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二〇一〇年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行为及处罚。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或者销售以上产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或者销售以上产品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同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销售假冒专利产品金额在8000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
2、制造假冒专利产品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或销售假冒专利产品金额在8000元至20000元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
3、制造假冒专利产品金额在2000元至8万元的;或销售假冒专利产品金额在2万元至20万元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罚款;
4、制造假冒专利产品金额在8万元至40万元的;或销售假冒专利产品金额在20万元至60万元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万元罚款;
5、制造假冒专利产品金额在40万元及以上的;或销售假冒专利产品金额在60万元及以上的;或假冒两项以上(含两项)专利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2万元罚款;
6、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二、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三)在产品广告和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同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发布广告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或散发宣传材料500份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
2、发布广告时间在3至6个月的,或散发宣传材料500至2000份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3、发布广告时间在6至12个月的,或散发宣传材料2001至1万份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4、发布广告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或散发宣传材料1万份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三、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同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伪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12份以下的,或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20份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2、伪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12至24份的,或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20至40份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万元罚款;
3、伪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24至36份的,或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40至60份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2万元罚款;
4、伪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36份以上的,或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60份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8万元罚款。
四、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有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同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涉案金额在8000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
2、涉案金额在8000元至2万元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
3、涉案金额在2万至8万元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罚款;
4、涉案金额在8万至40万元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万元罚款;
5、涉案金额在40万元及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2万元罚款;
五、阻碍专利行政执法的专利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封存或者暂扣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等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办案人员在现场调查处理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第十四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者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担保。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同意,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物品。”;第十八条“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行使以下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二)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责令封存或者暂扣;(三)调查有关冒充专利行为的活动;(四)查阅、复制或者封存、收缴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合同、标记、帐册等资料。专利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查处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绝。”;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帐册、合同、图纸、资料的,或者擅自启封、转移被封存物品的,由专利管理机关对其处以1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证照、图纸、账册、档案等资料
(1)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隐瞒、转移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证照、图纸、账册、档案等资料,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处2000元罚款;
(2)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隐瞒、转移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证照、图纸、账册、档案等资料,拒不交出的; 或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证照、图纸、账册、档案等资料的,处5000元罚款;
(3)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两次以上拒不提供或隐瞒、转移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证照、图纸、账册、档案等资料,拒不交出的,或两次以上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证照、图纸、账册、档案等资料的,处3万元罚款。
2、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封存物品的
(1)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封存物品,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处2000元罚款;
(2)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封存物品的,处8000元罚款;
(3)两次以上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封存物品的,或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封存物品致使被封存物品遗失、损坏的,处3万元罚款。
3、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转移、销毁被登记保存的物品
(1)转移被登记保存的物品,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处2000元罚款;
(2)转移被登记保存的物品拒不交出的;或销毁被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处5000元罚款;
(3)两次以上转移被登记保存的物品拒不交出的,或两次以上销毁被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处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