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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来源:佛山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1-03-17 21:29:0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二〇一一年

   

  

  

 

  

   

   

  第一部分 道路运政方面(116项)……………………P1

   

  第二部分 公路路政方面(29项) ……………………P56

   

  第三部分 水路运政方面(44项) ……………………P70

   

  第四部分 港口行政方面(31项) ……………………P89

   

  第五部分 航道行政方面(17项) ……………………P104

   

  第六部分 公共交通方面(30项) ………………………P111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第一部分 道路运政方面(116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04.14日通过,2004.07.01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01.26通过,2002.03.15施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01.1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7.12.01修正,2002.10.13修订,2002.12.01施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06.03通过,2009.04.20施行,2008.07.13修订, 2009.04.13第二次修订);《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06.03通过,2009.04.20施行,2008.07.23修订, 2009.04.13第二次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06.03通过,2005.08.01施行);《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04.06通过,2005.06.01施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06.03通过,2005.08.01施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12.15通过,2006.04.01施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09.05通过,2007.03.01施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0.10.8通过,2011.1.1施行)的行为处罚。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且配合调查取证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且不配合调查取证、阻挠执法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存在暴力抗法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长期非法从事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且配合调查取证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且不配合调查取证、阻挠执法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存在暴力抗法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5.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长期从事非法班车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三、使用失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许可证件有效期超期在一个月以上(含1个月),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许可证件有效期超期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许可证件有效期超期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许可证件有效期超期在1年以上(含1年),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许可证已长期失效,从事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造成严重后果的,并有暴力抗法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四、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且配合调查取证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且不配合调查取证、阻挠执法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存在暴力抗法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5.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长期从事非法班车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五、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且配合调查取证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且不配合调查取证、阻挠执法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存在暴力抗法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5.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长期从事非法班车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六、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取证,违法情节较轻微,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经责令停止经营3个月以上(含3个月),仍拒不改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经责令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仍拒不改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有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七、使用失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许可证有效期超期在1个月以上(含1个月),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许可证件有效期超期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许可证件有效期超期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许可证有效期超期在1年以上(含1年),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八、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有暴力抗法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九、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经责令停止经营4个月以上(含4个月),仍拒不改正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经责令停止经营8个月以上(含8个月),仍拒不改正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经责令停止经营1年以上(含1年),仍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十、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收缴有关证件,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

  十一、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已进行机动车登记1个月内未办理车辆营运证的,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已进行机动车登记3个月内未办理车辆营运证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已进行机动车登记6个月内未办理车辆营运证的,处7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已进行机动车登记9个月内未办理车辆营运证的,处9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已进行机动车登记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未办理车辆营运证的,处1万元罚款。

  十二、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1.违法行为轻微,但事后提供《道路运输证》原件的,责令改正,处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事后能提供有效证明,但不能提交《道路运输证》原件的,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责令改正,处15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十三、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00元罚款。

  十四、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公布的线路、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客运站500米范围内上客的,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造成影响恶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五、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造成影响恶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六、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站点、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站点、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客运站500米范围内上客的,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造成影响恶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七、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造成影响恶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八、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造成影响恶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九、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以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但能主动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以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或者以暴力手段招揽旅客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三次以上(含三次)以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或两次以上(含两次)以暴力手段招揽旅客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造成影响恶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一、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造成影响恶劣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二、未报告原许可机关,客运经营者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客运经营者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报告原许可机关,客运经营者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3天以内的或擅自终止旅游、包车客运经营,30天以内的(含30天),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报告原许可机关,客运经营者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5天以内的或擅自终止旅游、包车客运经营,60天以内的(含60天),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未报告原许可机关,客运经营者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10天以内的或擅自终止旅游、包车客运经营,90天以内的(含90天),处2000元罚款。

  4. 违法行为较重,未报告原许可机关,客运经营者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10天以上的或擅自终止旅游、包车客运经营,120天以内(含120天)的,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未报告原许可机关,客运经营者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30天以上的或擅自终止旅游、包车客运经营,120天以上的(不包含120天),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三、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超期1个月以上(含1个月)未检测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超期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检测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超期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检测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超期9个月以上(含9个月)未检测的,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超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未检测,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二十四、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增加3个以内固定座(铺)位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增加3个以上(含3个)固定座(铺)位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卧铺客车改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卧铺客车;改装车型或用途、改装主要总成部件、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改变外观尺寸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客运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

  二十五、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营运客车)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营运客车)进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二十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对营运客车)出具检测结果或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对营运客车)出具检测结果或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二十七、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二十八、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超载10%以内的(含10%),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车辆超载10%20%的(含20%),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车辆超载20%30%的(含30%),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车辆超载30%以上的(不包含30%),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九、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允许未经安全检查车辆发车的1台次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允许未经安全检查车辆发车的2台次的或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1台次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发车3台次以上(含3台次)的或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23台次以内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发车5台次以上(含5台次)的或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34台次以内的,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4台次以上的(含4台次)或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三十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且配合调查取证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且不配合调查取证、阻挠执法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存在暴力抗法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长期非法从事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三十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道路运输证件过期一个月以上的,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较重,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的;或有冲卡、抗法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三十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组织两辆及以上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且拒不改正的;或有冲卡、抗法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三十四、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非法出租许可证件5天以下的(含5天),处2000元罚款;

  2.非法出租许可证件10天以下的(含10天),处3000元罚款;

  3.非法出租许可证件15天以下的(含15天),处5000元罚款;

