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000270220/2008-13045
信息分类:其他/规范性文件/市统计局/
发布机构:市统计局
发文日期:2008年06月26日
文号:佛统字〔2008〕22号
有效性:
名称:188博金宝,188博金宝网页印发《佛山市统计局规范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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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统计局,市直部门和中央、省驻佛山单位:

     《佛山市统计局规范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业经市法制局审查,并报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在《佛山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佛山市统计局规范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 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范化,杜绝重复统计现象,减轻被调查者负担,提高政府统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计局、广东省统计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本市各区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开展的收集地区性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项目。 

    本规定所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中央和省驻禅单位、市直机关(市统计局除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直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以上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单独组织实施或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条 市统计局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审批或备案管理。 

    第三条 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统计调查必须有明确的调查目的、范围和服务对象; 

    (二)统计调查所需的调查条件(包括设备、人员和经费)要有相应的保障; 

    (三)调查方法要力求科学合理,资料的取得应充分利用现有行政部门掌握的资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四)所涉及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省和市统计局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的,市统计局将不予审批和备案。 

    第四条 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 

    审批类项目,具体包括: 

    1、区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建经常性统计调查的试点项目; 

    2、区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普查、大型调查项目; 

    3、区统计局对市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经常性、一次性、普查等各种形式)的表式、内容、基层表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等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4、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时,其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与本部门不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统计调查项目。 

     备案类项目,具体包括: 

    (1)区统计局为满足地方政府需要,建立的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 

    (2)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时,其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与本部门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五条 审批或备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报经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备齐以下文件: 

    1、正式公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有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报审批或备案的函件;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有区统计局发出的申请审批的请示。 

    2、填写申报表。各部门和各区统计局通过佛山市统计信息网统计制度栏目内“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中下载《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见附表1)一份,并对申报表内的每一个相关项目进行填写。 

    3、调查方案或调查制度。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范围、方法、表式和资料使用、公布对象。调查制度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等。调查方案或调查制度同时应明确表述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4、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相关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二)编制正确的统计表号。 

    1、部门统计调查表号的编制方法:佛+部门名称第一个字+1位项目标识码+2位顺序码。如市卫生局申报的第一个统计调查项目可用标识码为1,第一个表顺序码为01,完整的表号为佛卫101,第二个表表号为佛卫102,依此类推;第二个统计调查项目的标识码为2,第一个表顺序码为01,完整的表号为佛卫201,第二个表表号为佛卫202,依此类推。 

    2、各区统计局表号的编制方法:地区名称第一个字简称+专业代码(见附表2+1位项目标识码+2位顺序码。如南海区统计局申报的第一个工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第一个表表号为B101,第二个表表号为B102,依此类推;第二个工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第一个表表号为B201,第二个表表号为B202,依此类推。 

    (三)审批或备案的承办机构。市统计局法制教育科为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接收各部门、各区统计局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审批或备案的具体程序。市统计局按照以下程序审查:1、相关专业审查;2、法制教育科审查;3、局领导审批;4、发函批复。 

    第六条 审批或备案的期限。市统计局在收到各部门、各区统计局依照第五条第(一)项提交的完整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第七条 法定标识。各部门、各区统计局在市统计局批准同意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后,在该表的右上角列明法定标识,标识内容包括:表号(由主办单位按照上述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编制表号)、制表机关名称(为主办单位全称)、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名称(为佛山市统计局)、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为批文上的文号)、有效期限(为批文上列示的具体期限)。 

    第八条 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变更的,应重新申报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地方和部门在统计调查项目完成后20个工作日,将调查结果报送市统计局相关专业科室一份。 

    第十条 特殊情况处理。以中央和省驻禅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为主,联合市统计局制定的无论是经常性的还是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为了保护合法的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市统计局将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市统计局定期通过佛山市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目录。 

    (二)将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列入市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管理范围。 

    (三)定期对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列入市统计执法检查内容。 

    (四)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市统计局将予以废止,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各区统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针对镇、街道和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81日起施行。

  附表:1、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 

           2、专业代码

  附表1

  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1审批类□ 2备案类

  联系人:       电话:

  电子信箱:      地址:

  调查目的与

  立项依据

  调查主

  要内容

  修订

  内容

  1调整范围  2调整频率

  3调整对象  4调整内容

  调查对象

  1企业   2事业   3机关   4社团  5产业活动单位

  6居民住户   7个体经营户   8其他

  调查范围

  及方法

  实施范围:1本市□ 2本市部分地区□ 3部门系统内□ 4部门系统外

  调查方法:1全面调查  2抽样调查  3典型调查□ 4其他

  预计调查单位数:

  调查频率

  1普查□ 2一次性调查□ 3年报□ 4半年报□ 5季报□ 6月报

  7其他(请注明)                    

  调查经费

  所需经费:

  经费来源:

  制表单位

  综合部门

    

  制表单位

  领导签名

  市统计局

  审查意见

  专业科意见:

  主办意见:

  科领导意见:

  市统计局

  领导签发

                           

  说明:请在选中的“□”“√

  附表2

     

   

  专 业 名 称

  A

  农林牧渔业统计

  B

  工业统计

  C

  建筑业统计

  D

  运输邮电业统计

  E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

  F

  服务业统计

  G

  市、县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H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I

  劳动统计

  J

  基本单位统计

  K

  社会综合统计

  L

  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

  P

  能源统计

  Q

  国民经济核算统计

  R

  人口统计

  X

  房地产统计

  Z

  其他业务统计。不同专业需加专业识别代码(科研为Z-K、教育Z-J、人事Z-R、法制Z-F等)