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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来源:佛山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1-03-17 21:06:0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二〇一一年

    

  

  

   

   

  第一部分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34项)…………… P3

   

  第二部分 违反财会管理规定的行为(22项)………………………P30

   

  第三部分 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1项)………………… P46

   

  第四部分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2项)………… P48

   

  第五部分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2项)………………… P49

   

  第六部分 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41项)…………………P50

   

   

   

   

   

   

   

   

   

   

   

   

   

   

   

   

   

   

   

   

   

   

   

   

  佛山市财政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第一部分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34项)

   

  一、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50万元及以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2、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违法所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或造成的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下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2、违法所得或造成的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违法所得或造成的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按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按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按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在50万元及以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2、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违法所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缓收、不收财政收入,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造成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下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对单位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造成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2、违规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违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六、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2、违规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违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2、违规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八、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2、违规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违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九、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不按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不按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2、违规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违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十、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2、违规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违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十一、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2、违规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违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十二、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或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占应缴收入10%以下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隐瞒收入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000元罚款。

  2、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占应缴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隐瞒收入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万元罚款。

  3、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占应缴收入20%以上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隐瞒收入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5万元罚款。

  十三、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或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占应缴收入10%及以下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隐瞒收入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000元罚款。

  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占应缴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隐瞒收入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万元罚款。

  3、截留代收的的财政收入占应缴收入20%以上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隐瞒收入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5万元罚款。

  十四、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违规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违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十五、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 违规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十六、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违规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违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十七、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违规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十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未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但已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在限期内未能归还全部资金,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十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的,未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的,但已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在限期内未能归还全部资金的,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二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未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但已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在限期内未能归还全部资金,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二十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扩大开支在1万元及以内或提高开支标准5%及以下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扩大开支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提高开支标准5%以上10%以下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扩大开支在5万元以上或提高开支标准10%以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二十二、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的,未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被骗取资金1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2、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的,但已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被骗取资金3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资金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3、在限期内未能归还全部资金的,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被骗取资金5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资金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二十三、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的,未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被骗取资金1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2、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的,但已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被骗取资金3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资金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3、在限期内未能归还全部资金的,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被骗取资金5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资金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二十四、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获益;……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获益,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的,未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被骗取资金1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2、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的,但已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被骗取资金3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资金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3、在限期内未能归还全部资金的,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被骗取资金5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资金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二十五、企业和个人有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其它违反规定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其它违反规定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的,未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被骗取资金1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2、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的,但已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被骗取资金3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资金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3、在限期内未能归还全部资金的,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被骗取资金5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资金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二十六、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的,未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2、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的,但已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在限期内未能归还全部资金的,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二十七、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的,未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2、在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的,但已产生不良后果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在限期内未能归还全部资金的,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二十八、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10万元及以下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2、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10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2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二十九、单位和个人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虚列投资完成额,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虚列投资完成额10万元及以下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2、虚列投资完成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虚列投资完成额2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三十、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以上5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10份及以下的,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2、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30份及以下的,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上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十一、单位和个人转接、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以上5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万元及以下的,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者虽无违法所得,但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财政资金5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十二、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以上5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及以下的,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2、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30份及以下的,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的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上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十三、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以上5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违规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及以下的,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2、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30份及以下的,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违规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上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十四、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影响较小,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2、限期内归还全部资金,但已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3、限期内未能归还全部资金,且造成严重影响,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部分 违反财会管理规定的行为(22项)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有设置会计账簿,但所设置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2、未设置会计账簿,限期内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3、未设置会计账簿,在限期内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4、故意不设置会计账簿,拒不改正,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账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私设会计账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私设会计账簿,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2、私设会计账簿,在限期内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3、私设会计账簿,拒不改正,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被查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较少,对单位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影响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罚款。

  2、被查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较少,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

  3、被查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较多,造成单位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实,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被查发现的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数量较少,对单位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影响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罚款。

  2、被查发现的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数量较少,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

  3、被查发现的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数量较多,造成单位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实,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单位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影响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罚款。

  2、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

  3、在限期内拒不改正,造成单位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实,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向不同的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罚款。

  2、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

  3、在限期内拒不改正,造成单位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实,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罚款。

  2、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

  3、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致使少部分非主要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罚款。

