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二〇一〇年
佛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行为及处罚。
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反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第二次违反,影响轻微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第二次违反,并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第三次及以上违反,屡教屡犯、妨碍执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反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第二次违反,影响轻微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第二次违反,并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情节严重,或屡教屡犯、妨碍执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三、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反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第二次违反,影响轻微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第二次违反,并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第三次及以上违反,屡教屡犯、妨碍执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四、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反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第二次违反,影响轻微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第二次违反,并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情节严重,或屡教屡犯、妨碍执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五、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反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第二次违反,影响轻微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第二次违反,并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情节严重,或屡教屡犯、妨碍执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六、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反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第二次违反,影响轻微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第二次违反,并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情节严重,或屡教屡犯、妨碍执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七、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教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教务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教务活动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反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第二次违反,影响轻微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第二次违反,并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情节严重,或屡教屡犯、妨碍执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八、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反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第二次违反,影响轻微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第二次违反,并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情节严重,或屡教屡犯、妨碍执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