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旅游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二〇一〇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旅行社管理方面(41项)………………… P1
第二部分 导游人员管理方面(10项)…………………… P21
第三部分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理方面(14项)…………………P26
佛山市旅游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第一部分 旅行社管理方面(41项)
违反《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0号令发布,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第30号令发布,2009年5月3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万元罚
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5万元罚款;
5、违法所得7.5元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万元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的罚
款;
7、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的罚款;
9 、违法所得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倍的
罚款;
10、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的罚款。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万元罚
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5万元罚款;
5、违法所得7.5元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万元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的罚
款;
7、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的罚款;
9 、违法所得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倍的
罚款;
10、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的罚款。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万元罚
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5万元罚款;
5、违法所得7.5元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万元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的罚
款;
7、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的罚款;
9 、违法所得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倍的
罚款;
10、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的罚款。
四、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45天,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7.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所得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重大后果、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万元;
3、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重大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罚款。
六、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2、拒不改正,或阻碍执法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七、违反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阻碍执法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八、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4000元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60日以上小于90日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6000元罚款;
4、超过规定期限90日以上180日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罚款;
5、超过规定期期限180日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第二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罚款。
九、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4000元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60日以上90日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6000元罚款;
4、超过规定期限90日以上180日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罚款;
5、超过规定期期限180日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第二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罚款。
十、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4000元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60日以上90日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6000元罚款;
4、超过规定期限90日以上180日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罚款;
5、超过规定期期限180日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第二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罚款。
十一、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万元罚
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5万元罚款;
5、违法所得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的罚
款;
7、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的罚款;
9、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倍的罚款;
10、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倍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十二、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万元罚
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5万元罚款;
5、违法所得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的罚
款;
7、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的罚款;
9、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倍的罚款;
10、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倍的罚款,
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十三、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处罚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旅游者未付费的,处1万元罚款;
2、旅游者付费1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3、旅游者付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4、旅游者付费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被动接受服务的旅游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
5、旅游者付费5000元以上,被动接受服务的旅游者20人以上,造成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处5万元罚款。
十五、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与3名以下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2万元罚款;
2、未与3名以上10名以下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3万元罚款;
3、未与10名以上15名以下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4万元罚款;
4、未与15名以上25名以下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5万元罚款;
5、未与25名以上35名以下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6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6、未与35名以上45名以下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7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7、未与45名以上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组织未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发生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处8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十六、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3、签约地点和日期4、旅游行程出发地、途径地和目的地;5、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8、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1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1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1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内容;”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与3名以下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的,处2万元罚款;
2、与3名以上10名以下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的,处3万元罚款;
3、与10名以上20名以下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的,处4万元罚款;
4、与20名以上30名以下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的,处5万元罚款;
5、与30名以上40名以下旅游者的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的,处6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6、与40名以上50名以下旅游者的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的,处7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2月;
