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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佛山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来源:佛山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3-09-10 10:30:0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二〇一三年

   

   

   

   

   

   

   

   

   

   

   

  

  

   

   

  第一部分 道路运政方面(100项)……………………P1

   

  第二部分 公路路政方面(55项) ……………………P47

   

  第三部分 水路运政方面(30项) ……………………P73

   

  第四部分 港口行政方面(45项) ……………………P88

   

  第五部分 航道行政方面(14项) ……………………P108

   

  第六部分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52项)……………P115

   

  第七部分 城市道路建设方面(67项)…………………P132

   

      第八部分 公共交通管理方面(53项)…………………P153

   

  第九部分 城市道路管理方面(26项)…………………P170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第一部分 道路运政方面(100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04.14日通过,2004.07.01施行,2012.11.9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01.26通过,2002.03.15施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01.1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7.12.01修正,2002.10.13修订,2002.12.01施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06.03通过,2009.04.20施行,2008.07.13修订, 2009.04.13第二次修订,2012.11.27第三次修订);《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06.03通过,2009.04.20施行,2008.07.23修订, 2009.04.13第二次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06.03通过,2005.08.01施行);《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04.06通过,2005.06.01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06.03通过,2005.08.01施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12.15通过,2006.04.01施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09.05通过,2007.03.01施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01.1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7.12.01修正,2002.10.13修订,2002.12.01施行)《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02.10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05.01施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1.12.08通过,2012.04.01施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0.10.8通过,2011.1.1施行)的行为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驾驶1.75吨以下货运车辆的,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驾驶客运车辆或1.75吨以上货运车辆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客运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2个月以内的;或货运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3个月以内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客运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货运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初次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1.75吨以下货运车辆的,处2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客运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货运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违法驾驶客运车辆或1.75吨以上货运车辆的,处1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客运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或货运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9个月以上的;或查处三次以上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2000元罚款;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超越核定范围驾驶1.75吨以下货运车辆的,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客运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货运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违法驾驶客运车辆或1.75吨以上货运车辆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客运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或货运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9个月以上的;或查处三次以上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2000元罚款。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四)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年审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运输业户处以每辆车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汽车维修业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摩托车维修业户、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业户处以两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对驾驶员培训单位和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每辆车1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第二次查处;或超过责令补办期限仍未补办年审手续的,处每辆车300元罚款。

  五、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二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长期违法被查出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六、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二次查处;或其他车辆擅自从事班车经营第一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长期违法被查出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七、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使用超过有效期15天以内许可证件,或客运车辆在转籍、过户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轻,使用超过有效期15天以上1个月以下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

  3.违法行为一般,使用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上许可证件的;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第一次被查处的,有违法所得的2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较重,长期违法被查出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严重,长期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造成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八、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二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货物(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客运经营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九、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已具备客运站站级标准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日发送旅客300人次以下的;或违法时间1个月以下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日发送旅客超过300人次的;或违法时间1个月以上第一次查处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7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用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内许可证件,或客运站在经营主体等相关事项变更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轻,使用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

  3.违法行为一般,使用超过有效期3个月以上许可证件的;或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第一次被查处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较重,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严重,长期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造成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一、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货运站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货运站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查处两次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十二、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的,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较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严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三、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且当场改正的,警告或处2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能当场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的,处200元罚款。

  十四、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超过责令投保期限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十五、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保额投保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保额投保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超过责令投保期限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十六、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超过责令投保期限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十七、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申办道路运输证已受理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未申办道路运输证经营1个月以内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未申办道路运输证经营1个月以上的,处5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处1万元罚款。

  十八、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十九、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二十、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站停靠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批准客运点停靠,在重点路段下客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且上客的,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查处三次以上的;或客运站200米范围路段内停车上客的;或沿途停靠上客造成超载的;或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停靠的,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一、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改变行驶路线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途中无上、下客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途中上客的,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查处三次以上的;或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站点、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站点、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无正当理由不按原班车线路、站点、班次行驶但途中无上客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无正当理由不按原班车线路、站点、班次行驶但途中有上客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被查出,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被查出,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四、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使用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第一次查处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使用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第二次查处的;或使用暴力手段招揽旅客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五、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因车辆状况或车站售票等客观原因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无正当理由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无正当理由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且降低车辆档次的;或第二次查处的,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无正当理由将旅客移交给不符合营运标准的车辆运输的;或查处三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六、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因紧急情况更换车辆未及时报告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擅自变更为低等级运输车辆的,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或擅自变更后的车辆不符合相应的营运要求,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七、未报告原许可机关,客运经营者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客运经营者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报告原许可机关,客运经营者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3天以内或旅游、包车客运30天以内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未报告原许可机关,客运经营者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3天以上1个月以下或旅游、包车客运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未报告原许可机关,客运经营者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或旅游、包车客运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4. 违法行为严重,未报告原许可机关,客运经营者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旅游、包车客运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移交原许可部门注销相关证件。

  二十八、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因客观原因超期15天以内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在1个维护周期内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2个维护周期内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超过3个及以上维护周期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处5000元罚款。

  二十九、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减少座(铺)位或增加1-2个活动座位,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增加1-2个固定座(铺)位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增加3个以上固定座(铺)位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卧铺客车改座位客车的;或座位客车改卧铺客车的;或改装车型、改装主要总成部件、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改变外观尺寸的;或使用擅自改装的客运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

  三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营运客车)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营运客车)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三十一、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对营运客车)出具检测结果或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对营运客车)出具检测结果或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三十二、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三、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允许超载10%以内车辆出站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允许超载10%以上20%以下车辆出站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或允许超载20%以上车辆出站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四、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发车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五、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 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万元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万元罚款;

  3. 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六、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超过责令改正期限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七、不公布运输路线、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路线、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超过责令改正期限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八、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过程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或车辆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过程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违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三十九、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使用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内许可证件,或运输车辆在转籍、过户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轻,使用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许可证件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

  3.违法行为一般,使用超过有效期3个月以上许可证件的;或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的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第一次查处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较重,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长期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造成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四十、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二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客运车辆长期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经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四十一、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3000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1万元的罚款。

  四十二、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较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查处一次仍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严重,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十三、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且当场改正的,警告或处2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能当场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的,处200元罚款。

  四十四、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十五、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虽采取措施但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的,教育放行,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造成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造成路面严重污损的,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威胁道路运输安全的,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且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极其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十六、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由于汽车生产厂家或有关部门工作原因造成车辆的实际构造、尺寸与行驶证、营运证记载的数据有差异,经核查属实的;或擅自改变货车外廓尺寸长度不超过20cm、宽度不超过20cm、高度不超过10cm,或实际尺寸与标注误差小于2%,不影响整车安全技术性能且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以防止货物扬撒为目的加高活动栏板,且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轻,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实际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小于5%,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减轻处罚;

  3.违法行为一般,擅自改变车身颜色;或擅自改变外廓尺寸,实际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5%,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较重,改装车型或用途或总成部件;或增加(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的,处1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严重,擅自改装车辆影响安全技术性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

  四十七、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已具备相应标准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日发送货物30吨以下的;或违法时间1个月以下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日发送货物超过30吨的;或违法时间1个月以上第一次查处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7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 10万元罚款。

