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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口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来源:佛山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0-12-27 10:15:0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人口计生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二〇一〇年

 

 

 

 

 

 

 

 

 

 

 


佛山市人口计生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2.29通过,2002.9.1起施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2009.5.11发布,2009.10.1起施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6.13发布,2001.10.1起施行,2004.12.10修订并施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人口计生委2001.12.29发布并施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8.11.28修订通过,2009.1.1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2、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2、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2、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

(一)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五、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六、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第一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处500元罚款;

2、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处1500元罚款;

3、被处罚两次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处2000元罚款。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一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或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或者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2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2.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十、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能提供医院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新生儿病危情况的病历资料的,处5000元罚款;

2、能提供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处8000元罚款;

3、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处1万元罚款。

十一、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落实:

1、第一次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的,处100元罚款;

2、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或被处罚后再次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的,处150元罚款;

3、不按规定落实补救措施或被处罚两次后再次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

十二、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替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替代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第一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处500元罚款;

2、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处1500元罚款;

3、被处罚两次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处2000元罚款。

十三、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第一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处500元罚款;

2、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处800元罚款;

3、被处罚两次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罚款。

十四、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第一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处500元罚款;

2、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处800元罚款;

3、被处罚两次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罚款。

十五、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经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逾期仍不交验的,处200元罚款;

2、经警告后仍不交验的,处300元罚款;

3、逾期仍不补办的,处500元罚款。

十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罚款。

十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罚款。

十八、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经责令限期补办后仍拒不校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九、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版)第三十四条已修订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处3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处4000元罚款;

3、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二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版)第三十五条已修订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收取费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处所收费用3倍罚款;

2、收取费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处所收费用4倍罚款;

3、收取费用3000元以上的,处所收费用5倍罚款。

二十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罚款。

二十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处3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处4000元罚款;

3、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二十三、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罚款。

二十四、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版)第三十一条已修订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罚款。

二十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300元以下(含300元)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1500元罚款;

3、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处2000元罚款。

二十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版)第三十二条已修订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罚款。

二十七、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300元以下(含300元)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处3000元罚款。

二十八、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300元以下(含300元)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处3000元罚款。

二十九、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300元以下(含300元)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处3000元罚款。

三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应为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罚款。

三十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300元以下(含300元)的,处1000元罚款;

2、违法所得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处2000元罚款;

3、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处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