  4.非法出租许可证件15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含1个月),处7000元的罚款;

  5.非法出租许可证1个月以上的(不包含1个月);或多次出租许可证件的;或非法转让许可证件的;或出租、转让许可证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三十五、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且说明情况,有证明材料的,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7000元罚款;

  4. 违法行为严重,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9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冲卡、抗法等情节造成恶劣影响的,1万元罚款。 

  三十六、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携带并且当场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未携带,事后提供有效证明或道路运输营运证原件的,处5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事后能提供有效证明,但不能提交《道路运输证》原件的,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责令改正,处15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有冲卡、抗法等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处200元罚款。

  三十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以欺骗手段招揽货物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以欺骗手段招揽货物的,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以暴力、恐吓手段强行招揽货物的,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以暴力、恐吓手段强行招揽货物的,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行招揽货物,情节恶劣的,处3000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十八、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预防措施造成货物脱落、扬撒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预防措施造成货物沿途扬撒,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预防措施造成货物沿途扬撒,对市容环境卫生影响较大的,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预防措施造成货物沿途扬撒,对市容环境卫生影响极大的,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屡次出现货物脱落、扬撒,仍未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的;或未采取必要预防措施致使货物脱落、扬撒的,且造成责任事故或公路损毁的,处3000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十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超期1个月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超期2个月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超期3个月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超期3个月至6个月(含6个月)的,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超期6个月以上的,处5000元罚款。

  四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1.75吨以下货车擅自加高货箱栏板高度20公分以上的或1.75吨以上货车擅自加高货箱拦板高度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未构成超限运输的且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擅自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等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1.75吨以下货车擅自加高货箱栏板高度20公分以上的或1.75吨以上货车擅自加高货箱拦板高度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构成超限运输的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的;或擅自将普通货车改为危货车辆、危货车辆改为普通货车等的;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2万元罚款。

  四十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半个月以下(含半个月),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含1万元),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半个月以上1个月以下的(含1个月),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1个月以上的(不含1个月),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含1万元),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经多次责令停止经营,拒不改正的;或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造成安全事故责任或恶劣影响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四十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道路运输证件过期一个月以下的(含1个月),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 违法行为较重,道路运输证件过期一个月以上的(不含1个月),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经营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且拒不改正的;或有抗法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四十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且拒不改正的;或有抗法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检测货运车辆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货运站经营者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货运站经营者超限、超载配货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因货运经营者原因造成车辆超限、超载,货运站允许其出站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因货运经营者原因多次造成车辆超限、超载,货运站允许其出战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货运站配载货物时造成车辆超限、超载,并允许其出站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货运站多次配载货物时造成车辆超限、超载,并允许其出站的,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极其严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3万元罚款。

  四十六、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6万元的罚款;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导致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0万元的罚款;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四十七、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0天以下(含10天),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0天以下(含10天),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5天以下(含15天),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6万元的罚款;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5天以下(含15天),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5天以上(不含15天),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5天以上(不含15天),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件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0万元的罚款;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四十八、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超越许可事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超越许可事项,初次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超越许可事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6万元的罚款;超越许可事项,再次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超越许可事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超越许可事项,再次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超越许可事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超越许可事项,再次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超越许可事项,运输危险化学品,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0万元的罚款;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四十九、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6万元的罚款;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0万元的罚款;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五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非法出租许可证件10天以下的(含10天),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非法出租许可证件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含15天),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非法出租许可证件15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含1个月),处5000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非法出租许可证1个月以上的(不含1个月),处7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出租、转让许可证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五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超期10日以下的(含10日),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超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含15日),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超期15日至1个月的(含1个月),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超期1个月至3个月的(含3个月),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超期3个月以上的(不含3个月),处5000元罚款。

  五十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携带并且当场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未携带,事后提供有效证明或道路运输营运证原件的,处5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事后能提供有效证明,但不能提交《道路运输证》原件的,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责令改正,处15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有冲卡、抗法等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处200元罚款。

  五十三、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运输危险货物,经营者及时派出有合法资格的从业人员到场,消除违法状态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运输危险货物,经营者未能及时派出有合法资格的从业人员到场,但事后主动配合处理,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运输危险货物的,经营者未能及时派出有合法资格的从业人员到场,但事后不主动配合处理的,处6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运输危险货物的,经营者未能及时派出有合法资格的从业人员到场,且事后不积极整改,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处8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10万元罚款。

  五十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托运人因疏忽或者不知情,未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托运人因疏忽或者不知情,未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造成轻微后果或事故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托运人因疏忽或者不知情,未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造成一般后果或事故的,处6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托运人故意未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事故的,处8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因托运人未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

  五十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未造成后果或事故的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造成轻微后果或事故的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一般后果或事故的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造成较重后果或事故的的,处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或造成严重后果或事故的,处10万元罚款。

  五十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预防措施造成货物脱落、扬撒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预防措施造成货物沿途扬撒,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的,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预防措施造成货物沿途扬撒,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一般影响的,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预防措施造成货物沿途扬撒,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较大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或未采取必要预防措施致使货物脱落、扬撒的,且造成责任事故或公路损毁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十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的,未构成超限运输的且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的,构成超限运输的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擅自增加或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等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或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的;或擅自将普通货车改为危货车辆、危货车辆改为普通货车等的;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2万元罚款。

  五十八、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五十九、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六十、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六十一、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5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7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万元罚款。

  六十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2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5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1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15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200元罚款。

  六十三、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极其严重,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处3000元罚款。

  六十四、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极其严重,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处3000元罚款。