  2、 致使少部分非主要会计资料毁损、灭失,虽已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

  3、 致使主要会计资料毁损、灭失,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或不影响监督检查结果的,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罚款。

  2、在限期内虽已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监督检查结果,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

  3、已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监督检查结果,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以上2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单位财务会计结果影响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罚款。

  2、在限期内虽已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单位财务会计结果,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

  3、已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单位财务会计结果,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

  十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以上5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对单位财务会计影响结果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罚款。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在限期内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3万元罚款。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 已造成严重后果,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5万元罚款。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以上5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单位财务会计影响结果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罚款。

  2、在限期内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3万元罚款。

  3、已造成严重后果,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5万元罚款。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财务会计影响结果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处5000元罚款。

  2、在限期内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处3万元罚款。

  3、已造成严重后果,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处5万元罚款。

  十四、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单位财务会计影响结果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对企业处3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罚款。

  2、在限期内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对企业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

  3、已造成严重后果,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对企业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五、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单位财务会计影响结果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对企业处3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罚款。

  2、在限期内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对企业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

  3、已造成严重后果,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对企业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六、提前或延迟结账日结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三)提前或延迟结账日结账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提前或延迟结账日结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单位财务会计影响结果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对企业处3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罚款。

  2、在限期内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对企业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

  3、已造成严重后果,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对企业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七、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对单位财务会计影响结果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对企业处3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罚款。

  2、在限期内虽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对企业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

  3、已造成严重后果,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对企业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八、违规列支成本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规列支成本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对单位财务会计结果影响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限期内拒不改正,造成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十九、违规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规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对单位财务会计结果影响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限期内拒不改正,造成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二十、违规进行利润分配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规进行利润分配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对单位财务会计结果影响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限期内拒不改正,造成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二十一、违规处理国有资源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规处理国有资源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对单位财务会计结果影响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限期内拒不改正,造成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二十二、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照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对单位财务会计结果影响较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限期内拒不改正,造成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第三部分 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1项)

   

  一、擅自动用国库款或者擅自以其它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项资金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款或者擅自以其它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款或者擅自以其它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一)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机构同意退库的;(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它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型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三)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动用国库库款或者办理退库的;(四)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违反规定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的;(五)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解、占压国库库款的;(六)不及时将预算拨款划入用款单位账户,占压政府财政部门划拨的预算资金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动用国库款或者擅自以其它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项资金,责令改正,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可按以下标准处罚:

  1、违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违规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部分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2项)

   

  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收费、基金项目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

  第二十一条:(一)对有前条()()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缴费人,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超越权限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收费、基金项目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缴费人,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

  二、收费单位不主动接受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票证、收支及征收管理工作的日常稽查和年度审查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

  第三十一条:价格财政部门应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测或者定期审核。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收费单位不主动接受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票证、收支及征收管理工作的日常稽查和年度审查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对收费单位予以警告。

  2、初次违法,但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收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3、二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收费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部分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2项)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并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违法所得或造成的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下的,对单位予以警告;

  2、违法所得或造成的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主管部门违反规定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违反规定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主管部门违反规定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违规资产在50万元以下,对单位予以警告。

  2、违规资产在50万元以上,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部分 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41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主动与有关供应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给予警告。

  2、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给予通报批评。

  3、采购活动已完成,限期拒不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主动与有关供应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给予警告。

  2、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给予通报批评。

  3、采购活动已完成,限期拒不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主动与有关供应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给予警告。

  2、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给予通报批评。

  3、采购活动已完成,限期拒不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停止拨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内容,或者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对供应商的投标及中标情况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或主动与有关供应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对供应商的投标及中标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3、对供应商的投标及中标情况产生严重影响且限期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2万元罚款。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立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主动与有关供应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给予警告。

  2、 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给予通报批评。

  3、采购活动已完成,限期拒不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

  2、限期内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3、造成严重影响,限期拒不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停止拨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检查或者不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不予提供检查材料,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

  2、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不予提供检查材料,限期内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3、故意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限期拒不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罚款。

  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停止拨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与供应商或者其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给予警告。

  2、 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限期内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3、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给予警告。

  2、 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限期内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3、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给予警告。