7、与50名以上旅游者的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在2次或2次以上旅游活动中有该违法行为、发生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处8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十七、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涉及1名以上1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2万元罚款;
2、涉及10名以上2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3万元罚款;
3、涉及20名以上3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4万元罚款;
4、涉及30名以上4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5万元罚款;
5、涉及40名以上5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6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6、涉及50名以上6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7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7、涉及60名以上,在2次或2次以上旅游活动中有该违法行为、发生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处8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十八、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涉及1名以上1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2万元罚款;
2、涉及10名以上2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3万元罚款;
3、涉及20名以上3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4万元罚款;
4、涉及30名以上4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5万元罚款;
5、涉及40名以上5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6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6、涉及50名以上6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7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7、涉及60名以上,在2次或2次以上旅游活动中有该违法行为、发生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处8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十九、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涉及1名以上1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2万元罚款;
2、涉及10名以上2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3万元罚款;
3、涉及20名以上3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4万元罚款;
4、涉及30名以上4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5万元罚款;
5、涉及40名以上5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6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6、涉及50名以上6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7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7、涉及60名以上,在2次或2次以上旅游活动中有该违法行为、发生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处8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二十、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涉及以下5名旅游者的,处罚款1万元;
2、涉及5名以上15名以下旅游者的,处1.5万元罚款;
3、涉及15名以上25名以下旅游者的,处2万元罚款;
4、涉及25名以上35名以下旅游者的,处3.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5、涉及35名以上旅游者,造成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处4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二十一、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涉及5名以下旅游者的,处1万元罚款;
2、涉及5名以上1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2万元罚款;
3、涉及10名以上15名以下旅游者的,处2.5万元罚款;
4、涉及15名以上2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3万元罚款;
5、涉及20名以上25名以下旅游者的,处3.5万元罚款;
6、涉及25名以上旅游者,或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发生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处4万元罚款。
二十二、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三、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涉及5名以下旅游者,对旅行社处10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罚款;
2、涉及5名以上10名以下的,对旅行社处15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涉及10名以上15名以下的,对旅行社处20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罚款;
4、涉及15名以上20名以下的,对旅行社处25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5万元罚款;
5、涉及20名以上35名以下的,对旅行社处30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罚款;
6、涉及35名以上、经责令改正1次后拒不改正、发生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对旅行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吊销导游证或者对领队人员吊销领队证。
二十四、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涉及5名以下旅游者,对旅行社处10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罚款;
2、涉及5名以上10名以下的,对旅行社处15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涉及10名以上15名以下的,对旅行社处20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罚款;
4、涉及15名以上20名以下的,对旅行社处25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5万元罚款;
5、涉及20名以上35名以下的,对旅行社处30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罚款;
6、涉及35名以上、经责令改正1次后拒不改正、发生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对旅行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吊销导游证或者对领队人员吊销领队证。
二十五、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涉及5名以下旅游者,对旅行社处10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罚款;
2、涉及5名以上10名以下的,对旅行社处15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涉及10名以上15名以下的,对旅行社处20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罚款;
4、涉及15名以上20名以下的,对旅行社处25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5万元罚款;
5、涉及20名以上35名以下的,对旅行社处30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罚款;
6、涉及35名以上、经责令改正1次后拒不改正、发生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对旅行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吊销导游证或者对领队人员吊销领队证。
二十六、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要求接待支付的费用比成本低,且低的部分在成本10%以下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相关费用1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2、要求接待支付的费用比成本低,且低的部分在成本10%以上20%以下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相关费用达到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要求接待支付的费用比成本低,且低的部分在成本20%以上30%以下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相关费用达到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
4、要求接待支付的费用比成本低,且低的部分在成本30%以上40%以下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相关费用达到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二十七、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要求接待支付的费用比成本低,且低的部分在成本10%以下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相关费用1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2、要求接待支付的费用比成本低,且低的部分在成本10%以上20%以下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相关费用达到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要求接待支付的费用比成本低,且低的部分在成本20%以上30%以下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相关费用达到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4万元罚款;
4、要求接待支付的费用比成本低,且低的部分在成本30%以上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相关费用达到3000元以上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十八、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不支付的应付费用的金额1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2、不支付的应付费用的金额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45天;
3、不支付的应付费用的金额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4、不支付的应付费用的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75天;
5、不支付的应付费用的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6、不支付的应付费用的金额2万元以上、经责令改正1次后拒不改正、发生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十九、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且低的部分在成本10%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2、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且低的部分在成本10%以上20%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45天;
