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九十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九十三、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为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承担下列质量义务:……(四)为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为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九十四、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在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五)在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在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一百九十五、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七条第四项,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九十六、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条第五项,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违反第十条第五项,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九十七、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九十八、出具虚假的审查结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出具虚假的审查结论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具虚假的审查结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一百九十九、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五)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二百、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供应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供应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供应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0万元罚款。

二百0一、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三项,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4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万元罚款。

二百0二、未经论证核准采用无现行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七条第二项,未经论证核准采用无现行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论证核准采用无现行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4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万元罚款。

二百0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4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万元罚款。

二百0四、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号公告)第五十条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七条第六项,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4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万元罚款。

二百0五、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二百0六、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百0七、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百0八、项目法人未经备案进行试运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备案进行试运行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未经备案进行试运行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第七部分  城市道路建设方面(69项)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2014年8月27日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9年10月19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3年4月27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 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4日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8月25日起施行)的行为处罚

 

一、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100万元罚款。

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

2、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8%罚款;

3、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

三、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逾期5日以下移交的,处1万元罚款;

2、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移交的,处5万元罚款;

3、逾期10日以上未移交的,处10万元罚款。

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五、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六、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在50万元以下的,处勘察费、设计费25%罚款;

2、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勘察费、设计费35%罚款;

3、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处勘察费、设计费50%罚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

2、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8%罚款;

3、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

七、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在50万元以下的,处监理酬金25%罚款;

2、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监理酬金35%罚款;

3、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处监理酬金50%罚款。

八、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万元罚款。

九、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万元罚款。

十、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万元罚款。

十一、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万元罚款。

十二、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万元罚款。

十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正、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2、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3、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十四、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罚款。

十五、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施工单位拖延15日以下履行保修义务的,处10万元罚款;

2、施工单位拖延15日以上30日以下履行保修义务的,处15万元罚款;

3、施工单位拖延30日以上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在责令改正后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处20万元罚款。

十六、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100万元罚款。

十七、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10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0万元罚款。

十八、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九、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6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7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0万元罚款。

二十、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反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6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7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二十一、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二十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二十三、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6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7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0万元罚款。

二十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5%的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

二十五、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十六、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万元罚款。

二十七、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二十八、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4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万元罚款。

二十九、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三十、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三十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三十二、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三十三、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三十四、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三十五、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罚款数额5%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罚款数额7%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罚款数额9%的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三十六、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三十八、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三十九、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0万元罚款。

四十、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四十一、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四十二、不参加施工验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四十三、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四十四、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罚款数额5%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罚款数额7%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罚款数额9%的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四十五、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7%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10%的罚款。

四十六、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四十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四十八、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四十九、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五十、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五十一、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五十二、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五十三、转包检测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转包检测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五十四、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五十五、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7%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五十六、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7%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五十七、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7%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五十八、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4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万元罚款。

五十九、建设工程项目超资质、超范围实施监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九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九条:“禁止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超资质、超范围实施监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一倍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两倍的罚款。

六十、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并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一倍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两倍的罚款。

六十一、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六十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6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7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0万元罚款。

六十三、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给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的,对监理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给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监理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6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7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0万元罚款。

六十四、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

六十五、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 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 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 4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 50万元罚款。

六十六、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 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 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 4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 50万元罚款。

六十七、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 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 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 30万元罚款。

六十八、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反5条以下强制性标准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2、违反5条以上10条以下强制性标准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3、违反10条以上强制性标准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六十九、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6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7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0万元罚款。

 

 

 

 

 

 

 

 

 

 

 

 

 

 

 

 

 

第八部分  公共交通管理方面(53项)

 

对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6月28日颁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13年11月21日通过,2014年5月1日施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02.10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05.01施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9.26经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处罚。

 

一、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保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保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保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

(三)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三、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四、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设置灭火、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设置灭火、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设置灭火、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6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000元罚款。

五、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6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000元罚款。

六、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6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000元罚款。

七、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制定、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制定、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查看的,由市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制定、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作业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一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二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三万元罚款。

八、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违反该条第(一)项规定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违反第(三)项规定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5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1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200元罚款。

九、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违反该条第(一)项规定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违反第(三)项规定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5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1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200元罚款。

十、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二)违反该条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处以50元罚款。

十一、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三)违反该条第(四)项规定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的,处以50元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处以50元罚款。