  六十五、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极其严重,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处3000元罚款。

  六十六、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六十七、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六十八、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六十九、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七十、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七十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七十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七十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七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违法所得,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出让方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证件,处2000元罚款;对受让方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进行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没有违法所得,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出让方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证件,处4000元罚款;对受让方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进行处罚;

  3.违法行为较重,没有违法所得,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出让方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证件,处6000元罚款;对受让方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进行处罚;

  4.违法行为严重,有违法所得,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出让方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罚款;对受让方,没收违法所得,对受让方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进行处罚;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有违法所得,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出让方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对受让方,没收违法所得,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进行处罚。

  七十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七十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7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七十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七十八、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七十九、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极其严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八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违法所得,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出让方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证件,处2000元罚款;对受让方,按照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进行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没有违法所得,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出让方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证件,处4000元罚款;对受让方,按照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进行处罚;

  3.违法行为较重,没有违法所得,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出让方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证件,处6000元罚款;对受让方,按照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进行处罚;

  4.违法行为严重,有违法所得,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出让方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证件,处8000元罚款;对受让方,按照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进行处罚;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出让方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对受让方,没收违法所得,按照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进行处罚。

  八十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1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2000元罚款。

  八十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1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2000元罚款。

  八十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1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2000元罚款。

  八十四、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6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万元罚款。

  八十五、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6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万元罚款。

  八十六、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6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万元罚款。

  八十七、使用拖拉机、货运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经营旅客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八项:“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拖拉机、货运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经营旅客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或有暴力抗法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2000元罚款。

  八十八、使用摩托车在大城市市区内经营旅客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八项:“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摩托车在大城市市区内经营旅客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或有暴力抗法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2000元罚款。

  八十九、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九十、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九十一、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客运经营者未继续投保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九十二、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九十三、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十四、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路线、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路线、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十五、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九十六、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十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九十八、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继续投保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继续投保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九十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百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百零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百零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百零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百零四、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参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不主动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拒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的,处1.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1.8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时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处2万元罚款。

  一百零五、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一百零六、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证件有效期超过10天以下的(含10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证件有效期超过15天以下的(含15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证件有效期超过15天以上的(不含15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未取得道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一百零七、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一百零八、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一百零九、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超期10日以下的(含10日),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超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含15日),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超期15日至1个月的(含1个月),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超期1个月至3个月的(含3个月),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超期3个月以上的(不含3个月),处5000元罚款。

  一百一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的,未构成超限运输的且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的,构成超限运输的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擅自增加或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等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或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的;或擅自将普通货车改为危货车辆、危货车辆改为普通货车等的;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2万元罚款。

  一百一十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放射性物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携带并且当场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未携带,事后提供有效证明或道路运输营运证原件的,处5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事后能提供有效证明,但不能提交《道路运输证》原件的,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责令改正,处15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有冲卡、抗法等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处200元罚款。

  一百一十二、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运输危险货物,经营者及时派出有合法资格的从业人员到场,消除违法状态的,处2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运输放射性物品,经营者未能及时派出有合法资格的从业人员到场,但事后主动配合处理,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运输放射性物品,经营者未能及时派出有合法资格的从业人员到场,事后不主动配合处理的,处1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运输放射性物品,经营者未能及时派出有合法资格的从业人员到场,且事后不积极整改,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处1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罚款。

  一百一十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一百一十四、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一百一十五、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非法出租许可证件10天以下的(含10天),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非法出租许可证件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含15天),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非法出租许可证件15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含1个月),处5000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非法出租许可证1个月以上的(不含1个月),处7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出租、转让许可证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一百一十六、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第二部分 公路路政方面(29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07.03通过, 1998.01.01施行, 2004.08.28日第二次修订);《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3.01.11通过,2009.01.01施行,2008.07.31修订)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0.01.14通过,2000.04.01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能积极消除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经路政人员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恢复原状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隐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已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造成安全事故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

  二、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施工未造成后果,经当事人恢复原状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施工造成轻微后果,但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施工已造成后果,经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恢复原状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施工已造成严重后果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处3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施工已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三、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擅自挖掘占用公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并能及时停止施工和修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擅自挖掘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在路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停止施工并能及时修复的,属县乡村道处200元罚款;属国省道处500元罚款;

  3.擅自挖掘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属县乡村道处500元罚款;属国省道处2000元罚款;

  4.擅自挖掘占用公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或者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属县乡村道处1000元罚款;属国省道、高速公路的处3000元罚款;

  5.擅自挖掘占用公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或者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10平方米以上的(含10平方米),处1万元罚款;

  6.擅自挖掘占用公路100平方米以上(不含100平方米)或高速公路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并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公路交通安全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四、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含10米),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上(不含10米)至100米以下(含100米)的,属县乡村道处2000元罚款;属国省道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米以上(不含100米)至500米以下(含500米)的,属县乡村道处5000元罚款;属国省道处10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不含500米)至1000米以下(含1000米)的,或者在高速公路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属县乡村道的,处8000元罚款;属国省道、高速公路的,处15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0米以上(不含1000米)的或经制止拒不执行的,或者在高速公路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500米以上(含500米),处30000元罚款。

