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 > 政务公开 > 处罚标准 > 处罚标准(第二批)公告 > 市城乡规划局

佛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来源:佛山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1-03-17 21:21:0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二〇一一年

   

   

   

  佛山市城乡规划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071028日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即规划成果尚未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情节轻微且能及时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罚款;

  2、情节一般的(即规划编制成果存在瑕疵,但属于可以改正的,并且愿意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2倍罚款;

  3、情节较重的(即规划编制存在部分违反规划的情况,影响规划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罚款;

  4、情节严重的(即超越资质等级编制规划且成果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责令停业整顿,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8倍罚款,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情节特别严重的(即超越资质等级编制规划,且规划编制严重违反规划要求,影响规划实施的),责令停业整顿,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罚款,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情节轻微的(即规划成果尚未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情节轻微且能及时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罚款;

  2、情节一般的(即规划编制成果存在瑕疵,但属于可以改正的,并且愿意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2倍罚款;

  3、情节较重的(即规划编制存在部分违反规划的情况,影响规划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罚款;

  4、情节严重的(即不按规划条件要求编制规划,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责令停业整顿,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8倍罚款,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情节特别严重的(即违反规划条件进行编制,提供虚假经济指标的),责令停业整顿,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罚款,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较轻的(即主动向规划主管部门承认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2倍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情节一般的(即积极配合规划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情节严重的(即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编制规划的,或者拒绝配合规划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情节较轻的(即主动向规划主管部门承认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2倍罚款,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情节一般的(即积极配合规划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罚款,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情节严重的(即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编制规划的,或者拒绝配合规划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罚款,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