十二、城市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万元罚款。

十三、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3天之内(含3天)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5天以内(含5天)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10天之内(含10天)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15天以上(不含15天),或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处3万元罚款。

十四、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万元罚款。

十五、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万元罚款。

十六、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十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十八、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3天之内(含3天)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5天以内(含5天)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10天之内(含10天)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15天以上(不含15天),或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处5000元罚款。

十九、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二十、公交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交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二十一、公交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交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二十二、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00元罚款。

二十三、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00元罚款。

二十四、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00元罚款。

二十五、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00元罚款。

二十六、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00元罚款。

二十七、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处 3万元罚款。 

二十八、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处 3万元罚款。 

二十九、出租汽车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单次起点、终点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单次起点、终点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汽车超越许可经营地域,从事单次起点、终点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7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1万元罚款。

三十、非出租汽车喷涂当地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识等服务设施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非出租汽车喷涂当地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非出租汽车喷涂当地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识等服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7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1万元罚款。

三十一、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车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7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1万元罚款。

三十二、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经济承包经营,但未与驾驶员签订经济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实行经济承包经营,但未与驾驶员签订经济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车经营者实行经济承包经营,但未与驾驶员签订经济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5000元罚款。

三十三、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车经营者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处5000元罚款。

三十四、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5000元罚款。

三十五、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5000元罚款。

三十六、故意绕道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招揽他人同乘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故意绕道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5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的,处100元罚款。

三十七、未经乘客允许招揽他人同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招揽他人同乘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乘客允许招揽他人同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5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的,处100元罚款。

三十八、无故拒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二)无故拒载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无故拒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5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的,处100元罚款。

三十九、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二)无故拒载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5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的,处100元罚款。

四十、未按照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照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5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及以上的,处100元罚款。

四十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元罚款。

四十二、出租汽车驾驶员自行聘请驾驶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自行聘请驾驶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元罚款。

四十三、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回程不显示停运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六)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回程不显示停运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回程不显示停运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元罚款。

四十四、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未按规定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六)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回程不显示停运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未按规定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元罚款。

四十五、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2000元罚款。

四十六、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2000元罚款。

四十七、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四十八、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违反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5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的,处200元罚款。

四十九、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五十、议价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议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五十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五十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五十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五十四、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处2万元罚款。

五十五、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处 2万元罚款。

五十六、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处 2万元罚款。

五十七、出租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处 2万元罚款。

五十八、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处 2万元罚款。

五十九、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处 2万元罚款。

六十、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处 2万元罚款。

六十一、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处 2万元罚款。

六十二、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处 2万元罚款。

六十三、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5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5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 200元罚款。

六十四、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5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5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 200元罚款。

六十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5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5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 200元罚款。

六十六、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5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5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 200元罚款。

六十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5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5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处 200元罚款。

六十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处 2000元罚款。

六十九、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处 2000元罚款。

七十、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处 2000元罚款。

 

 

 

 

 

 

 

 

 

 

 

 

 

 

 

 

 

 

 

 

 

 

 

 

 

 

 

第九部分  城市道路管理方面(26项)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06.04颁布,1996.10.01起施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3.10.10发布,2004.01.01起施行)的行为处罚。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造价不足50万元的,处以1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造价不足50万元的,处以1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造价不足50万元的,处以1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四、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造价不足50万元的,处以工程造价0、5%罚款;

2、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处以工程造价1%罚款;

3、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处以工程造价2%罚款。

五、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陷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陷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以2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以5000元罚款;

3、第三次违法的,处以1万元罚款;

4、四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六、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以2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以5000元罚款;

3、第三次违法的,处以1万元罚款;

4、四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七、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以2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以5000元罚款;

3、第三次违法的,处以1万元罚款;

4、四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八、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以2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以5000元罚款;

3、第三次违法的,处以1万元罚款;

4、四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九、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以2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以5000元罚款;

3、第三次违法的,处以1万元罚款;

4、四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十、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以2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以5000元罚款;

3、第三次违法的,处以1万元罚款;

4、四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十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擅自挖掘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限期内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擅自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2、擅自挖掘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擅自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1500元罚款;

3、擅自挖掘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面积2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擅自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面积2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2500元罚款;

4、擅自挖掘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面积2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7000元罚款;擅自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面积2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3500元罚款;