3、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且低的部分在成本20%以上30%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4、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且低的部分在成本30%以上40%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75天;
5、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且低的部分在成本40%以上50%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6、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且低的部分在成本50%以上、经责令改正一次后拒不改正、发生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十、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接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不足的部分在该费用10%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2、接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不足的部分在该费用10%以上20%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45天;
3、接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不足的部分在该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4、接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不足的部分在该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75天;
5、接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不足的部分在该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6、接待不付费的旅游团队、接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不足的费用在该费用50%以上、经责令改正一次后拒不改正、发生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造成该团人数30%以上游客投诉的,未造成人身和财产实际损害的,对旅行社罚款2万元,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罚款4000元;
2、造成1至2名游客轻微受伤的、造成游客产生直接经济损失,金额2000元以下的,对旅行社罚款2.5万元,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罚款6000元;
3、造成3至4名游客轻微受伤的、造成游客产生直接经济损失,金额2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对旅行社罚款3万元,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罚款8000元;
4、造成5至6名游客轻微受伤的、造成游客产生直接经济损失,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对旅行社罚款4万元,并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罚款1万元;
5、造成7至9名游客轻微受伤的、造成游客产生直接经济损失,金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对旅行社罚款5万元,并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3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罚款1.5万元;
6、造成10名以上游客轻微受伤的、造成游客产生直接经济损失,金额3万元以上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三十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及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及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非法滞留的旅游者1名的,对旅行社处2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罚款;
2、非法滞留的旅游者2名的,对旅行社处2.5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6000元罚款;
3、非法滞留的旅游者3名的,对旅行社处3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8000元罚款;
4、非法滞留的旅游者4名的,对旅行社处3.5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罚款;
5、非法滞留的旅游者5名的,对旅行社处4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2万元罚款;
6非法滞留的旅游者6名的,对旅行社处4.5万元罚款,并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4万元罚款;
7、非法滞留的旅游者7名的,对旅行社处5万元罚款,并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2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6万元罚款;
8、非法滞留的旅游者8名的,对旅行社处5.5万元罚款,并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3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8万元罚款;
9、非法滞留的旅游者9名以上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三十三、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及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及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非法滞留的旅游者1至2名的,对旅行社处2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罚款;
2、非法滞留的旅游者3至4名的,对旅行社处2.5万元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6000元罚款;
3、非法滞留的旅游者5至6名的,对旅行社处3万元罚款,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8000元罚款;
4、非法滞留的旅游者7至8名的,对旅行社处3.5万元罚款,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2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罚款;
5、非法滞留的游客9至10名的,旅行社处4万元罚款,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2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2万元罚款;
6、非法滞留的游客11名以上,非法滞留的游客在境内从事违法犯罪或损害我国与外国关系的活动、造成旅行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三十四、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超期未备案3日以下的,或者未悬挂证件,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2、超期未备案3日以上9日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3、超期未备案9日以上15日以下的,处4000元罚款;
4、期未备案15日以上21日以下的,经责令改正1次后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5、超期未备案21日以上的,经责令改正2次后拒不改正的,处6000元罚款。
三十五、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罚款;
5、违法所得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罚款;
7、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倍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
9、违法所得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倍的罚
款;
10、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的罚款。
三十六、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违法行为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涉及4名以下旅游者的,罚款2000元;
2、没有违法所得,涉及4名以上10名以下旅游者的,罚款6000元;涉及10名以上旅游者的,处8000元罚款;
3、有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发生3名以下游客受伤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罚款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
4、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发生3名以上游客受伤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以处1.5倍的罚款,罚款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
5、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发生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罚款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
三十七、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涉及3名以下旅游者的,处2000元罚款;
2、涉及3名以上5名以下旅游者的,处4000元罚款;
3、涉及5名以上1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6000元罚款;
4、涉及10名以上15名以下旅游者的,处8000元罚款;
5、违涉及15名以上旅游者,或者影响恶劣,或者造成重大后果,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处1万元罚款。
三十八、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即“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涉及1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2万元罚款;
2、涉及10名以上2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3万元罚款;
3、涉及20名以上3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4万元罚款;
4、涉及30名以上4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5万元罚款;
5、涉及40名以上50名以下游者的,处6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6、涉及50名以上旅游者的、在2次或2次以上旅游活动中有该违法行为、发生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处7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三十九、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五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即“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涉及1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2万元罚款;
2、涉及10名以上2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3万元罚款;
3、涉及20名以上3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4万元罚款;
