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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11-21 14:34:00 字号: 分享至: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按《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在佛山市政府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馈意见时间:2019年11月22日至11月28日。 

  反馈意见方式: 

  一、发送电子邮件到jiaoyike@foshan.gov.cn。 

  二、将书面意见传真至0757—83999761。 

  三、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公交大厦六楼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交易监管科提交书面意见。 

  附件: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19年11月21日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统筹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分类转办、登记和统计分析等事宜,协助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范围的投诉事项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应当坚持归口管理、属地负责、分工配合、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投诉材料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统一接收、分类转办,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不再接收相关材料。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投诉处理的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异议提出和答复 

  第七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会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备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应当针对全部中标候选人。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招标人不予接收。 

  第八条  异议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异议函。异议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异议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提出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授权代表须是该法人单位在职人员并提供社保证明;异议人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联合体投标单位成员有异议的,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出或者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共同提出,并附前述相关资料。 

  异议函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招标人不予接收。 

  第九条  招标人不得拒收异议人在法定异议期内提交的异议函,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接收或者答复异议函后,应及时抄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 

  第十条  异议主体要求撤回异议事项的,招标人应准予撤回异议事项处理程序终止,并告知相关当事人和抄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异议主体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异议或者投诉 

  第十一条  招标人依法对异议事项开展调查处理,异议主体、被异议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相关材料。 

  异议主体拒绝配合招标人依法调查处理异议事项的,视为撤回异议;被异议主体拒绝配合招标人依法调查处理异议事项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配合招标人做好异议答复工作。招标代理机构未能及时配合招标人对异议事项进行答复,造成不良影响或引起投诉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该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异议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异议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异议事项、异议答复的具体内容; 

  (四)告知异议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异议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异议的日期。 

  异议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招标人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可以在做出异议答复后继续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问题纠正后,可以继续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起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亲笔签字并盖章,授权代表须是该法人单位在职人员并提供社保证明;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亲笔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联合体投标单位成员需要投诉的,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出或者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共同提出,并附前述相关资料。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十八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其投诉书不予接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已依法提出异议,且已收到招标人答复或者已达到异议答复期限;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接收投诉书后,应当根据投诉书内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将投诉书转送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并将转办文件抄送投诉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当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投诉处理决定后,可以继续招标投标活动。 

  转送投诉书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可以约谈投诉人,当面了解情况,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同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且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做出受理决定,并向投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将投诉件转送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异议; 

  (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二十三条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自接收投诉书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协助参与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的;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伪造材料的;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投诉正式受理后且在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程序终止,并告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三十一条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同时将投诉处理决定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三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事项;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六)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业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投诉人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12个月内两次或者两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况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列入行业黑名单予以曝光。 

  第三十九条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禁止其代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事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纪检监察部门转办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举报和信访材料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诉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九部门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印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佛发改招〔201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