  四十八、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使用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内许可证件的;或在经营主体等相关事项变更过程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轻,使用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许可证件,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

  3.违法行为一般,使用超过有效期3个月以上许可证件的;或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第一次被查处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较重,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严重,长期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造成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四十九、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查处两次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长期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或危险货物运输,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五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营运货车)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营运货车)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五十一、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对营运货车)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对营运货车)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五十二、货运站经营者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货运站经营者超限、超载配货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货运站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能造成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货运站对货运车辆进行超载、超限配载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五十三、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超过责令改正期限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十四、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或组织3辆以上车辆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长期违法经营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五十五、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长期违法经营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五十六、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长期违法经营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五十七、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长期违法经营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五十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非法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的,处2000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非法出租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非法转让许可证件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非法出租许可证3个月以上的;或多次非法出租许可证件的;或出租、转让许可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五十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超过责令投保期限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六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超过责令投保期限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六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因客观原因超期15天以内未检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在1个维护周期内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2个维护周期内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超过3个及以上维护周期未进行维护和检测的,处5000元罚款。

  六十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且当场改正的,警告或处2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能当场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的,处200元罚款。

  六十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运输危险系数较低的危险货物,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运输货物危险系数较高、数量较多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7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六十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使用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从业资格证件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轻,使用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从业资格证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减轻处罚;

  3.违法行为一般,使用超过有效期3个月以上的从业资格证件的,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严重,长期使用时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被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六十五、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六十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托运人托运危险系数较低的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少,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5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故意隐瞒的,处7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六十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7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六十八、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7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

  六十九、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因不知情等原因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

  七十、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因不知情等原因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

  七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轻,新设企业尚未正式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2万元罚款;。

  七十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虽采取措施但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的,教育放行,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造成货物脱落、扬撒,造成路面污损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造成路面严重污损的,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威胁道路运输安全的,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且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极其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七十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七十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情节轻微,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七十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七十六、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七十七、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非法转让、出租1个月内(包括1个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较重,非法转让、出租1-3个月(包括3个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严重,非法转让、出租3个月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七十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收假冒伪劣配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收假冒伪劣配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

  七十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收假冒伪劣配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收假冒伪劣配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

  八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有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有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八十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八十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八十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出让1个月内(包括1个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较重,出让1-3个月(包括3个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行为严重,出让3个月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八十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三次以上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八十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设立招生点、训练点(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违反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办的,责令停办,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设立招生点、训练点(场)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责令停办,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两次以上违法,责令停办,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八十七、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长期违法经营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八十八、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内(不包括1个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使用超过有效期1个月以上(包括1个月)许可证件的;或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的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第一次被查处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长期违法被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长期违法经营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八十九、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长期违法被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长期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经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九十、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非法转让、出租1个月内(包括1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非法转让、出租1-3个月(包括3个月)的;或伪造有关证件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非法转让、出租3个月以上的;或两次以上伪造有关证件的,处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查处且当场改正的,警告或处2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不能当场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的,处200元罚款。

  九十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两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半年内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九十三、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半年内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九十四、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3天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3天以上10天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20天以上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九十五、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九十六、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九十七、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九十八、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九十九、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一百、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部分 公路路政方面(55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07.03通过, 1998.01.01施行, 2004.08.28日第二次修订);《路政管理规定》(2002.11.26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通过,2003.04.01施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2011.02.16通过, 2011.07.01施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08.18通过,2004.11.01施行);《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3.01.11通过,2009.01.01施行,2008.07.31修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0.01.14通过,2000.04.01施行)和《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998.07.29通过,1998.10.01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作业刚开始,经执法人员制止,能取消违法作业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作业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 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作业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 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处5万元罚款。

  二、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 违法行为轻微擅自占用普通公路5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1平方米以下且挖掘深度在50厘米以下,并能及时停止施工和修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擅自占用普通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深度在50厘米以上、一米以下的,县乡道处4千元罚款;国省道处6千元罚款;

  3. 违法行为较重,擅自占用普通公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深度在1米以上、2米以下的,县乡道处8千元罚款;国省道处1万元罚款;

  4. 违法行为严重,擅自占用普通公路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普通公路深度在2米以上、3米以下,或擅自占用高速公路5平方米以下,或挖掘高速公路1平方米以下且挖掘深度在50厘米以下的,县乡道处1.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2万元罚款;

  5.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擅自占用普通公路40平方米以上,或挖掘普通公路20平方米以上,或挖掘普通公路深度在3米以上,或擅自占用高速公路5平方米以上,或挖掘高速公路1平方米以上,或挖掘高速公路深度在50厘米以上的,县乡道处2.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3万元罚款。

  三、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普通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在普通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县乡道处4千元罚款;国省道处6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普通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县乡道处8千元罚款;国省道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普通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2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50米以下的,县乡道处1.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普通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50米以上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县乡道处2.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3万元罚款。

  四、未经许可进行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涉路施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许可进行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普通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在普通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县乡道处4千元罚款;国省道处6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普通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5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县乡道处8千元罚款;国省道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普通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2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0米以下的,县乡道处1.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普通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的,或者在高速公路上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0米以上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县乡道处2.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3万元罚款。

  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10平方米以下,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经执法人员制止,及时主动拆除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拆除,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2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的,或已造成交通事故的,或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六、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作业刚开始,经执法人员制止,能取消违法作业并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重,违法作业给公路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5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作业给公路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作业已造成安全事故的,或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恢复原状的,处3万元罚款。

  七、未经批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机具行驶路面距离在100米以下,未给公路路面带来损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机具行驶路面距离在100米以上,未给公路路面带来损害的,县乡道处4千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6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机具行驶造成路面损害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县乡道处8千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机具行驶造成路面损坏面积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县乡道处1.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机具行驶造成路面损坏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县乡道处2.5万元罚款;国省道、高速公路处3万元罚款。

  八、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卸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米以上、4.1米以下,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4.3米以下,或车货总长度在18米以上、19米以下,或车货总宽在2.5米以上、2.7米以下,及时纠正以上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1以上、4.3米以下,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3米以上、4.5米以下,或车货总长度在19米以上、21米以下,或车货总宽度在2.7米以上、2.9米以下的,处4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3米以上、4.5米以下,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5米以上、4.7米以下,或车货总长度在21米以上、24米以下,或车货总宽度在2.9米以上、3.2米以下的,处8千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5米以上、4.7米以下,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7米以上、4.9米以下,或车货总长度在24米以上、28米以下,或车货总宽度在3.2米以上、3.5米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7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9米以上,或车货总长度在28米以上,或车货总宽度在3.5米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6.每车次超限3吨(不包括3吨)以下的,不予处罚,教育放行;

  7.每车次超限3吨的,强制卸载,处500元罚款;

  8.每车次超限4吨的,强制卸载,处550元罚款;

  9.每车次超限5吨的,强制卸载,处600元罚款;

  10.每车次超限6吨的,强制卸载,处650元罚款;

  11.每车次超限7吨的,强制卸载,处750元罚款;

  12.每车次超限8吨的,强制卸载,处850元罚款;