  五、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作业刚开始,经路政人员制止,能取消违法作业并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作业造成后果,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公路隧道安全的,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作业造成后果,经路政人员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恢复原状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作业已造成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隐患的,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公路隧道安全,造成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机具行驶一开始,就被路政人员制止,并能停止行驶的,造成路面损害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机具行驶路面距离较短,损坏路面面积较小,未给其他车辆行驶造成不便的,造成路面损害在1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属县乡村道的,处300元罚款;属国省道、高速公路的,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机具行驶路面距离较短,损坏路面面积较小,未给其他车辆行驶造成不便的,造成路面损害在1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的,属县乡村道的,处1000元罚款;属国省道、高速公路的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机具行驶造成路面损坏面积较大,给车辆安全行驶造成不便的,造成路面损害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属县乡村道的,处2000元罚款;属国省道、高速公路的处15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机具行驶给路面,造成路面损害500平方米以上,桥梁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处3万元罚款。

  七、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超限运输超过核定标准不足1吨(含1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超限运输超过核定标准1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罚款;

  3.超限运输超过核定标准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强制卸载,处1500元的罚款;

  4.超限运输超过核定标准10吨以上20吨(含2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强制卸载,处3000元罚款;

  5.超限运输超过核定标准20吨以上30吨(含3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强制卸载,处5000元罚款;

  6.超限运输超过核定标准30吨以上40吨(含4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强制卸载,处7000元罚款;

  7.超限运输超过核定标准40吨以上50吨(含5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强制卸载,处7000元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超限运输超过核定标准50吨以上60吨(含6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强制卸载,处2万元罚款;

  9.超限运输超过核定标准60吨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强制卸载,处3万元罚款。

  八、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每车次超限2吨以下的,教育放行;

  2.每车次超限2-5吨(含5吨)的,强制卸载,处200-400元罚款;

  3.每车次超限5-10吨(含10吨)的,强制卸载,处500-1000元罚款;

  4.每车次超限10-15吨(含15吨)的,强制卸载,处1100-1500元罚款;

  5.每车次超限15-20吨(含20吨)的,强制卸载,处1600-2500元罚款;

  6.每车次超限20-25吨(含25吨)的,强制卸载,处2600-3500元罚款;

  7.每车次超限25-30吨(含30吨)的,强制卸载,处3600-4500元罚款;

  8.每车次超限30-35吨(含35吨)的,强制卸载,处4600-5500元罚款;

  9.每车次超限35-40吨(含40吨)的,强制卸载,处5600-6500元罚款;

  10.每车次超限40-45吨(含45吨)的,强制卸载,处6600-7500元罚款;

  11.每车次超限45-50吨(含50吨)的,强制卸载,处7600-8500元罚款;

  12.每车次超限50-55吨(含55吨)的,强制卸载,处8600-10000元罚款;

  13.每车次超限55-60吨(含60吨)的,强制卸载,处10000-15000元罚款;

  14.每车次超限60吨以上的,强制卸载,处不低于2万元罚款;

  15.恶意超限超载的,强制卸载,处3万元罚款。

  九、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主观故意,并能及时修复或足额赔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擅自移动、涂改公路设施1次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或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2次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或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且严重影响到公路使用性能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十、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其他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其他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交通堵塞,能及时纠正的,处1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不及时纠正,未造成交通堵塞的,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经多次告知仍不纠正,未造成交通堵塞的,处1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已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十一、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经发现能及时改正并消除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2、经发现2次以下,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处1000元罚款;

  3、经发现2次以上,造成路产损坏的,处2000元罚款;

  4、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处3000元罚款;

  5、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十二、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对造成公路损坏较小,事后主动进行赔偿的,处1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造成公路损坏,路产损失1000元以下(含1000元)未报告的,处2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造成公路损坏,路产损失5000元以下(含5000元)未报告的,处5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造成公路损坏,路产损失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未报告的,处8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公路损坏,路产损失,未报告影响交通畅通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1000元罚款。

  十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非营利性质或初次违法,主动拆除的,处1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移动简易式店名牌等非交通标志的,处2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不按照审批要求设立的或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通过隐瞒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5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设立非公路交通标志造成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多次要求整改,拒不执行的,处2万元罚款。

  十四、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未造成公路边沟破坏,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能主动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小于3米的(不含3米),造成公路边沟、路肩破坏,经制止,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10米(不含10米)的,或造成路面、边沟损坏及缩小、堵塞边沟的,处5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大于10米(含10米)小于20米(不含20米)的,或损坏其他路产进行搭接的,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大于20米(含20米)的,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拒不纠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 5万元罚款。

  十五、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正在修建,经路政人员制止,及时主动拆除的,处1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不含5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含100平方米)的,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擅自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罚款。

  十六、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1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本县(市、区)辖区内行驶的;单趟运输涂改车号、日期的,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二次以上(含两次)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1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跨市、区行驶的;涂改吨位;租借、转让通行证的,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跨省(市)行驶,无《通行证》的;伪造通行证;涂改行驶线路的,处5000元罚款。

  十七、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吨以内(含1吨)或实际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cm以内(含10厘米)的,处1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以内(含10%)或实际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5cm以内(含15cm)的,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0%以上(不含10%20%以内(含20%)或实际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15cm以上(不含15cm20cm以内(含20cm)的,处1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20%以上(不含20%50%以内(含50%)或实际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20cm以上(不含20cm30cm以内(含30cm)的,处3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50%以上(不含50%)或实际几何尺寸(长、宽、高)超过《通行证》记载数据在30cm以上(不含30cm)的,处5000元罚款。

