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保密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
二〇一〇年
佛山市保密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1990.5.25发布, 1990.5.25起施行)、《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省政府1991.8.2发布,1991.10.1起施行)、《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8.2发布,2001.8.2起施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2005.6.10发布,2005.7.1起施行)、《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2007.12.20发布, 2008.4.1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到保密部门办
理登记,印刷涉及国家秘密印件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到保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印刷涉及国家秘密载体不按保密规定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未定级和建设使用情况没有及时报保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将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定级和建设使用情况,及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负责系统审批的保密工作部门备案,并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第二十三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中密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等,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传递或者交易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将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国际互联网、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不得利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保密管理和密码管理规定的,由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密码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保密管理和密码管理规定的,由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密码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