  13.每车次超限9吨的,强制卸载,处950元罚款。

  14.每车次超限10吨的,强制卸载,处1000元罚款;

  15.每车次超限11吨的,强制卸载,处1400元罚款;

  16.每车次超限12吨的,强制卸载,处1800元罚款;

  17.每车次超限13吨的,强制卸载,处2200元罚款;

  18.每车次超限14吨的,强制卸载,处2600元罚款;

  19.每车次超限15吨的,强制卸载,处3000元罚款。

  20.每车次超限16吨的,强制卸载,处3400元罚款;

  21.每车次超限17吨的,强制卸载,处3800元罚款;

  22.每车次超限18吨的,强制卸载,处4200元罚款;

  23.每车次超限19吨的,强制卸载,处4600元罚款;

  24.每车次超限20吨的,强制卸载,处5000元罚款;

  25.每车次超限21吨的,强制卸载,处5500元罚款。

  26.每车次超限22吨的,强制卸载,处6000元罚款;

  27.每车次超限23吨的,强制卸载,处6500元罚款;

  28.每车次超限24吨的,强制卸载,处7000元罚款;

  29.每车次超限25吨的,强制卸载,处7500元罚款;

  30.每车次超限26吨的,强制卸载,处8000元罚款;

  31.每车次超限27吨的,强制卸载,处8500元罚款;

  32.每车次超限28吨的,强制卸载,处9000元罚款;

  33.每车次超限29吨的,强制卸载,处9500元罚款。

  34.每车次超限30吨的,强制卸载,处10000元罚款;

  35.每车次超限31吨的,强制卸载,处11000元罚款;

  36.每车次超限32吨的,强制卸载,处12000元罚款;

  37.每车次超限33吨的,强制卸载,处13000元罚款;

  38.每车次超限34吨的,强制卸载,处14000元罚款;

  39.每车次超限35吨的,强制卸载,处15000元罚款。

  40.每车次超限36吨的,强制卸载,处16000元罚款;

  41.每车次超限37吨的,强制卸载,处17000元罚款;

  42.每车次超限38吨的,强制卸载,处18000元罚款;

  43.每车次超限39吨的,强制卸载,处19000元罚款;

  44.每车次超限40吨的,强制卸载,处20000元罚款;

  45.每车次超限41吨的,强制卸载,处20500元罚款。

  46.每车次超限42吨的,强制卸载,处21000元罚款;

  47.每车次超限43吨的,强制卸载,处21500元罚款;

  48.每车次超限44吨的,强制卸载,处22000元罚款;

  49.每车次超限45吨的,强制卸载,处22500元罚款;

  50.每车次超限46吨的,强制卸载,处23000元罚款;

  51.每车次超限47吨的,强制卸载,处23500元罚款;

  52.每车次超限48吨的,强制卸载,处24000元罚款;

  53.每车次超限49吨的,强制卸载,处24500元罚款;

  54.每车次超限50吨的,强制卸载,处25000元罚款;

  55.每车次超限51吨的,强制卸载,处25500元罚款。

  56.每车次超限52吨的,强制卸载,处26000元罚款;

  57.每车次超限53吨的,强制卸载,处26500元罚款;

  58.每车次超限54吨的,强制卸载,处27000元罚款;

  59.每车次超限55吨的,强制卸载,处27500元罚款;

  60.每车次超限56吨的,强制卸载,处28000元罚款;

  61.每车次超限57吨的,强制卸载,处28500元罚款;

  62.每车次超限58吨的,强制卸载,处29000元罚款;

  63.每车次超限59吨的,强制卸载,处29500元罚款;

  64.每车次超限60吨以上(60吨)的,或者有暴力抗法,拒不配合检查,强制逃逸等情节的,强制卸载,处30000元罚款。

  九、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6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1.5万元罚款;

  4.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罚款。

  十、损坏、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危及行车或者公路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损坏、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损害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5百元以下,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处4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上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或已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已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一、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点修车、洗车、堆放物品、打谷晒粮、积肥制坯、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其他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点修车、洗车、堆放物品、打谷晒粮、积肥制坯、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其他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及时恢复原状,未给公路带来损坏、污染,未影响公路畅通的,处5百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一定的损坏或污染,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2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污染严重,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3千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千元罚款。

  十二、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给公路带来损坏,未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2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屡次(3次以上)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或给公路带来一定损坏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3千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严重损坏的,或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千元罚款。

  十三、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且事后主动进行赔偿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重,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给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500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给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8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1000元罚款。

  十四、未经批准在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在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为非营利性质,未给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带来影响,经执法人员提醒主动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5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或是通过隐瞒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执行交通部门整改要求的,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十五、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刚开始施工,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未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米以下的,或造成公路边沟、路肩、路面一定损坏的,处5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米以上、6米以下的,或造成公路边沟、路肩、路面严重损坏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或影响其他路产进行搭接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6米以上、10米以下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3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10米以上的,或造成交通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恢复原状的,处5万元罚款。

  十六、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刚开始施工,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未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米以下的,或造成公路边沟、路肩、路面一定损坏的,处5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米以上、6米以下的,或造成公路边沟、路肩、路面严重损坏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或影响其他路产进行搭接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6米以上、10米以下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3万元罚款;

  5.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10米以上的,或造成交通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恢复原状的,处5万元罚款。

  十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施工期间,经制止立即主动拆除、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虽部分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但并未影响交通安全的,处 5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3.5万元罚款;

  5.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造成公路严重堵塞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拆除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八、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桥梁一定损害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桥梁严重损害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7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严重堵塞,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九、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桥梁一定损害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桥梁严重损害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7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公路严重堵塞,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十、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铺设长度在10米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的,铺设长度在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铺设长度在20米以上、50米以下的,处6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铺设长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铺设长度在100米以上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十一、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损害公路设施价值在5百元以下,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的,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处4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或已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已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的,涉路工程设施给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带来一定影响的,处4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涉路工程设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涉路工程实施造成交通堵塞的,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涉路工程设施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三、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采伐护路林木5棵以下的,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采伐护路林木5棵以上,20棵以下的,处采伐林木价值4倍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采伐护路林木20棵以上的,处采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

  二十四、未经许可进行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涉路施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许可进行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4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堵塞的,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五、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给公路路产带来一定损害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5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给公路路产带来严重损害的,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公路严重堵塞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六、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

  二十七、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二十八、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首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1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第二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3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第三次以上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5千元罚款;

  二十九、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首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5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第二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第三次以上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1.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2.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3.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达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以上,20%以下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

  4.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达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20%以上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十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给交通秩序或超限检测秩序带来一定影响的,处3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的,给交通秩序或超限检测秩序带来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造成交通堵塞的,或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超限10吨以下的,处3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的,超限10吨以上,20吨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超限20吨以上,30吨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超限40吨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三、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初次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5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第二次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或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公路路产严重损坏的,或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属屡次(3次以上)指使、强令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四、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及时主动改正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的,末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公路路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处1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造成公路路面损坏在10平方米以下的,或污染公路路面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处2千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造成公路路面损坏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或污染公路路面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处3千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造成公路路面损坏在20平方米以上的,或污染公路路面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处5千元罚款。

