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体育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二〇一〇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公共体育方面(2项)…………………………P1
第二部分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方面(2项)………………P3
第三部分 体育社团登记管理方面(8项)………………P4
佛山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第一部分 公共体育方面(2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下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责令后未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经责令限期改正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经责令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经责令未改正,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二、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下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责令后未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3000元及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经责令限期改正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经责令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经责令未改正,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第二部分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方面(2项)
违反《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经责令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2、经责令未改正,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
3、经责令未改正,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经责令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经责令未改正,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经责令未改正,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经责令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2、经责令未改正,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
3、经责令未改正,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经责令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经责令未改正,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经责令未改正,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第三部分 体育社团登记管理方面(8项)
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由国务院颁布,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违法所得5倍罚款。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逾期不整改,未造成人员伤亡等恶劣影响的,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违法所得3倍罚款;
2、逾期不整改,造成人员伤害等恶劣影响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违法所得4倍罚款;
3、逾期不整改,造成人员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违法所得5倍罚款。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逾期不整改,未造成人员伤亡等恶劣影响的,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违法所得3倍罚款;
2、逾期不整改,造成人员伤害等恶劣影响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违法所得4倍罚款;
3、逾期不整改,造成人员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违法所得5倍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逾期15日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违法所得3倍罚款;
2、逾期15日以上至30日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违法所得4倍罚款;
3、逾期30日以上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违法所得5倍罚款。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逾期不整改,未造成人员伤亡等恶劣影响的,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违法所得3倍罚款;
2、逾期不整改,造成人员伤害等恶劣影响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违法所得4倍罚款;
3、逾期不整改,造成人员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违法所得5倍罚款。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逾期不整改,未造成人员伤亡等恶劣影响的,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违法所得3倍罚款;
2、逾期不整改,造成人员伤害等恶劣影响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违法所得4倍罚款;
3、逾期不整改,造成人员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违法所得5倍罚款。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至5万元(含5万元)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违法所得5倍罚款。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1至5万元(含5万元)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或违法所得5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