5、擅自挖掘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擅自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6、擅自挖掘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1、2万元罚款;擅自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7500元罚款;

7、擅自挖掘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面积10平方米以上,限期内改正的,处以1、5万元罚款;擅自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面积10平方米以上,限期内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8、擅自挖掘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面积10平方米以上,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擅自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面积10平方米以上,限期未改正的,处以1、5万元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初次违法处以8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初次违法处以500元罚款;

2、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第二次违法处以15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第二次违法处以1000元罚款;

3、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30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2000元罚款;

4、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5平方米的,初次违法处以12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5平方米的,初次违法处以800元罚款;

5、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5平方米的,第二次违法处以25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5平方米的,第二次违法处以1500元罚款;

6、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5平方米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40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5平方米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3000元罚款;

7、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初次违法处以20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初次违法处以1500元罚款;

8、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第二次违法处以35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第二次违法处以2500元罚款;

9、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50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4000元罚款。

10、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初次违法处以50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初次违法处以3000元罚款;

11、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第二次违法处以70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第二次违法处以5000元罚款;

12、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1万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8000元罚款;

13、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初次违法处以80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初次违法处以5000元罚款;

14、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第二次违法处以1.5万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第二次违法处以1万元罚款;

15、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2万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1.5万元罚款。

十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以1万元罚款;

2、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以1万元罚款;

3、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十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以2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以5000元罚款;

3、第三次违法的,处以1万元罚款;

4、四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十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建筑物、构筑物面积不足3平方米的,处以1000元罚款;

2、建筑物、构筑物面积3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的,处以3000元罚款;

3、建筑物、构筑物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7平方米的,处以5000元罚款;

4、建筑物、构筑物面积7平方米以上不足9平方米的,处以1万元罚款;

5、建筑物、构筑物面积9平方米以上,或阻碍执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十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1万元罚款;

2、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处罚。

十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生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损害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损害城市道路,面积不足2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损害城市道路,面积不足2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2、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损害城市道路,面积不足2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损害城市道路,面积不足2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1500元罚款;

3、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损害城市道路,面积2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损害城市道路,面积2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2500元罚款;

4、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损害城市道路,面积2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7000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损害城市道路,面积2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3500元罚款;

5、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损害城市道路,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损害城市道路,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6、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损害城市道路,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1、2万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损害城市道路,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7500元罚款;

7、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损害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限期内改正的,处以1、5万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损害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限期内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8、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损害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损害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限期未改正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侵占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侵占城市道路,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处以600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侵占城市道路,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处以300元罚款;

2、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侵占城市道路,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处以2000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侵占城市道路,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处以1000元罚款;

3、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侵占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足20平方米的,处以4000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侵占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足20平方米的,处以2000元罚款;

4、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侵占城市道路,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处以7000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侵占城市道路,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处以3500元罚款; 

5、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侵占城市道路,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处以1万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侵占城市道路,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处以5000元罚款;

6、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侵占城市道路,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2万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侵占城市道路,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万元罚款。

十七、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3000元罚款;

3、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违法行为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十八、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3000元罚款;

3、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违法行为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十九、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3000元罚款;

    3、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违法行为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二十、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3000元罚款;

    3、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违法行为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二十一、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3000元罚款;

    3、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违法行为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二十二、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的,处1000元罚款;

2、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的,处5000元罚款;

3、三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的,处10000元罚款;

4、多次违法,或造成较严重危害的,处15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的,处20000元罚款。

二十三、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的,处1万元罚款;

    2、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的,处1.5万元罚款;

    3、三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的,处2万元罚款;

    4、多次违法,或造成较严重危害的,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四、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过城市桥梁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过城市桥梁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一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处1万元罚款;

    2、二次违法,处1.5万元罚款;

    3、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处2万元罚款。

二十五、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合法报批手续经过城市桥梁,但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合法报批手续经过城市桥梁,但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一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处1万元罚款;

    2、二次违法,处1.5万元罚款;

    3、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处2万元罚款。

二十六、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未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未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一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处1万元罚款;

    2、二次违法,处1.5万元罚款;

3、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处2万元罚款。

 

 

 

 

 

 

 

 

 

 

 

第十部分、其他(32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修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五、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七、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八、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十、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限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十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十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十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十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十五、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六、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七、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八、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九、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二十二、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二十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3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七、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八、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九、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处查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处10万元罚款

三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查处或以上的,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三十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