  三十五、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违法作业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1.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违法作业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作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十六、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三十七、超限运输承运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首次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的,或涂改、伪造车货总质量超过原《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以下的,或涂改、伪造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原《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cm以下的,处1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的,或涂改、伪造车货总质量超过原《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以上、20%以下的,或涂改、伪造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原《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cm以上、20cm以下的,处3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第三次以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的,或涂改、伪造车货总质量超过原《通行证》记载数据在20%以上的,或涂改、伪造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原《通行证》记载数据在20cm以上的,处5千元罚款。

  三十八、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以下的,或实际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cm以下的,处5百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以上、20%以下的,或实际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cm以上、20cm以下的,处1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20%以上、40%以下的,或实际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20cm以上、30cm以下的,处3千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40%以上的,或实际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30cm以上的,处5千元罚款。

  三十九、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的规定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的规定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违法行为未给行车或公路安全带来影响,经执法人员提醒,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给予教育;

  2.违法行为一般的,设置移动简易式店名牌,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处2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违法行为给行车或公路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5千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给行车或公路安全带来严重影响的,或通过隐瞒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1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处2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四十、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给行车或公路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1.5万元罚款;

  2. 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危及行车或公路安全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交通事故的,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处3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

  四十一、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中修,施工单位未按照公路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施工人员未穿着统一安全标志,作业车辆、机械未设置明显作业标志,施工路段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或者绕道行驶标志,未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危及行车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中修,施工单位未按照公路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施工人员未穿着统一安全标志,作业车辆、机械未设置明显作业标志,施工路段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或者绕道行驶标志,未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危及行车安全的,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刚开始,经制止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或行车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1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或行车安全带来严重影响的,处3千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千元罚款。

  四十二、公路收费站因未开足通道造成车辆堵塞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未开足通道造成车辆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路收费站因未开足通道造成车辆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车辆堵塞1小时以下的,处6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车辆堵塞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处8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车辆堵塞2小时以上或其它恶劣社会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四十三、擅自在公路设卡、收费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轻微,当事人能积极消除影响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或给交通秩序或公路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或给交通秩序或公路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或已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

  四十四、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反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轻微,当事人能积极消除影响的,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或给交通秩序或公路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或给交通秩序或公路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或已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罚款。

  四十五、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能主动改正,积极消除影响的,处7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 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路畅通、交通安全的,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0万元罚款。

  四十六、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能主动改正,积极消除影响的,处7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 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路畅通、交通安全的,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0万元罚款。

  四十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能主动改正,积极消除影响的,处7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 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路畅通、交通安全的,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0万元罚款。

  四十八、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能主动改正,积极消除影响的,处7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 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路畅通、交通安全的,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0万元罚款。

  四十九、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能主动改正,积极消除影响的,处7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 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路畅通、交通安全的,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0万元罚款。

  五十、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能主动改正,积极消除影响的,处7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 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路畅通、交通安全的,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0万元罚款。

  五十一、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一)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5倍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2倍罚款。

  五十二、在高速公路控制区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高速公路控制区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高速公路控制区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施工期间,经制止立即主动拆除、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未影响交通安全的,处 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3.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公路严重堵塞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拆除的,处5万元罚款。

  五十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种植作物、开渠引水、摆摊设点,以及进行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种植作物、开渠引水、摆摊设点,以及进行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活动,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影响交通安全,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处 5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公路严重堵塞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处3万元罚款。

  五十四、擅自占用、挖掘、拆除、移动、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擅自占用、挖掘、拆除、移动、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影响交通安全,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处 5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公路严重堵塞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处3万元罚款。

  五十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或使用作废票据及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或使用作废票据及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补交,并可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应缴通行费的三倍。”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或使用作废票据及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补交,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责令其补交应缴通行费;

  2.违法行为一般,未影响交通安全,处应缴通行费0.5倍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处应缴通行费1倍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给公路畅通或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处应缴通行费2倍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公路严重堵塞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处应缴通行费3倍罚款。

  

  

  第三部分 水路运政方面(30项)

  

  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926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1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2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121日起施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7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1130 日交通运输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于200196日交通部发布,自2001121日起施行)《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7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15日交通运输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修正)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无证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无证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6个月以内(含6个月),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无证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9个月以内(含9个月)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无证经营活动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时间在9个月以上(不含9个月)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无证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时间在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罚款。

  二、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违法行为(不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后,不配合、逃避、拒绝调查取证的,或首次被查到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违法行为1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或者第二次被查到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1年内第3次被查到的,或者第三次被查到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1年内被查处3次以上(不含3次)拒不改正的;或者第三次以上被查到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三、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后,不配合、逃避、拒绝调查取证的,处4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1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处6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1年内第3次被查到的,处8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1年内被查处3次以上(不含3次)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四、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经营活动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经营活动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6个月以内(含6个月),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经营活动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9个月以内(含9个月)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经营活动时间在9个月以上(不含9个月)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经营活动时间在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罚款。

  五、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使用欺骗或者贿赂手段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没收其非法收入,撤销许可,并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使用欺骗或者贿赂手段取得有关行政许可,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没收其非法收入,撤销许可,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使用欺骗或者贿赂手段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没收其非法收入,撤销许可,并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使用欺骗或者贿赂手段取得有关行政许可,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没收其非法收入,撤销许可,并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使用欺骗或者贿赂手段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没收其非法收入撤销许可,并处20万元罚款。

  六、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出租、出借《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被查到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的,出租、出借《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被查到后,不配合、逃避、拒绝调查取证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多次从事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件。

  七、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首次被查到后,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8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伪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1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未较大社会影响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15万元罚款。

  八、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后,不配合调查取证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1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处6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1年内第3次被查到的,处8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1年内被查处3次以上(不含3次)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九、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到后,不配合调查取证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1年内第2次被查到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1年内第3次被查到的,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1年内被查处3次以上(不含3次)拒不改正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法,造成恶劣影响的,处2万元罚款。