  十八、非法设置路障,摆摊设点,设点修车、洗车,堆放物品,打谷晒粮,积肥制坯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非法设置路障,摆摊设点,设点修车、洗车,堆放物品,打谷晒粮,积肥制坯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占道堆物,未造成交通堵塞的,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多次占道堆物,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交通堵塞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弯道等危险路段堆放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占道堆物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占道物资造成交通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十九、倾倒垃圾余泥,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车辆装载泥砂石头、杂物散落路面及其他污染公路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倾倒垃圾余泥,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车辆装载泥砂石头、杂物散落路面及其他污染公路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倾倒垃圾、污染公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倾倒垃圾、污染公路在5平方米以上(不含5平方米),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倾倒垃圾、污染公路在10平方米以上(不含10平方米)且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倾倒垃圾、污染公路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倾倒垃圾、污染公路造成交通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二十、擅自设置广告、标牌,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危及行车或者公路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擅自设置广告、标牌,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移动简易式店名牌等非交通标志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不按照审批要求设立的或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通过隐瞒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设立非公路交通标志造成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设立非公路交通标志造成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多次要求整改拒不执行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一、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但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被路政部门警告,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被路政部门多次警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被路政部门多次警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并已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二、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费用由构筑者承担。”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作业造成后果,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安全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经路政人员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恢复原状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作业已影响公路安全隐患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公路

  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造成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三、擅自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擅自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未造成公路边沟破坏,未影响公路安全畅通,能主动恢复原状的,处1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小于3米的(含3米),造成公路边沟、路肩破坏,经制止,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大于3米(不含3米)小于10米(含10米)的,或造成路面、边沟损坏及缩小、堵塞边沟的,处5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大于10米(不含10米)小于20米(含20米)的,或损坏其他路产进行搭接的,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且宽度大于20米的(不含20米),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拒不纠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5万元罚款。

  二十四、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非营利性质或初次违法,主动拆除的,处1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移动简易式店名牌等非交通标志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不按照审批要求设立的或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通过隐瞒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5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设立非公路交通标志造成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或多次要求整改,拒不执行的,处2万元罚款。

  二十五、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中修,施工单位未按照公路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施工人员未穿着统一安全标志,作业车辆、机械未设置明显作业标志,施工路段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或者绕道行驶标志,未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危及行车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中修,施工单位未按照公路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施工人员未穿着统一安全标志,作业车辆、机械未设置明显作业标志,施工路段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或者绕道行驶标志,未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危及行车安全的,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被路政部门警告, 不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被路政部门警告, 拒不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采取措施及时补救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被路政部门多次警告, 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纠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5000元罚款。

  二十六、因未开足通道造成车辆堵塞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未开足通道造成车辆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因未开足通道造成车辆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被路政部门警告, 不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罚款;

  2.被路政部门警告, 拒不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采取措施及时补救的;被路政部门多次警告, 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7000元罚款;

  3.拒不纠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十六、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拆除分隔带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拆除分隔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对公路路政管理造成轻微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2.对公路路政管理造成较大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3.对公路路政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处5000元罚款;

  4.对公路造成轻微损坏的,处5000元罚款;

  5.对公路造成较重损坏的,处1万元罚款;

  6.对公路造成严重损坏的,处3万元罚款。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拆除分隔带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七、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对公路路政管理造成轻微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2.对公路路政管理造成较大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3.对公路路政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处5000元罚款;

  4.对公路造成轻微损坏的,处5000元罚款;

  5.对公路造成较重损坏的,处1万元罚款;

  6.对公路造成严重损坏的,处3万元罚款。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八、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对公路路政管理造成轻微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2.对公路路政管理造成较大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3.对公路路政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处5000元罚款;

  4.对公路造成轻微损坏的,处5000元罚款;

  5.对公路造成较重损坏的,处1万元罚款;

  6.对公路造成严重损坏的,处3万元罚款。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九、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没有持有效《通行证》,或没有悬挂明显标志,或不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承运人没有持有效《通行证》,或没有悬挂明显标志,或不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携带《通行证》,或没有悬挂明显标志,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未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造成一般影响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未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造成较重影响的,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未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第三部分 水路运政方面(44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512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7123日《国务院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1227日《国务院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1996618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1998730日交通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420日交通运输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922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199836日交通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64日交通运输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928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65日交通运输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决定》修正)《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5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自200881日起施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75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1130 日交通运输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0196日交通部发布,自2001121日起施行)《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7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15日交通运输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修正)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一)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一)项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不含1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5万元罚款。

  二、水路运输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各项规定予以处罚:……(二)水路运输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六)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不含1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各项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超收50%以下(含50%)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超收50%以上(不含50%1倍以下(含1倍)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超收1倍以上(不含1倍)2倍以下(含2倍)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超收2倍以上(不含2倍)的,处15万元罚款。

  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四)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各项规定予以处罚: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5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7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万元罚款。

  五、使用废票、回笼票或者无票据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三)项对违反运输价格、运输票据管理行为的处罚:(三)使用废票、回笼票或者无票据运输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使用废票、回笼票或者无票据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给1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0元罚款。

  六、伪造、私印、倒卖运输票据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四)项对违反运输价格、运输票据管理行为的处罚:(四)伪造、私印、倒卖运输票据的,收缴其全部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伪造、私印、倒卖运输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缴其全部票据,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7万元以下(含7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7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不含7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七、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各项规定予以处罚:……(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对违反运输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并暂扣许可证;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八、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收入,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罚款;200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罚款;1000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200元罚款;200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500元罚款;1000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罚款;200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罚款;1000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0元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400元罚款;200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500元罚款;1000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500元罚款;200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罚款;1000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5000元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2万元罚款。