  2、 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限期内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3、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标前泄露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开标前泄露标的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开标前泄露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开标前泄露标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给予警告。

  2、 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限期内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3、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十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行政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行政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处2万元罚款。

  2、 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违法行为后果较轻,处5万元罚款。

  3、 违法行为后果严重,处10万元罚款。

  十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资格,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中标,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2、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违法行为后果较轻,处千分之八的罚款。

  3、已中标,违法行为后果严重,中标、成交无效,处千分之十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四、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中标,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处采购金额5‰的罚款。

  2、 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违法行为后果较轻,处采购金额8‰的罚款。

  3、已中标,违法行为后果严重,中标、成交无效,处采购金额10‰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五、供应商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十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三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有前款行为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可以并处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中标,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处采购金额5‰的罚款。

  2、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违法行为后果较轻,处采购金额8‰的罚款;

  3、已中标,违法行为后果严重,中标、成交无效,处采购金额10‰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六、供应商使用串通投标手段参与投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十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三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使用串通投标手段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有前款行为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可以并处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中标,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处采购金额5‰的罚款。

  2、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违法行为后果较轻,处采购金额8‰的罚款。

  3、已中标,违法行为后果严重,中标、成交无效,处采购金额10‰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七、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中标,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处采购金额5‰的罚款。

  2、 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违法行为后果较轻,处采购金额8‰的罚款。

  3、已中标,违法行为后果严重,中标、成交无效,处采购金额10‰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八、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中标,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处采购金额5‰的罚款。

  2、 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违法行为后果较轻,处采购金额8‰的罚款;

  3、已中标,违法行为后果严重,中标、成交无效,处采购金额10‰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九、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但不改变监督检查结果的,处采购金额5‰的罚款。

  2、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违法行为后果较轻,处采购金额8‰的罚款。

  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违法行为后果严重,处采购金额10‰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违法情节较轻,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违法行为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违法行为对采购结果造成严重影响,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二十一、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资格。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罚款并予以通报,并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对考核结果影响较小,限期内执行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2、对考核结果影响较大,处10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3、对考核结果造成严重影响,处20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取消其代理采购资格。

  二十二、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应当在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二)不首先在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招标采购单位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限期内改正的,处以罚款。

  3、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严重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二十三、招标采购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招标采购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限期内改正的,处以罚款。

  3、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严重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二十四、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限期内改正的,处以罚款。

  3、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严重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予以通报。

  二十五、招标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招标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限期内改正的,处以罚款。

  3、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严重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二十六、招标采购单位未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超过规定时间10天未备案,一年内未按规定备案次数3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超过规定时间20天未备案,一年内未按规定备案次数3次以上5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3、超过规定时间30天未备案,一年内未按规定备案次数5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二十七、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影响评标结果的,处200元罚款。

  2、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处500元罚款。

  3、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处1000元罚款。

  二十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影响评标结果的,处200元罚款;。

  2、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处500元罚款。

  3、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处1000元罚款。

  二十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影响评标结果的,处200元罚款。

  2、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处500元罚款。

  3、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三十、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影响评标结果的,处200元罚款。

  2、 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处500元罚款。

  3、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三十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影响评标结果的,处200元罚款。

  2、 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处500元罚款。

  3、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三十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十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收受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牟取利益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三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工作人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对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影响评标结果的,处3000元罚款。

  2、 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3、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三十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十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向外泄露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三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工作人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对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影响评标结果的,处3000元罚款。

  2、 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

  3、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三十四、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影响评标结果的,给予警告。

  2、 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

  3、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拒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五、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影响评标结果的,给予警告。

  2、 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

  3、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拒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六、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影响评标结果的,给予警告。

  2、 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

  3、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拒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七、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影响评标结果的,给予警告。

  2、 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

  3、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拒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八、其它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其它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其它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影响评标结果的,给予警告。

  2、 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

  3、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拒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告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公告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告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采购无效,并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对供应商的中标及投标情况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或者主动与有关供应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 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限期拒不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3、对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拒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

  四十、投诉人一年之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之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投诉人一年之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影响中标结果,驳回投诉。

  2、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对中标结果产生严重影响,拒不改正,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十一、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未影响中标结果,驳回投诉。

  2、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对中标结果产生严重影响,拒不改正,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