  十、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十一、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十二、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一)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检查中发现1种从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较重,检查中发现2种从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或者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6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违法行为严重,检查中发现3种从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资格证或者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8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检查中发现4种从业人员全部未取得上岗资格证或者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三、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运输量500吨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运输量500吨以上(不含500吨)1000吨以下(含1000吨)的;或者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6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运输量1000吨以上(不含1000吨)2000吨以下(含2000吨)的;或者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8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运输量2000吨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四、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运输量500吨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较重,运输量500吨以上(不含500吨)1000吨以下(含1000吨)的;或者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6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违法行为严重,运输量1000吨以上(不含1000吨)2000吨以下(含2000吨)的;或者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8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运输量2000吨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五、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四)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超过规定数量20%以内的,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较重的,超过规定数量20%-50%的;或者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6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违法行为严重的,超过规定数量50%-100%;或者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8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超过规定数量1倍以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运输量500吨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运输量500吨以上(不含500吨)1000吨以下(含1000吨)的;或者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6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运输量1000吨以上(不含1000吨)2000吨以下(含2000吨)的;或者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8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运输量2000吨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运输量500吨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运输量500吨以上(不含500吨)1000吨以下(含1000吨)的;或者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6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运输量1000吨以上(不含1000吨)2000吨以下(含2000吨)的;或者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8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运输量2000吨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八、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运输量500吨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运输量500吨以上(不含500吨)1000吨以下(含1000吨)的;或者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1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运输量1000吨以上(不含1000吨)2000吨以下(含2000吨)的;或者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1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运输量2000吨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九、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运输量500吨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运输量500吨以上(不含500吨)1000吨以下(含1000吨)的;或者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1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运输量1000吨以上(不含1000吨)2000吨以下(含2000吨)的;或者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1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运输量2000吨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运输量500吨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运输量500吨以上(不含500吨)1000吨以下(含1000吨)的;或者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1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运输量1000吨以上(不含1000吨)2000吨以下(含2000吨)的;或者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1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运输量2000吨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一、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运输量500吨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较重的,运输量500吨以上(不含500吨)1000吨以下(含1000吨)的;或者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处1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违法行为严重的,运输量1000吨以上(不含1000吨)2000吨以下(含2000吨)的;或者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1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运输量2000吨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的,检查中初次发现,尚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可以处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的,检查中再次发现,或者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可以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的,检查中发现2次以上,或者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以处8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4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检查中发现多次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二十三、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管理船舶5艘以下(含5艘)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管理船舶5艘以上(不含5艘)10艘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管理船舶10艘以上(不含10艘)20艘以下(含30艘)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管理船舶20艘以上(不含20艘)30艘以下(含30艘)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管理船舶30艘以上(不含30艘)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十四、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管理内河普通货船的超越经营范围管理沿海普通货船,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的超越经营范围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管理内河普通货船的超越经营范围管理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管理沿海普通货船的超越经营范围管理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由于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十五、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首次违规被查到或者首次被投诉(举报)证实有该行为,能及时予以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首次违规被查到或者首次被投诉(举报)证实有该行为后,不配合、拒绝调查取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1年内累计2次违规被查到或者累计2次被投诉(举报)证实有该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1年内累计3次违规被查处或者累计3次被投诉(举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1年内累计3次以上(不含3次)违规被查处或者累计3次以上(不含3次)被投诉(举报),严重扰乱船舶管理市场秩序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十六、船舶管理企业不履行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船舶管理企业不履行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再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多次违规,拒不改正,严重影响船舶管理行业管理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二十七、船舶管理企业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船舶管理企业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再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多次违规,拒不改正,严重影响船舶管理行业管理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二十八、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违反《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六条规定,没有配备满足规定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违反规定,没有配备满足规定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管理内河普通货船没有配备满足规定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管理沿海普通货船没有配备满足规定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处7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没有配备满足规定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处9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没有配备满足规定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十九、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载重吨在2000吨(载客20客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载重吨在2000吨(载客20客位)以上5000吨(载客50客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载重吨在5000吨(载客50客位)以上10000吨(载客100客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载重吨在10000吨(载客100客位)以上30000吨(载客200客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载重吨在30000吨(载客200客位)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5万元罚款。

  三十、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备案证明文件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内(含1个月)未交回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的,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上(含1个月)3个月以内(含3个月)未交回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以上(不含3个月)6个月以内(含6个月)未交回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未交回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超过规定期限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未交回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5万元罚款。

   

   

  第四部分 港口行政方面(32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 自200211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发布,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20071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125日公布自200731日起施行)《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1130日发布, 200821日起施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125日发布, 200761日起施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1029日发布, 201031日起施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87日发布,20041 1日起施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1012日发布,2002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20071130日发布,200831日起施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1127日发布,自201321日起施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2522发布,自201271日起施行)的行为处罚。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处5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所建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在规划港区内,深水浅用,对规划的实施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逾期不改正并以暴力抗法的,处5万元罚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项:“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准,擅自使用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长度50米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长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使用深水岸线长度50米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长度在100米以上、300米以下的,使用深水岸线长度在50米以上、150米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长度在300米以上,使用深水岸线长度在150米以上的,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三、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该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该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 3万元罚款;

  3. 违法行为严重,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存在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隐患的,处5万元罚款。

  四、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对设计年货物通过能力在20万吨以下的散杂货码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对设计年旅客通过能力在10万人次以下的客运码头和集装箱、滚装船码头及设计年货物通过能力在20万吨及以上的散杂货码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3万元罚款;

  3. 违法行为严重,对危险品码头、设计年旅客通过能力在10万人次以上的客运码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5万元罚款;

  五、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建设、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建设、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建设、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存在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隐患的,处5万元罚款。

  六、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对设计靠泊能力在100吨级以下散杂货泊位,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处1.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对设计年旅客通过能力在10万人次以下的客运码头、设计靠泊能力在100吨级以上、500吨级以下的散杂货泊位和设计靠泊能力在500吨级以下的集装箱、滚装船泊位,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对设计年旅客通过能力在10万人次以上的客运码头、危险品码头泊位、设计靠泊能力在500吨级以上的散杂货、集装箱、滚装船码头泊位、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处3万元罚款。

  七、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该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该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处5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2万元罚款;

  3. 违法行为严重,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存在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隐患的,处5万元罚款。

  八、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1次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2次的,处2万元罚款;

  3. 违法行为严重,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3次以上,处5万元罚款。

  九、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非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的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散装危货作业量小于300吨或集装箱作业少于5TEU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散装危货作业量3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或集装箱作业大于5TEU少于10TEU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危货作业量1000吨以上或集装箱作业大于10TEU,或有多次违规情况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十、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1人未培训的,处5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全部作业人员中1/10以下未培训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全部作业人员1/5以上未培训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十一、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影响的,处7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违法行为一般,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造成影响但未酿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9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违法行为严重,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1人以上3人以下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在港口危险货物岗位作业但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处5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3人以上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在港口危险货物岗位作业但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港口危险货物岗位作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三、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建设13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处于7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建设1300吨级(含300吨级)以上5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或23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处于9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建设1500吨级(含500吨级)以上码头、泊位、2个及以上300吨级(含300吨级)以上5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3个及以上300吨级以下码头、泊位的,处于10万元罚款;

  十四、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的水运运输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二)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的水运运输危险货物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在港口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初次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2次以上在港口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2次以上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3万元罚款;

  十五、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三)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如实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未引发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导致港口发生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十六、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四) 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给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作业委托人3次以内发生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处5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作业委托人3次以上发生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或者作业委托人故意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存在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不管是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七、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五)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2次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处5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3次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4次以上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处3万元罚款。

  十八、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划定了区域,但未明确责任人或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划定了区域,但未明确责任人,也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未划定作业区域,或造成严重后果,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十九、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但存在着极个别的器材存在使用缺陷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按规定数量配备足够的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或超过1/5器材存在使用缺陷,或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4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并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基本安全管理制度有缺失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建立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由于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十一、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二)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按照预案组织了演练,但未定期组织的,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行为一般,组织了演练,但未按照已制订的应急预案,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未组织演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十二、未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规则规定的港口设施,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八十二条:“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规则规定的港口设施,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危害后果较轻,且及时纠正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影响,但未酿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三、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通航未造成影响,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通航造成一定影响,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通航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

  4.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对通航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或相当于清除费用的2倍罚款。

