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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公开征求佛山市市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5-16 14:18:00 字号: 分享至:

  为了规范定点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促进廉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佛山市市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4月征求了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根据回复意见,我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佛山市市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按《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在佛山市政府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网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意见反馈时间:2019517-2019524 

  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箱:815304171@qq.com 

  二、将书面意见传真至0757-83999761 

  三、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公交大厦六楼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 

    

  附件:佛山市市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19515 

 

附件

佛山市市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定点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促进廉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在定点采购资格供应商名单内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品目,在协议供货期内,由采购单位登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交易平台的佛山市定点采购交易系统(简称定点采购系统),在协议框架内选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四条 定点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定点采购当事人

  第五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资管办”)是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二)确定定点采购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受理供应商和采购单位信息登记、变更及清退;

  (四)监督定点采购工作执行情况;

  (五)受理和处理定点采购投诉举报;

  (六)组织开展定点采购培训。

  第六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市交易中心”)是定点采购的日常运营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定点采购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组织定点采购公开招标工作;

  (三)制订定点采购交易操作规范;

  (四)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定点采购的相关数据及交易情况;

  (五)协助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定点采购投诉处理工作;

  (六)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 佛山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简称“采购人”)是定点采购的购买主体,具体职责包括:

  (一)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完善和细化内部操作流程;

  (二)做好定点采购计划立项;

  (三)确定采购需求,并就采购需求在定点采购系统进行议价或竞价;

  (四)签订定点采购合同,并按合同组织验收;

  (五)及时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和合同公示;

  (六)做好政府采购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

  (七)项目结束后及时做好供应商履约诚信评价;

  (八)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定点供应商是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的具有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具体职责包括:

  (一)及时更新和维护本单位在定点采购系统的基本信息;

  (二)在定点采购系统响应项目需求的基础上与采购人进行议价和竞价;

  (三)按照项目内容及其承诺与采购人签订定点采购合同并按合同内容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

  (四)认真履行定点采购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

  (五)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定点采购操作流程

  第九条 参加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相关定点采购文件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定点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品目,由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佛山市财政局委托市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定点供应商工商登记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办理供应商资料变更手续。定点供应商相关定点联系人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佛山市定点采购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好采购项目资金核实和计划备案,并自行在定点采购系统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定点采购方式分为议价和竞价,其采购限额标准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议价是指采购人通过定点采购系统,与一家定点供应商就产品价格和服务要求等进行充分协商,并确定最终成交金额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议价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人可以在定点采购系统中就所需采购的产品价格和服务要求等向一家定点供应商发出议价邀请,并规定报价截止时间。

  (二)定点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发出的议价邀请作出响应,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响应和报价的,视同放弃议价,采购人可重新向其他定点供应商发出议价邀请。

  (三)采购人和定点供应商可以就产品价格进行多次议价,最终以双方确定的价格作为实际成交金额。

  第十六条 竞价是指采购人通过定点采购系统,向多家定点供应商发出竞价邀请,三家以上定点供应商接受邀请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响应和参与竞价,以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被推荐成交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竞价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人在发起竞价时,应在定点采购系统内填报其所需采购产品的规格信息、配置及标准、供货期限、竞价响应时间和有效报价截止时间等具体要求。定点供应商响应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二)竞价邀请分为“采购人直接推荐”“随机抽取后推荐”和“采购人直接推荐+随机抽取后推荐”三种,被推荐的定点供应商数量由采购人在定点采购系统中设定,但必须在三家以上。

  (三)在竞价有效报价时段内,定点供应商在定点采购系统进行响应和报价。报价分为首轮报价和集中报价,首轮报价和集中报价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不响应或不参与首轮报价的定点供应商视为放弃参与本次竞价活动。定点供应商在首轮报价中选定参与报价的产品在后续的报价中不得更换。竞价分两轮报价:首轮报价和集中报价。首轮报价期间不公开当前最低报价,供应商在报价期间可多次报价,且每次报价不得高于其上一次的报价。集中报价将公开当前最低报价,供应商在此期间可进行多次报价,但每次报价均不高于当前最低报价。

  (四)报价时间结束后,定点采购系统将按照满足采购人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当最低报价的定点供应商在2家以上时,推荐报价时间最早的定点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五)参加竞价的定点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作采购失败处理,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人发出议价或竞价邀请后,定点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接受邀请,接受邀请后在项目结束前不能退出。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及时关注定点供应商对项目的响应参与情况。当响应参加的定点供应商数量不符合议价(竞价)要求,或符合竞价要求但不满足采购人设定的邀请数量时,采购人可作以下处理。

  (一)响应参加的供应商数量不满足采购人首次邀请数量要求的,采购人可继续推荐以满足数量要求。采购人在报价开始时间前未确认是否继续推荐的,作采购失败处理。

  (二)响应参加的供应商数量符合竞价要求但不满足采购人首次邀请数量要求的,采购人最多可进行一次补充推荐以满足数量要求;采购人不补充推荐的,竞价活动继续进行。

  第二十条 定点供应商应及时浏览定点采购系统中的有关竞价信息,因未及时浏览而错过竞价机会的,由定点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一条 在定点采购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推荐结果进行确认。逾期未对推荐结果进行确认的,视同认可该推荐结果。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定点供应商可在定点采购系统查询议价和竞价的成交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定点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应暂停或终止定点采购活动:

  (一)因互联网中断、停电、病毒入侵、不可抗力等非可控因素,导致定点采购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发生故障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定点采购系统的。

  (三)定点采购系统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四)定点采购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导致泄密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出现上述情形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宣布项目暂停,并通知定点供应商,待定点采购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后,重新恢复暂停的项目。

  (二)宣布终止该项目在定点采购系统中的运行程序,并通知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

第四章 合同与支付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议价、竞价的采购需求和定点供应商的响应承诺,以及最终成交的价格及数量,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开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财政部门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定点采购项目开展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定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期定点供货资格,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一)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项目成交的;

  (二)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的;

  (三)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 向采购人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 成交后,无不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 不按照采购需求和响应承诺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七)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部分内容分包给他人的;

  (八) 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定点供应商应积极响应采购人的议价或竞价邀请。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定点供应商不接受邀请或响应后未作出报价累计满三次的,取消其当期定点供货资格。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三十条 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 在定点供应商满足需求情况下,擅自向非定点供应商采购的;

  (三)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当利益的;

  (四) 无故不签订合同的;

  (五) 无故拖欠货款的;

  (六) 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定点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定点采购活动,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