4、涉及30名以上40名以下旅游者的,处5万元罚款;
5、涉及40名以上50名以下游者的,处6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6、涉及50名以上旅游者的、在2次或2次以上旅游活动中有该违法行为、发生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处7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四十、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即“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行社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涉及5名以下旅游者,对旅行社处罚款10万元,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罚款1万元;
2、涉及5名以上10名以下的,对旅行社处罚款15万元,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罚款1.5万元;
2、涉及10名以上15名以下的,对旅行社处罚款20万元,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罚款2万元;
3、涉及15名以上20名以下的,对旅行社处罚款25万元,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罚款2.5万元;
4、涉及大20名以上35名以下的,对旅行社处罚款30万元,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罚款3万元;
5、涉及35名以上、经责令改正1次后拒不改正、发生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对旅行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吊销导游证或者对领队人员吊销领队证。
四十一、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保存期限一年半以上,不足两年,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6人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保存期限一年以上,不足一年半,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6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4000元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保存期限不足一年,泄露旅游者信息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6000元罚款;
4、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的罚款,罚款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
5、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泄露旅游者信息30名以上40名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的罚款,罚款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
6、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40人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部分 导游人员管理方面(10项)
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予以公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的,所带游客10名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所带游客10名以上20名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一年内非法从事导游业务2次,一次带团游客20名以上30以下名,带团中有一名游客发生受伤的,处1万元罚款;
3、一年内非法从事导游业务3次,一次带团游客30名以上40名以下的,带团中有1名以上5名以下游客发生受伤的,处2万元罚款;
4、一年内非法从事导游业务4次以上,一次带团的游客40名以上的,或带团中有5名以上游客发生受伤的,或有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处3万元罚款。
二、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予以公告,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
2一年内持续私自承揽导游业务1次以上3次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3、一年内持续私自承揽导游业务3次以上5次以下的,带团中有一名游客发生受伤的,处1万元的罚款;
4、一年内持续私自承揽导游业务5次以上7次以下的,带团时有1名以上5名以下游客发生受伤的,处2万元的罚款,吊销导游证;
5、两年内私自承揽导游业务7次以上的、带团时有5名以上游客发生受伤的,或1名以上游客死亡的,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导游证。
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1、其言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责令改正;
2、其言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引起外交、民宗等部门责问的,责令改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四、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尚属初次,能立即佩戴导游证,并未造成危害结果的,责令改正;
2、初次违规,经执法人员教育后不立即佩戴导游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00元罚款;
3、一年内违规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4、一年内违规三次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罚款;
5、一年内违规三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五、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到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一个团队的行程中擅自增加或减少1个旅游项目的,责令改正,并暂扣导游证3个月;
2、在一个团队的行程中擅自增加或减少2个旅游项目的,责令改正,并暂扣导游证4个月;
3、在一个团队的行程中擅自增加或减少3个旅游项目的,责令改正,并暂扣导游证5个月;
4、在一个团队的行程中擅自增加或减少4个旅游项目的、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导致游客受伤的,责令改正,并暂扣导游证6个月;
5、在一个团队的行程中擅自增加或减少5个以上旅游项目的,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导致游客死亡的,责令改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六、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到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一个团队的行程中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涉及到1个景点的,责令改正,并暂扣导游证3个月;
2、在一个团队的行程中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涉及到2个景点的,责令改正,并暂扣导游证4个月;
3在一个团队的行程中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涉及到3个景点的,责令改正,并暂扣导游证5个月;
4、在一个团队的行程中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涉及到4个景点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导致游客受伤的,责令改正,并暂扣导游证6个月;
5、在一个团队的行程中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涉及到5个以上景点、因擅自变更接待计划导致游客死亡的,责令改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七、导游人员擅自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到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一个团队的行程中擅自中止导游活动3小时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暂扣导游证3个月;
2、在一个团队的行程中擅自中止导游活动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暂扣导游证4个月;
3、在一个团队的行程中擅自中止导游活动6小时以上9小时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暂扣导游证5个月;
4、在一个团队的行程中擅自中止导游活动9小时以上,导致游客受伤的,责令改正,并暂扣导游证6个月;
5、因擅自中止导游活动导致游客死亡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八、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于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到责令停业整顿。”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一个团队行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成交金额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的罚款;
2、在一个团队行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成交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3、在在一个团队行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成交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4、在一个团队行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成交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5、在一个团队行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成交金额3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15天。
九、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于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到责令停业整顿。”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一个团队行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小费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2、在一个团队行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小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3、在一个团队行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4、在一个团队行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5、在一个团队行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涉及金额3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吊销导游证,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15天。