  二十四、未经批准在港区水域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到港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到港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但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不停止施工作业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处4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不停止施工作业,且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

  二十五、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持失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办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6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持伪造、涂改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罚款。

  二十六、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行为一般,第二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多次违规被查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二十七、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持失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办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持伪造、涂改的许可证,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罚款。

  二十八、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首次被查处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第2次被查处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被查处2次以上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存在暴力抗法等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

  二十九、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刚刚投入使用,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危害后果较轻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已经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在限期内改正且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投入使用较长时间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引航机构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轻,且立即纠正的,处以1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影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酿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以1万元罚款。

  三十一、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造成危害后果较轻,且及时纠正的,处于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不严重但整改不力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但未酿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千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整改的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三十二、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不严重但整改不力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但未酿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2.违法行为严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整改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十三、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接到整改通知7天内(包括7天)未改正的,处50万元罚款;

  2.接到整改通知15天内(包括15天)未改正的,处60万元罚款;

  3.接到整改通知30日内(包括30日)未改正的,处75万元罚款;

  4.接到整改通知60日内(包括60日)未改正,或者造成安全隐患的,处90万元罚款;

  5.接到整改通知60日以上未改正,或者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处100万元罚款。

  三十四、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安全设施设计已报有关部门审查,尚未接到审查意见的,处1万元罚款;

  2.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有关部门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处3万元罚款;

  3.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5万元罚款.

  三十五、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开工时间不足3日(包括3日)的,处1万元罚款;

  2.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开工时间不足7日(包括7日)的,处3万元罚款;

  3.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开工时间超过7日的,处5万元罚款.

  三十六、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项:“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足3日(包括3日)未造成安全隐患的,处1万元罚款;

  2.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不足7日(包括7日)或者造成安全隐患的,处3万元罚款;

  3.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超过7日(不包括7日)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三十七、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开工时间不足3日(包括3日)的,处1万元罚款;

  2.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开工时间不足7日(包括7日)的,处3万元罚款;

  3.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开工时间超过7日的,处5万元罚款.

  三十八、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不足15日(包括15日),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2.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不足30日(包括30日),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3.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不足60日(包括60日),或者造成安全隐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

  4.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超过60日(不包括60日)或者造成安全全生产事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

  三十九、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2.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3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罚款;

  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四十、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未造成安全隐患的,处1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2.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造成安全隐患的,处3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罚款;

  3.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四十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

四十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

  四十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三)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未造成安全隐患的,处1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2.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造成安全隐患的,处3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罚款;

  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四十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十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十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四)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不足5日(包括5日)的,处1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2.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5日以上(不包括5日)的,处3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罚款;

  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四十三、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处1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2.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3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罚款;

  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四十四、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六)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不足5日(包括5日)的,处1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2.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5日以上(不包括5日)的,处3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罚款;

  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四十五、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

四十五、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

  四十五、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七)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七)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不足30日(包括30日)的,处1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2.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30日以上(不包括30日)的,处3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罚款;

  3.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日内(包括5日)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第五部分 航道行政方面(14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12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5122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199611日起施行)《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2006816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82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623日《交通运输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的行为及处罚。

  

  一、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损失500元以下,或不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损失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5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航标失去工作效能的,处1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二、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害航标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限期内改正的,1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限期内未改正,损失1000元以下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限期内未改正,损失1000元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限期内未改正,造成航标失去工作效能的,处1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的,2000元罚款。

  三、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由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限期内补办手续并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的,1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自行拆除标志的,14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但自行拆除标志的,处16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且不拆除标志的,18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且不拆除标志;或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四、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未按要求设置助航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未按要求设置助航标志的,由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标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限期内补设航标的, 8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限期内自行设置航标,但该航标未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 11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限期内没有设置航标,经第二次催告后在限期内补设的,处14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经两次催告后仍拒不补设航标的, 17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五、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恶化通航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由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立即停止作业,在限期内清除碍航物体,补办手续的,1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立即停止作业,但在限期内没有清除碍航物体,经第二次催告后及时改正的,处14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立即停止作业,但经两次催告仍没有清除碍航物体的,16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拒不停止作业的,处18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的,2000元罚款。

  六、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40%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限期内纠正,损失1000元以下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0%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限期内纠正,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5%的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限期内纠正,损失5000元以上的,处以损失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限期内拒不纠正,损失1万元以下的,处以损失赔偿费30%的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限期内拒不纠正,损失1万元以上的,处以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七、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设施,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完毕不及时清除遗留物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l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立即停止施工,向航道部门补办手续并获得同意的, 14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八、九级航道上的,处18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五至七级航道上的, 2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一至四级航道上,或者沿海航道上的,处26000元罚款;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堵塞航道造成大量船舶滞留或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的, 30000元罚款。

  八、在通航水域上施工完毕不及时清除遗留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设施,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完毕不及时清除遗留物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l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完毕不及时清除遗留物的,由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清除,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1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限期内清除遗留物,但未经航道部门验收认可的,处1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限期内没有改正,但经第二次催告后及时改正的,16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改正,但未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1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并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20000元罚款。

  九、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不建或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建或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拦河闸坝,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建或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的,由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限期内改正的,2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八、九级航道上的,处30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五至七级航道上不建过船建筑物的,35000元罚款;

  4. 违法行为严重,在五至七级航道上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的,处40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一至四级航道上,或者沿海航道上的,50000元罚款。

  十、在航道上设置渔网、渔栅,妨碍航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渔网、渔栅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航道上设置渔网、渔栅,妨碍航行安全的,由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拆除,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非主航道上设置,限期内自行拆除的, 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主航道上设置,限期内自行拆除的,处4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非主航道上设置,限期内拒不拆除的,处6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主航道上设置,限期内拒不拆除的,处8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的,1000元罚款。

  十一、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未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未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限期内补办手续并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自行恢复原状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但自行恢复原状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限期内补办许可手续,但未获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且不恢复原状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限期内不补办许可手续,且不恢复原状;或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的,5000元罚款。

  十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或作业未按规定设置专用航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或作业未按规定设置专用航标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限期内改正的,1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限期内自行设置助航标志,但该助航标志未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限期内没有设置助航标志,经第二次催告后在限期内改正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经两次催告后仍拒不改正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导致水上交通大事故以上的,5000元罚款。

  十三、专用航标所有人未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专用航标所有人未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限期内改正的,1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超过限期60天以下未备案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超过限期60天以上180天以下未备案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超过限期180天以上360天以下未备案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超过限期360天以上未备案的,5000元罚款。

  十四、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不按要求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不按要求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限期内改正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3次以下未报送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3次以上5次以下未报送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5次以上10次以下未报送的,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10次以上未报送的,5000元罚款。

   

  第六部分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52项)

   

     违反《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1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631日施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5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20067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施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5月8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20068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315日经交通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10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4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71日起施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1221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1130日交通运输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11113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公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8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0211日起施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125日经第2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20076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1127经第9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 2013年2月1起施行的行为处罚。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正后,及时公告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正后,7日内(含7日)未及时公告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正后,15日内(含15日)未及时公告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正后,30日内(不含30日)未及时公告的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正后,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三、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万元罚款。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万元罚款。

