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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办法

来源: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时间:2016-03-10 17:33 字号: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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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我市基层文化建设活力与创新动力,根据《佛山市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意见》、《佛山市文化升级两年行动计划(2015-2016年)》、《佛山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2015-2017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由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下称市文广新局)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对全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给予扶持。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按照“目标管理、分类扶持、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目标管理。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与全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目标相结合,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任务相结合。    

(二)分类扶持。根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际,专项资金面向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文化机构、社会组织等不同主体,实施分类扶持    

(三)奖补结合。扶持项目分为定向扶持和竞争性分配项目两种,发挥专项扶持资金奖优扶弱的双向作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条件、标准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镇街文化站升级扶持;    

(二)农村文化建设项目扶持    

(三)城乡十分钟文化圈建设示范镇街、示范村居扶持;    

(四)公共文化服务创新项目扶持;

(五)文化志愿服务项目扶持

)其他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同意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五条 定向扶持项目的扶持条件、标准    

(一)镇街文化站升级扶持 

支持省特级以下的镇街文化站实施升级行动,改造服务阵地、完善服务功能,对成功晋升等级的文化站给予扶持。晋级的认定,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相关命名文件为准。其中,由二级站晋升一级站的,一次性扶持25万,一级站晋升特级站的,一次性扶持10万

(二)农村文化建设项目扶持

支持高明区、三水区下辖部分革命老区行政村经济相对欠发达行政村的公共文化建设项目,每项目一次性扶持5万元。用于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服务项目开展及公共文化活动组织等。 

第六条 竞争性分配项目的扶持条件、标准

(一)城乡十分钟文化圈建设示范镇街、示范村居扶持

申报主体分别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根据2016年《佛山市城乡十分钟文化圈建设示范镇街创建标准》(第二批)和《佛山市城乡十分钟文化圈建设示范村居创建标准》(第二批)的规定,采取主动申报、择优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方式,评选命名5个示范镇街、15个示范村居给予扶持。每个示范镇街扶持6万元,每个示范村居扶持4万元。

(二)公共文化服务创新项目扶持    

申报主体为区级(不含)以下政府部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企业项目须满足示范导向性好、开拓创新性强、品牌价值突出、社会评价度高等要素。入选项目数量和扶持额度,根据当年专项资金总额与申报项目具体情况评定。原则上每个项目的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

(三)文化志愿服务项目扶持     

    申报主体为我市在广东文化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佛山市志愿者联合会信息平台上注册的文化志愿者队伍或已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

申报项目须为预期社会效益明显、具有一定示范性、有助于我市文化志愿服务创新发展的项目,包括以下方向:

 1.落实文化升级两年行动计划、建设“志愿者之城”三年(2016-2018年)行动计划相关文化志愿服务;

 2.关爱特殊群体文化志愿服务;

 3.社区文化志愿服务;

 4.文化志愿服务理论研究与工作机制创新;

 5.以志愿服务为主题的文艺精品创作;

 6.文化志愿者培训;

 7.其他。

    入选项目数量和扶持额度,根据当年专项资金总额与申报项目具体情况评定。原则上系列活动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单项活动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拨付

 

第七条 定向扶持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为:    

(一)镇街文化站升级扶持

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相关命名文件为依据,无需申报。由市文广新局根据相关文件,提请市政府批准,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年或次年由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综合文化站给予一次性扶持。  

(二)农村文化建设项目扶持

由高明区、三水区文化行政部门分别甄选符合扶持条件的行政村文化建设项目进行申报。2016年5月前提出申请,经市文广新局审核后,提请市政府批准,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八条 竞争性分配项目资金的申报和评审程序为

(一)城乡十分钟文化圈建设示范镇街、示范村居扶持

由镇街、村居主动申报,各区文化行政部门择优推荐,市文广新局根据2016年《佛山市城乡十分钟文化圈建设示范镇街创建标准》(第二批)和《佛山市城乡十分钟文化圈建设示范村居创建标准》(第二批)的规定,对申报镇街、村居进行综合评审。

2016年5月接受申报,6月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7天。由市文广新局根据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命名佛山市城乡十分钟文化圈建设示范镇街、示范村居,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

扶持资金原则上用于基层文化设备配置、公共文化活动开展、基层文化队伍培训等。由获得扶持的镇街、村居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审定后使用,并于次年4月份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市文广新局

(二)公共文化服务创新项目扶持    

扶持对象为区级(不含)以下政府部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采取“项目自荐+政府推荐”方式征集候选项目,由市文广新局组织公众投票和专家评审,进行综合评定。

2016年7 月接受申报,9月组织评。评结果公示7天。在公示期满后,提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文广新局与申报主体签订项目责任书,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程序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获得资助的项目须于次年4月份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市文广新局

(三)文化志愿服务项目扶持     

    根据市文广新局当年度文化志愿服务项目扶持计划工作方案组织申报、评审,评结果公示7天。在公示期满后,提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文广新局与申报主体签订项目责任书,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程序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获得资助的项目须于当年12月份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市文广新局

    第九条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须按各项目具体要求提供完整、详实的申报资料。相关要求由市文广新局制定发布。

    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程序拨付至区文化行政部门或扶持对象。区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下达的资金后,于30日内将专项扶持资金拨付至各项目扶持对象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文广新局会同财政对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扶持资金的,或因工作不力而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项目补助、追缴专项扶持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