  九、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非法经营,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二)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收入,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罚款;200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罚款;1000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200元罚款;200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500元罚款;1000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罚款;200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罚款;1000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0元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400元罚款;200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500元罚款;1000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500元罚款;200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罚款;1000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5000元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2万元罚款。

  十、营业性运输船舶转户时,新户主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八)营业性运输船舶转户时,原户主未按规定办理停业手续的,给予警告。新户主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无证经营的,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使用原户主《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的,按本条(四)项规定处理。”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二)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四)项:“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者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证机关处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营业性运输船舶转户时,新户主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无证经营的,没收其违法收入,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罚款;200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罚款;1000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200元罚款;200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500元罚款;1000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罚款;200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罚款;1000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0元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400元罚款;200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500元罚款;1000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500元罚款;200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罚款;1000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5000元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2万元罚款。

  使用原户主《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的,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非法收入1倍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非法收入3倍罚款;

  十一、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四)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者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证机关处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责令停止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非法收入1倍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非法收入3倍罚款;

  十二、营业性运输船舶转户时,新户主使用原户主《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八)营业性运输船舶转户时,原户主未按规定办理停业手续的,给予警告。新户主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无证经营的,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使用原户主《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的,按本条(四)项规定处理。”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四)项:“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者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证机关处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营业性运输船舶转户时,新户主使用原户主《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非法收入1倍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非法收入3倍罚款;

  十三、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七)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非法收入1倍罚款;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非法收入3倍罚款;

  十四、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自行取消或者增开航线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行为的处罚:(一)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自行取消或者增开航线的,应当作违章记录,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自行取消或者增开航线的,应当作违章记录,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5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万元罚款。

  十五、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擅自减少班次、停靠港(站、点)或者变更停靠站点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行为的处罚:……(二)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擅自减少班次、停靠港(站、点)或者变更停靠站点的,应当作违章记录,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未经批准擅自减少班次、停靠港(站、点)或者变更停靠站点的,应当作违章记录,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处1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1000元罚款。

  十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或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或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30天以下(含30天),并主动补办相关证件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30天以上(不含30天)60天以下(含60天),并无法按时纠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60天以上(不含60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违法所得达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的3倍或25万元罚款。

  十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反规定,及时纠正的,责令改正,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10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违法所得达15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罚款。

  十八、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代办业务没有使用统一规定的单证和票据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代办业务没有使用统一规定的单证和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给予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5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处1万元罚款。

  十九、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对违反运输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7万元罚款,并暂扣许可证;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违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二十、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7万元罚款,并暂扣许可证;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违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二十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六)项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六)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并及时纠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多次违反规定,拒不改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罚款。

  二十二、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客运站除外)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客运站除外),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规经营时间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规经营时间在30天以上(不含30天)60天以下(含60天)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规经营时间在60天以上(不含60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或违法所得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的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罚款。

  二十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规经营时间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规经营时间在30天以上(不含30天)60天以下(含60天)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规经营时间在60天以上(不含60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严重影响经营秩序的或违法所得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的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罚款。

  二十四、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30天以下(含30天),并主动补办相关证件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30天以上(不含30天)60天以下(含60天),并无法按时纠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60天以上(不含60天),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违法所得达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的3倍或25万元罚款。

  二十五、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30天以下(含30天),并主动补办相关证件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30天以上(不含30天)60天以下(含60天),并无法按时纠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60天以上(不含60天)90天以下(含90天),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违法所得达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的3倍或25万元罚款。

  二十六、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四)项:“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四)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者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证机关处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的,没收非法收入,处非法收入1倍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没收非法收入,处非法收入1.5倍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没收非法收入,处非法收入2倍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没收非法收入,处非法收入2.5倍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处非法收入3倍罚款。

  二十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专职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专职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的,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这三种专职管理人员中有一种未满足配备要求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这三种专职管理人员中有两种未满足配备要求的,处8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这三种专职管理人员全部未满足配备要求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十八、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不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不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反规定的,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未及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5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罚款。

  二十九、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等法定情形发生变化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等法定情形发生变化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反规定的,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未及时如实将文件、资料等有关材料上报的,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处15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罚款。

  三十、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30天以下(含30天),并主动补办相关证件的,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30天以上(不含30天)60天以下(含60天),并无法按时纠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60天以上(不含60天)90天以下(含90天),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违法所得达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的3倍或25万元罚款。

  三十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内河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内河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有关内河船舶检验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内河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30天以下(含30天),并主动补办相关证件,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30天以上(不含30天)60天以下(含60天),并无法按时纠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60天以上(不含60天)90天以下(含90天),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无证经营活动时间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违法所得达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的3倍或25万元罚款。

  三十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管理船舶5艘以下(含5艘)的,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管理船舶5艘以上(不含5艘)10艘以下(含10艘)的,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管理船舶10艘以上(不含10艘)的,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三十三、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的,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三十四、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的,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三十五、不履行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履行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处5000元罚款。

  三十六、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的,处警告;

  2.违法行为一般,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5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处5000元罚款。

  三十七、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违反规定,没有配备满足规定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违反规定,没有配备满足规定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6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7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处1万元罚款。

  三十八、持逾期《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五)持逾期《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服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证件。因不可抗拒力或者非当事人责任造成证件逾期的除外。”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持逾期《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服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证件。因不可抗拒力或者非当事人责任造成证件逾期的除外。

  三十九、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各项规定予以处罚:……(五)未按照规定缴纳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欠缴费款1倍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欠缴费款1.5倍的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欠缴费款2倍的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欠缴费款2.5倍的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欠缴费款3倍的罚款,并暂扣许可证。