  五、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万元罚款。

  六、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万元罚款。

  七、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八、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工程合同价款 3%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工程合同价款 4%的罚款。

  九、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0万元罚款。

  十、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十一、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十二、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一家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5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两家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6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三家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8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全部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处100万元罚款。

  十四、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擅自施工30日内(含30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擅自施工60日内(含60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擅自施工60日以上(不含60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十六、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压缩工期在1个月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压缩工期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压缩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十七、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十八、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下的罚款。

  十九、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尚未使用的,处50万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未造成危害的,处6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投入使用,造成轻微危害的,处8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的,处100万元罚款。

  二十一、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未造成危害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造成轻微危害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二十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二十三、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四、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五、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低于成本价10%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低于成本价10%以上20%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低于成本价20%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二十六、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低工程质量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低工程质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反5条以下强制性标准的,处20万元罚款;

  2、违反5条以上10条以下强制性标准的,处30万元罚款;

  3、违反10条以上强制性标准的,处50万元罚款。

  二十七、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但及时改正后施工的,处20万元罚款;

  2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但不能及时改正而擅自施工的,处30万元罚款;

  3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就擅自施工的,处50万元罚款。

  二十八、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二十九、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罚款。

  三十、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超过规定的期限10日以内报送备案的,处20万元罚款;

  2、超过规定的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下报送备案的,处30万元罚款;

  3、超过规定的期限30日以上未报送备案的,处50万元罚款。

  三十一、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十二、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尚未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已交付使用,未构成危害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造成危害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三十三、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2、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3、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三十四、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三十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2、违法行为严重,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十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2、违法行为严重,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十八、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2.违法行为较重,取消其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3.违法行为严重,取消其4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取消其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十九、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0‰的罚款。

  四十、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50%的罚款。

  四十一、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四十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四十三、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未造成危害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轻微危害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较大危害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的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二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四十四、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2、违法行为严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四十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三千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一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三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四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五万元罚款。

  四十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四十七、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四十八、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投入使用不足15日(含15日)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投入使用不足30日(含30日)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投入使用不足60日(含60日)的,处4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投入使用超过60日(不含60日)的,5万元罚款。

  四十九、项目法人未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五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3万元罚款。

  五十一、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2万元罚款。

  五十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的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5000元罚款。

   

  第七部分 城市道路建设方面(67项)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130日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311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2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20044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925日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91019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6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823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 20016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00174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12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 20071122日根据《建设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8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111日起施行);《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1124日通过,200111日起施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8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2000825日起施行)的行为处罚

  

  一、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100万元罚款。

  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

  2、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8%罚款;

  3、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

  三、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逾期5日以下移交的,处1万元罚款;

  2、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移交的,处5万元罚款;

  3、逾期10日以上未移交的,处10万元罚款。

  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五、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六、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在50万元以下的,处勘察费、设计费25%罚款;

  2、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勘察费、设计费35%罚款;

  3、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处勘察费、设计费50%罚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

  2、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8%罚款;

  3、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

  七、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在50万元以下的,处监理酬金25%罚款;

  2、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监理酬金35%罚款;

  3、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处监理酬金50%罚款。

  八、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万元罚款。

  九、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万元罚款。

  十、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万元罚款。

  十一、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万元罚款。

  十二、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万元罚款。

  十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正、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2、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3、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十四、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罚款。

  十五、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施工单位拖延15日以下履行保修义务的,处10万元罚款;

  2、施工单位拖延15日以上30日以下履行保修义务的,处15万元罚款;

  3、施工单位拖延30日以上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在责令改正后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处20万元罚款。

  十六、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100万元罚款。

  十七、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80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10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0万元罚款。

  十八、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九、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6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7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0万元罚款。

  二十、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反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6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7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万元罚款。

  二十一、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二十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二十三、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6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7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0万元罚款。

  二十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5%的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

  二十五、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十六、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万元罚款。

  二十七、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二十八、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4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50万元罚款。

  二十九、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

  三十、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

  三十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

  三十二、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

  三十三、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

  三十四、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

  三十五、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罚款数额5%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罚款数额7%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罚款数额9%的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三十六、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9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罚款。

  三十七、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9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罚款。

  

  三十八、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三十九、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

  

  四十、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

  四十一、不参加施工验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

  四十二、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

  四十三、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7%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10%的罚款。

  四十四、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

  四十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

  四十六、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

  四十七、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

  四十八、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

  四十九、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

  五十、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

  五十一、转包检测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转包检测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

  五十二、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五十三、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7%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五十四、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7%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五十五、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1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7%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3万元罚款;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五十六、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4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万元罚款。

  五十七、建设工程项目超资质、超范围实施监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九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九条:“禁止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超资质、超范围实施监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一倍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两倍的罚款。

  

  五十八、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并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一倍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两倍的罚款。

  五十九、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四十五的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六十、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6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7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0万元罚款。

  六十一、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给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的,对监理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给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监理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6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7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0万元罚款。

  六十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指定或者暗示使用某一供应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

  六十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 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 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 4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 50万元罚款。

  六十四、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 2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 3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 4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 50万元罚款。

  六十五、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 1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 2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 30万元罚款。

  六十六、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反5条以下强制性标准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2、违反5条以上10条以下强制性标准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3、违反10条以上强制性标准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六十七、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6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7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0万元罚款。

   

  第八部分 公共交通管理方面(53项)

   

  对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628日颁布,自200581日起施行);《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01.1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7.12.01修正,2002.10.13修订,2002.12.01施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323日建设部发布,200561日起施行)《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02.10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05.01施行)的行为处罚。

  

  一、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保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保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保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

  (三)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三、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四、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设置灭火、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设置灭火、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设置灭火、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完好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6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000元罚款。

  五、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6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000元罚款。

  六、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6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000元罚款。

  七、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制定、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制定、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查看的,由市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制定、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作业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一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严重,处二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三万元罚款。

  八、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违反该条第(一)项规定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违反第(三)项规定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5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1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200元罚款。

  九、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违反该条第(一)项规定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违反第(三)项规定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处5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1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200元罚款。

  十、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二)违反该条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处以50元罚款。

  十一、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三)违反该条第(四)项规定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的,处以50元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有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处以50元罚款。

  十二、城市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万元罚款。

  十三、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3天之内(含3天)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5天以内(含5天)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10天之内(含10天)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15天以上(不含15天),或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处3万元罚款。

  十四、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万元罚款。

  十五、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万元罚款。

  十六、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十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十八、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3天之内(含3天)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5天以内(含5天)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10天之内(含10天)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15天以上(不含15天),或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处5000元罚款。

  十九、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二十、公交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交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二十一、公交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交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二十二、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00元罚款。

  二十三、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00元罚款。

  二十四、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00元罚款。

  二十五、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00元罚款。

  二十六、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00元罚款。

  二十七、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处 3万元罚款。

  二十八、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处 3万元罚款。

  二十九、出租汽车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单次起点、终点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单次起点、终点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小客车超越许可经营地域,从事异地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7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三十、非出租汽车喷涂当地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识等服务设施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非出租汽车喷涂当地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非出租汽车喷涂当地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识等服务设施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7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三十一、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车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7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三十二、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经济承包经营,但未与驾驶员签订经济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实行经济承包经营,但未与驾驶员签订经济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车经营者实行经济承包经营,但未与驾驶员签订经济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7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

