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000830220/2020-40223
信息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9年02月20日
文号:无
有效性:有效
名称:佛山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佛山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政策解读地址: 《佛山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政策解读

佛山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则(试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下同)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的集中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开办方设立或者委托的经营管理机构等,下同)及在市场内从事食品交易的经营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四条  开办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当依法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并符合相关的开业要求。

第五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的食品销售、贮存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按照食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第七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八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场内经营者履行义务,加强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

并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住所、经营食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经营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经营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明确双方食品质量权利义务;未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不得进入市场从事食品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指导、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制度。

第十三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符合规定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要载明食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经营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第十四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检查制度,对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六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市场内销售的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经营者签订的责任承诺书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事故演练,检验食品安全防范和处置措施的有效性,及时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第十九条  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章  场内经营者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场内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书方可营业,并公示在消费者可见的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包含网络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鼓励经营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食品检验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六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镇(街道)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销售食品的标签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进口食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分别设立提示牌。

第三十条  经营者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时,应当有防尘、防蝇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镇(街道)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未依照本规范停止销售或者召回的,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者召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检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六)查封违法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六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监管部门应当记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抽检纳入年度食品检验检测工作计划,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第三十九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品监督管理信息。公布食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四十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按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范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场内经营者应遵循本规范以及附件的有关要求落实主体责任。有关表格、制度、预案、承诺书等可参照附件进行制作。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规范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佛山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基本情况表

          2.佛山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自查表

          3.佛山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日常检查记录表

          4.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  

            制度

          5.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6.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附件1

 

佛山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基本情况表

                                               

                                                填报日期:              

 

市场名称

 

市场类型

批发市场 □
批发兼零售 □

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成立时间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营面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仓库地址

 

 

仓库面积

 

销售主要

食品种类

 

 

摊位数

 

 

 

 

 

 

 

 

摊位数合计

 

检测室

 

有□    无□   委托□

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请填写制度名称,制度正文作为附件提交)

 

报送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附件2

  佛山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自查表

 

市场名称:                                                          

自查频率:市场开办者应季度进行一次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自查

项目

序号

自查内容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食品市场开办者

1

市场开办者是否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各类许可证。

 

 

 

2

市场开办者是否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3

市场开办者是否定期组织市场管理人员和市场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保留相关培训记录。

 

 

 

4

市场开办者是否查验并留存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档案,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食品购货凭证、食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等文件。

 

 

 

5

市场开办者是否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就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消费纠纷解决途径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6

市场开办者是否制订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安全培训等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

市场开办者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及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8

市场开办者是否对不合格食品停止销售和回收、处理,上报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并记录相关情况。

 

 

 

2.入场经营者

9

食品经营者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10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是否与实际经营相符,包括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等内容。

 

 

 

11

食品经营者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12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确认为个体户不适用)

 

 

 

13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制度,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确认店铺无直接入口食品,此条不适用。

 

 

 

14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及时维护保养,设备正常运行。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现场有虫害控制设施,现场未见蟑螂、老鼠活动。在食品贮存及销售区域,不得放置老鼠毒饵。

 

 

 

15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按品种分区分类、隔墙离地摆放食品,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开销售。存放中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料应注意良好防护。食品不得与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化学品、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16

散装食品的包装容器是否符合食品级要求,配备专用的清洁无毒工器具和防尘防蝇防护,并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

 

 

 

17

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是否设立专区或专柜销售,悬挂提示牌。

 

 

 

18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采购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进货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9

经营者是否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资质证书和相关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口食品还需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0

经营者是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的贮存区域要与正常商品分开存放。

 

 

 

21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内容是否符合法规,是否显著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经营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22

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容器外显著位置用标示牌等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或保留原始外包装标签标示信息,以便追溯。

 

 

 

3.网络经营

23

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未标注网络经营的,不得从事入网食品经营。

 

 

 

24

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公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25

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严格按照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超许可项目、期限经营,不得在许可地址之外的地方加工制作食品。

 

 

 

26

入网食品经营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

 

 

 

 

自查人:                                  自查日期:                 

 

 

 

 

 

 

 

 

 

 

 

 

 

 

附件3

 

佛山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日常检查记录表

 

 市场名称:                                检查时间:             

日常检查频率:市场开办者应每周至少抽一家经营户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销售者姓名

 

门面号(摊位号)

 

主要经营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处理意见

1.食品经营者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是否与实际经营相符,包括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等内容。

 

 

3.食品经营者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4.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确认为个体户不适用)

 

 

5.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经营人员是否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确认店铺无直接入口食品,此条不适用。

 

 

6.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及时维护保养,设备正常运行。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现场有虫害控制设施,现场未见蟑螂、老鼠活动。在食品贮存及销售区域,不得放置老鼠毒饵。

 

 

7.经营者是否按品种分区分类、隔墙离地摆放食品,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开销售。存放中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料应注意良好防护。食品不得与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化学品、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8.散装食品的包装容器是否符合食品级要求,配备专用的清洁无毒工器具和防尘防蝇防护,并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

 

 

9.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是否设立专区或专柜销售,悬挂提示牌。

 

 

10.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采购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进货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确认为个体户不适用)

 

 

11.经营者是否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资质证书和相关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口食品还需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12.是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的贮存区域要与正常商品分开存放。

 

 

13.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内容是否符合法规,是否显著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经营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14.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容器外显著位置用标示牌等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或保留原始外包装标签标示信息,以便追溯。

 

 

15.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未标注网络经营的,不得从事入网食品经营。

 

 

16.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公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17.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严格按照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超许可项目、期限经营,不得在许可地址之外的地方加工制作食品。

 

 

18.入网食品经营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

 

 

检查人(签字):                        被检查销售者(签字):                       

 

 

 

 

 

 

 

 

 

 

附件4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

管理制度

     

一、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必要时穿戴工作服、头罩和口罩。

    四、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五、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员工参与食品安全培训活动,并保留培训记录,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

 

附件5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三、职责

    (一)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自查,起草自查报告。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三)自查小组成员: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及时实施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四、要求

    (一)自查频次

    每季度不少于1次。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二)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1.召开一次简短的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要求、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

    2.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在自查表中记录不符合事实,确定不合格项。

    3.召开总结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提出纠正措施。

 

 

 

 

 

 

 

 

 

 

 

 

 

 

 

 

 

 

 

 

附件6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宗旨

    制定市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为了避免和解决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到来时,企业组织体系出现无序指挥和管理,造成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忙乱恐慌,措施不力,进而引起居民生活、社会政治不安定因素。因此,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良好的运行机制,能规范应急处理行为,主动采取应急救援,减轻事故危害。

    二、适用范围

    发生在本市场的食品采购、检测和销售三个环节中出现的食品污染事故、食品中毒现象及其他食源性疾患。已造成或可能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定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四、组织领导

    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任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小组组长和组员,负责应急处理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与相应疾病控制机构建立密切联系,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训练和技能培训。

     五、应急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30分钟内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情况,不许对突发事件进行瞒报、谎报、缓报。

     1.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2.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二)应急领导小组在1小时内向行政部门报告。

    (三)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对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取证、处置、控制的具体措施,分头落实到位。

    (四)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预案规定和职责要求,严格服从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指挥,全部到达规定岗位并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进行人员疏散或隔离。同时,协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

(六)全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附件7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经营户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履行法定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守法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落实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坚决拒绝不安全食品,保证不购进来源不明食品。

    三、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并协助做好消费者退货和生产商的召回工作。

对于不合格食品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 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 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事项,及时依法赔偿;出现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接受处理。                                   

 

入场经营者( 承诺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