  四十、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由交通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处6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处8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10万元罚款。

  四十一、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6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10万元罚款。

  四十二、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6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10万元罚款。

  四十三、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由交通部门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6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10万元罚款。

  四十四、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由交通部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6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处10万元罚款。

   

  第四部分 港口行政方面(31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 自200211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发布,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2007125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125日公布自200731日起施行)《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1130日发布, 200821日起施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125日发布, 200761日起施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1029日发布, 201031日起施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87日发布,20041 1日起施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1012日发布,2002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20071130日发布,200831日起施行)的行为处罚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刚开始建设,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正在建设,未完工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已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已经投入使用,但未构成安全隐患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投入使用后,构成安全隐患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项:“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刚开始建设,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正在建设,未完工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已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已经投入使用,但未构成安全隐患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投入使用后,构成安全隐患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

  三、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刚开始建设,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正在建设,未完工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已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已经投入使用,但未构成安全隐患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投入使用后,构成安全隐患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

  四、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未构成安全隐患,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构成安全隐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构成安全隐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4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构成安全隐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

  五、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

  六、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

  七、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

  八、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造成轻微影响,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般影响,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造成影响但未酿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

  九、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造成轻微影响,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般影响,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造成影响但未酿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

  十、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

  十一、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影响的,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处1万元罚款;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造成轻微影响,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处1.5万元罚款;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3. 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般影响,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处2万元罚款;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或违法行为造成影响但未酿成严重危害后果,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处2万元罚款;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处3万元罚款;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

  十二、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危险化学品除外)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危险化学品除外)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未造成影响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2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造成轻微影响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4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般影响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6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造成影响但未酿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8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2.5万元罚款;

  5.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10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三、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的水运运输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二)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的水运运输危险货物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未造成影响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2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造成轻微影响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4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般影响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6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造成影响但未酿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8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2.5万元罚款;

  5.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10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3万元罚款。

  十四、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危险化学品除外)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三)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危险化学品除外)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未造成影响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2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造成轻微影响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4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般影响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6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造成影响但未酿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8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2.5万元罚款;

  5.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10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3万元罚款。

  十五、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四) 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给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未造成影响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2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造成轻微影响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4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般影响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6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造成影响但未酿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8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2.5万元罚款;

  5.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10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3万元罚款。

  十六、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五)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未造成影响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2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造成轻微影响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4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般影响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6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造成影响但未酿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8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2.5万元罚款;

  5.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10万元罚款;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七、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6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8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危害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10万元罚款。

  十八、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4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危害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5万元罚款。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6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8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危害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10万元罚款。

  二十、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二)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10%人员应急预案不熟悉,或演练次数少于规定次数五分之四的,且未造成影响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15%人员应急预案不熟悉,或演练次数少于规定次数五分之四的,且未造成影响的,处4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20%人员应急预案不熟悉,演练次数少于规定次数五分之三的,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6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25%人员应急预案不熟悉,或演练次数少于规定次数五分之三的,且未造成影响的,处8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30%人员应急预案不熟悉,或演练次数少于规定次数五分之二,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十一、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1.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危害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2万元罚款。

  二十二、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刚开始建设,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正在建设,未完工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已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处3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已经投入使用,但未构成安全隐患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投入使用后,构成安全隐患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

  二十三、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危害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5万元罚款。

  二十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投入使用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刚刚投入使用,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已经投入使用较长时间,但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的,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已经投入使用较长时间,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处2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投入使用后,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二十五、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引航机构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引航机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引航机构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6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危害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1万元罚款。

  二十六、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的,处2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4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6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危害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1万元罚款。

  二十九、未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规则规定的港口设施,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八十二条:“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规则规定的港口设施,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危害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3万元罚款。

  三十、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一、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部分 航道行政方面(17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822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081227日《国务院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12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5122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199611日起施行)《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2006816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内河航标管理办法》1996522日交通部第2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82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623日《交通运输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的行为及处罚。

  

  一、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者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40%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侵占、损毁航道、航道设施或船闸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造成航道或航道设施损失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处损失赔偿费5%的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造成航道或航道设施损失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损失赔偿费10%的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造成航道或航道设施损失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处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航道或航道设施损失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处损失赔偿费30%的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航道或航道设施损失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处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二、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由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到航道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到航道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不停止施工作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2000元罚款。

  三、不建或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建或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拦河闸坝,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不建或不按审批的规模建设过船建筑物的,由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Ⅵ以下航道,2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Ⅳ-Ⅴ级航道,3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Ⅲ级以上航道,5万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设施,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完毕不及时清除遗留物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l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停止施工作业并在限期内到航道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或自行拆除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停止施工作业并在限期内到航道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或自行拆除的,但造成轻微影响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停止施工作业,在限期内不到航道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或不自行拆除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停止施工作业,在限期内不到航道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或不自行拆除的,造成严重影响的,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不停止施工作业,在限期内不到航道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或不自行拆除的,3万元罚款。

  五、施工完毕不及时清除遗留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围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设施,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完毕不及时清除遗留物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l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施工完毕不及时清除遗留物的,由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清除,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影响通航安全,在限期内自行清除遗留物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影响航道安全,在限期内自行清除遗留物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影响通航安全,拒不清除遗留物的,赔偿清除费用并处2万元罚款。