  三十三、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车经营者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处5000元罚款。

  三十四、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5000元罚款。

  三十五、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5000元罚款。

  三十六、故意绕道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招揽他人同乘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故意绕道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200元罚款。

  三十七、未经乘客允许招揽他人同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招揽他人同乘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乘客允许招揽他人同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元罚款。

  三十八、无故拒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二)无故拒载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无故拒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200元罚款。

  三十九、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二)无故拒载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200元罚款。

  四十、未按照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照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元罚款。

  四十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元罚款。

  四十二、出租汽车驾驶员自行聘请驾驶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自行聘请驾驶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元罚款。

  四十三、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回程不显示停运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六)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六)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回程不显示停运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回程不显示停运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元罚款。

  四十四、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未按规定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六)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六)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回程不显示停运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未按规定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元罚款。

  四十五、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四十六、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反行为轻微,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10日以内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10日以上20以下的,处2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客运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的;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违法驾驶出租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30日以上的;或查处二次以上的;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处2000元罚款。

  四十七、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四十八、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违反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1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15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200元罚款。

  四十九、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五十、议价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议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五十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2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五十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2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五十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一般,第一次查处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第二次查处的,处2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查处三次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

  

  

  

  

  第九部分 城市道路管理方面(26项)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06.04颁布,1996.10.01起施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3.10.10发布,2004.01.01起施行)的行为处罚。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造价不足50万元的,处以1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造价不足50万元的,处以1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造价不足50万元的,处以1万元罚款;

  2、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3、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四、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工程造价不足50万元的,处以工程造价05%罚款;

  2、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处以工程造价1%罚款;

  3、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处以工程造价2%罚款。

  五、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陷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陷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以2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以5000元罚款;

  3、第三次违法的,处以1万元罚款;

  4、四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六、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以2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以5000元罚款;

  3、第三次违法的,处以1万元罚款;

  4、四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七、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以2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以5000元罚款;

  3、第三次违法的,处以1万元罚款;

  4、四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八、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以2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以5000元罚款;

  3、第三次违法的,处以1万元罚款;

  4、四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九、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以2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以5000元罚款;

  3、第三次违法的,处以1万元罚款;

  4、四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十、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以2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以5000元罚款;

  3、第三次违法的,处以1万元罚款;

  4、四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十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擅自挖掘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限期内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擅自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2、擅自挖掘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擅自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1500元罚款;

  3、擅自挖掘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面积2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擅自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面积2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2500元罚款;

  4、擅自挖掘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面积2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7000元罚款;擅自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面积2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3500元罚款;

  5、擅自挖掘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擅自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6、擅自挖掘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12万元罚款;擅自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7500元罚款;

  7、擅自挖掘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面积10平方米以上,限期内改正的,处以15万元罚款;擅自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面积10平方米以上,限期内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8、擅自挖掘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面积10平方米以上,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擅自挖掘其他城市道路的,面积10平方米以上,限期未改正的,处以15万元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初次违法处以8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初次违法处以500元罚款;

  2、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第二次违法处以15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第二次违法处以1000元罚款;

  3、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30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2000元罚款;

  4、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5平方米的,初次违法处以12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5平方米的,初次违法处以800元罚款;

  5、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5平方米的,第二次违法处以25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5平方米的,第二次违法处以1500元罚款;

  6、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5平方米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40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5平方米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3000元罚款;

  7、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初次违法处以20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初次违法处以1500元罚款;

  8、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第二次违法处以35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第二次违法处以2500元罚款;

  9、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50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4000元罚款。

  10、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初次违法处以50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初次违法处以3000元罚款;

  11、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第二次违法处以70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第二次违法处以5000元罚款;

  12、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1万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8000元罚款;

  13、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初次违法处以8000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初次违法处以5000元罚款;

  14、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第二次违法处以1.5万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第二次违法处以1万元罚款;

  15、擅自占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2万元罚款;擅自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三次以上违法处以1.5万元罚款。

  十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以1万元罚款;

  2、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以1万元罚款;

  3、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十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以2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以5000元罚款;

  3、第三次违法的,处以1万元罚款;

  4、四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十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建筑物、构筑物面积不足3平方米的,处以1000元罚款;

  2、建筑物、构筑物面积3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的,处以3000元罚款;

  3、建筑物、构筑物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7平方米的,处以5000元罚款;

  4、建筑物、构筑物面积7平方米以上不足9平方米的,处以1万元罚款;

  5、建筑物、构筑物面积9平方米以上,或阻碍执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元罚款。

  十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1万元罚款;

  2、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万处罚。

  十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生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损害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损害城市道路,面积不足2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损害城市道路,面积不足2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2、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损害城市道路,面积不足2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损害城市道路,面积不足2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1500元罚款;

  3、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损害城市道路,面积2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损害城市道路,面积2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2500元罚款;

  4、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损害城市道路,面积2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7000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损害城市道路,面积2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3500元罚款;

  5、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损害城市道路,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损害城市道路,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限期内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6、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损害城市道路,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12万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损害城市道路,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7500元罚款;

  7、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损害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限期内改正的,处以15万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损害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限期内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8、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损害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损害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限期未改正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侵占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侵占城市道路,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处以600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侵占城市道路,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处以300元罚款;

  2、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侵占城市道路,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处以2000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侵占城市道路,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处以1000元罚款;

  3、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侵占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足20平方米的,处以4000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侵占城市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足20平方米的,处以2000元罚款;

  4、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侵占城市道路,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处以7000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侵占城市道路,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处以3500元罚款;

  5、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侵占城市道路,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处以1万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侵占城市道路,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足50平方米的,处以5000元罚款;

  6、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管路等路段和公共场所侵占城市道路,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2万元罚款;在其他道路上侵占城市道路,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万元罚款。

  十七、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3000元罚款;

  3、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违法行为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十八、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3000元罚款;

  3、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违法行为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十九、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3000元罚款;

      3、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违法行为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二十、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3000元罚款;

      3、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违法行为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二十一、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处3000元罚款;

      3、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违法行为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

  二十二、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的,处1000元罚款;

  2、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的,处5000元罚款;

  3、三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的,处10000元罚款;

  4、多次违法,或造成较严重危害的,处15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的,处20000元罚款。

  二十三、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的,处1万元罚款;

      2、二次违法,或造成轻微危害的,处1.5万元罚款;

      3、三次违法,或造成一般危害的,处2万元罚款;

      4、多次违法,或造成较严重危害的,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四、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过城市桥梁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过城市桥梁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一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处1万元罚款;

      2、二次违法,处1.5万元罚款;

      3、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处2万元罚款。

  二十五、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合法报批手续经过城市桥梁,但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合法报批手续经过城市桥梁,但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一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处1万元罚款;

      2、二次违法,处1.5万元罚款;

      3、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处2万元罚款。

  二十六、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未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未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一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处1万元罚款;

      2、二次违法,处1.5万元罚款;

      3、三次或三次以上违法,处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