十、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一个团队行程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旅游者消费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2、在一个团队行程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旅游者消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3、在一个团队行程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旅游者消费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4、在一个团队行程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旅游者消费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5、在一个团队行程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旅游者消费3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第三部分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方面(14项)
违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国家旅游局公布实施)的行为及处罚。
一、出境游组团社因自身原因,在一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半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1个月;
2、一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取消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经营资格。
二、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一年内被投诉4次以下的,进行批评教育,要求进行整改;
2、一年内被投诉4次以上8次以下的,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3个月;
3、一年内被投诉8次以上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的经营资格。
三、出境游组团社有逃汇、非法套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境游组团社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逃汇、非法套汇行为,金额5万美元以下的,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1个月;
2、逃汇、非法套汇行为,金额5万美元以上的,取消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经营资格。
四、出境游组团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境游组团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出境游组团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频案人数在5人以下的,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2、出境游组团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频案人数5人以上的,取消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经营资格。
五、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2、一年内第二次发现其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一年内第三次发现其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六、出境游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境游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造成该团人数30%以下游客投诉的,未造成人身和财产实际损害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1至2名名游客轻微受伤,造成游客产生直接经济损失,金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3、造成3至4名游客轻微受伤,造成游客产生直接经济损失,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4、造成5至6名游客轻微受伤,造成游客产生直接经济损失,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个月,并处1.5万元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领队证3个月;
5、造成7名以上游客轻微受伤,造成2名以上游客重伤或死亡,造成游客产生直接经济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的,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3个月,并处2万元的罚款,吊销旅游团队领队证。
七、出境游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境游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并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的经营资格15天,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领队证1个月;
2、一年内第二次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并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3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的经营资格1个月,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领队证3个月;
3、二年内第三次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并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4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的经营资格2个月,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领队证6个月。
八、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务,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务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一个团队行程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涉及金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务,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务价值2倍的罚款;
2、在一个团队行程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务,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务价值3倍的罚款;
3、在一个团队行程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务,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务价值4倍的罚款;
4、在一个团队行程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涉及金额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务,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务价值5倍的罚款;
5、在一个团队行程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涉及金额2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务,并吊销其领队证。
九、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
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超过规定时间48小时内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领队证;
2、超过规定时间72小时以上不报告的,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领队证,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十、出境游组团社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出境游组团社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组团社警告;
2、一年内二次发现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
3、一年内三次发现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
十一、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十二、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
2、一年内二次发现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改正,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3、一年内三次发现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暂扣领队证6个月,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4、一年内四次发现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暂扣领队证一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十三、领队人员未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未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领队人员未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未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造成该团人数20%以下游客投诉,并未造成人身和财产实际损害的,责令改正,并暂扣领队证3个月;
2、造成该团人数20%以上30%以下游客投诉,或造成游客产生直接经济损失,金额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暂扣领队证6个月;
3、造成30%以上40%以下游客投诉,造成4名以下游客轻微受伤,造成游客产生直接经济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暂扣领队证10个月;
4、造成该团40%以上50%以下游客投诉,造成4名以上6名以下游客轻微受伤或发生一名游客死亡,造成游客产生直接经济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暂扣领队证1年;
5、造成该团50%以上游客投诉,造成6名以上游客轻微受伤或发生2名以上游客死亡,造成游客产生直接经济损失,金额30万元以上的,撤消其领队登记,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追究组团社责任。
十四、领队人员未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未提醒旅游者抑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领队人员未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未提醒旅游者抑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其言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暂扣领队证3个月;
2、其言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暂扣领队证6个月;
3、其言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引起外交、民宗等部门责问的,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暂扣领队证1年;
4、其言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引起外交、民宗等部门责问的,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撤消其领队登记,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追究组团社责任。
注:本标准所称的“以下”、“以内”、“未超过”、“不超过”、“不足”不含本数;“以上”、“超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