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通知中第二条:
(1)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若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不能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您之前有参保,差额年限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补缴。若您想以居民身份参保,需符合《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感谢您的关注,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