  六、在航道上设置渔网、渔栅,妨碍航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渔网、渔栅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航道上设置渔网、渔栅,妨碍航行安全的,由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拆除,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非主航道上设置,限期内自行拆除的,1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非主航道上设置,拒不拆除的,赔偿清除费用并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在主航道上设置,限期内自行拆除的,处7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主航道上设置,拒不拆除的,赔偿清除费用并处1000元罚款

  七、除疏浚、整治航道所必须的排泥、抛石外,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2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除疏浚、整治航道所必须的排泥、抛石外,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的,由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2倍的罚款。

  八、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由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不影响通航安全,并在限期内补办手续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影响通航安全,但立即拆除标志的,1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严重,限期内不补办手续或者未拆除标志的,2000元罚款。

  九、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不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影响航标工作效能,造成损失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影响航标工作效能,造成损失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5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造成航标损毁或漂失的,处1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影响航标工作效能并造成通航安全事故的,处2万元罚款。

  十、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危害航标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未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1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影响航标工作效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影响航标工作效能,未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航标工作效能,未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处1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影响航标工作效能并造成社会影响后果的,2000元罚款。

  危害航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十一、造成航标损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机构可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较重,未造成事故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特别严重,造成事故的,2万元罚款。

  十二、未按要求设置助航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助航标志的,责令其限期设置,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要求设置助航标志的,由地级市以上航道部门除责令其限期设置,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限期内按要求设置助航标志,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不按限期设置助航标志超过10天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不按限期设置助航标志超过15天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不按限期设置助航标志超过20天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不按限期设置助航标志超过30天的,5000元罚款。

  十三、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未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未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限期内按要求改正,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不按限期改正超过10天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不按限期改正超过15天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不按限期改正超过20天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不按限期改正超过30天的,5000元罚款。

  十四、负责建设或者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按照通航要求设置专用航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负责建设或者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按照通航要求设置专用航标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限期内按要求改正,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不按限期改正超过10天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不按限期改正超过15天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不按限期改正超过20天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不按限期改正超过30天的,5000元罚款。

  十五、专用航标所有人未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专用航标所有人未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航标管理机关期限内办理补办手续的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不按限期改正超过10天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不按限期改正超过15天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不按限期改正超过20天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不按限期改正超过30天的,5000元罚款。

  十六、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不按要求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不按要求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初次未报送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较重,2次未报送的,3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特别严重,2次以上未报送的,5000元罚款。

  十七、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航标的,由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补设,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限期内按要求设置航标,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不按限期设置航标超过10天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不按限期设置航标超过15天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不按限期设置航标超过20天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不按限期设置航标超过30天的,5000元罚款。

  

  第六部分 公共交通方面(30项)

  

  违反《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01.1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7.12.01修正,2002.10.13修订,2002.12.01施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323日建设部发布,200561日起施行)《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02.10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05.01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万元罚款。

  三、非出租汽车喷涂当地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的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非出租汽车喷涂当地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未经许可从事出租小客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6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7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有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处1万元罚款。

  四、出租汽车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单次起点、终点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单次起点、终点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小客车超越许可经营地域,从事异地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6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7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有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处1万元罚款。

  五、出租小客车在营运时间内拒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出租小客车在营运时间内拒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故拒载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小客车在营运时间内拒载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元罚款。

  六、出租车经营者不按规定收费,给予乘客票据的;出租车经营者无故绕道行驶和非法招揽旅客的;出租车经营者无故中途更换车辆或将旅客转交他人运送;出租车经营者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将多收的款项退还给旅客,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或者客运线路标志。”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招揽他人同乘的;(二)无故拒载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收取费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车经营者不按规定收费,给予乘客票据的;或无故绕道行驶和非法招揽旅客的;或无故中途更换车辆或将旅客转交他人运送;或重复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多收的款项退还给旅客,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招揽他人同乘的;无故拒载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收取费用的处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或者客运线路标志。

  七、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车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在3天以内(含3天)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在3天以上(不含3天),5天以内(含5天)的,处6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在5天以上(不含5天),7天以内(含7天)的,处7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在7天以上(不含7天),10天以内(含10天)的,处8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10天以上(不含10天)的,或有暴力抗法等对道路运输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八、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经济承包经营,但未与驾驶员签订经济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实行经济承包经营,但未与驾驶员签订经济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车经营者实行经济承包经营,但未与驾驶员签订经济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3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4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九、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车经营者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3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4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十、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3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4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十一、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擅自改动计价器等服务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擅自改动计价器等服务设施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擅自改动计价器等服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三天之内的,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五天以内的,处3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十天之内的,处4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十五天以内的,处4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十五天以上,或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处5000元罚款。

  十二、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3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35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4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十三、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未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处100元罚款。

  十四、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处100元罚款。

  十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回程不显示停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六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回程不显示停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回程不显示停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处100元罚款。

  十六、城市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万元罚款。

  十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3天之内(含3天)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5天以内(含5天)的,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10天之内(含10天)的,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15天以上(不含15天),或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处3万元罚款。

  十八、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万元罚款。

  十九、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万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万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万元罚款。

  二十、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二十一、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二十二、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在3天之内(含3天)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在5天以内(含5天)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在10天之内(含10天)的,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在15天以上(不含15天),或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处5000元罚款。

  二十三、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二十四、公交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交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二十五、公交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交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10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2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3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40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5000元罚款。

  二十六、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00元罚款。

  二十七、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00元罚款。

  二十八、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00元罚款。

  二十九、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缆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00元罚款。

  三十、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处500元罚款;

  2.违法行为一般,处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处20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处2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处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